賴建平律師,1995年5月開始律師執業,北京市律師協會面試考核考官,北京朝陽律協刑事業務研究會委員,現執業于泰和泰(北京)律師事務所,經律師專業水平評審委員會表決通過刑事律師的專業認證,專注于刑事業務,在30余年的律師職業生涯中,積累了豐富的辦理刑事案件和經濟案件的經驗和技巧。
證人作證費用的負擔及待遇
一、法條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證人作證費用的負擔及待遇】規定,證人因履行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費用,應當給予補助。證人作證的補助列入司法機關業務經費,由同級政府財政予以保障。
有工作單位的證人作證,所在單位不得克扣或者變相克扣其工資、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二、條文解讀
本條是關于對證人的補助和證人所在單位不得克扣其福利待遇的規定。
了解案件情況的證人向司法機關作證,是法律規定的義務。但實踐中,有的證人居住地和司法機關所在地距離較遠,到司法機關作證需要支出一定費用,有的證人需要占用工作時間到司法機關作證。為從經濟上解除一些證人作證的后顧之憂,鼓勵證人積極履行作證義務,幫助司法機關查明案件事實,本條規定了對證人支出的有關費用給予補助和證人所在單位不得因證人作證克扣其福利待遇。
本條分為兩款。第一款是關于對證人因作證支出的費用給予補助的規定。根據本款規定,對證人因履行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費用,辦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給予補助。補助的范圍是證人因履行作證義務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費用,如從證人居住地到司法機關所在地所必要的交通費用,異地作證期間住宿旅館的費用等。證人在訴訟的各個階段因作證支出的費用,都應當由該階段的辦案機關給予補助。補助的標準應當是根據實際支出情況適當予以補助,不宜定得太高,具體可由司法機關規定。本款還對補助所需經費的來源作了規定,即列入司法機關業務經費,由同級政府財政予以保障,確保補助的規定落到實處。司法機關在編制本單位業務經費預算時,應當列入證人補助所需經費。
第二款是關于證人所在單位不得克扣其福利待遇的規定。證人配合司法機關作證,是履行法定義務,因此耽誤工作不是曠工。根據本款規定,證人有工作單位的,其所在單位不得以證人作證耽誤工作為由,克扣或者以其他理由、方式變相克扣其工資、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即作證期間的待遇應當與工作期間相同。這是證人所在單位支持證人作證,配合司法機關辦案的責任。根據本條的規定,證人作證期間待遇不受影響,支出的費用又有補助,經濟方面的后顧之憂基本上得到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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