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法官,械造公司今天開始拆除過山車設備了,感謝您在案件辦理中嚴謹務實、耐心高效的工作,使矛盾糾紛快速化解,緩解我公司的燃眉之急。”近日,漳浦法院民二庭法官接到當事人的電話。
原來,在一起大型游樂設備承攬合同糾紛案件中,經辦法官從審判小切口以判促調為大型游樂設施系緊“安全帶”,既守護公眾游樂安全,又妥善化解糾紛雙方矛盾,有效助推糾紛企業良性發展。
魔比斯環“險象叢生”
2022年5月,游樂公司與械造公司簽訂《游樂設備承攬合同》,約定由械造公司規劃、設計、承攬制作摩天輪、瘋狂老鼠、魔比斯環過山車等游樂園設備,并對合同價款、質量標準、安裝時間節點等進行約定。合同簽訂后,為配合園區內游樂設備的安裝,游樂公司投入大量資金、人力完成基礎設施建設,械造公司于2023年3月完成摩天輪、瘋狂老鼠兩個設備的組裝,并經省級特種設備檢驗研究院檢測驗收通過。
“按這個進度,我們應該可以趕在六一兒童節當天開業,蹭一波節日流量來個開門紅。”游樂公司負責人林某說道,“最后就差過山車進場了,我們即抓緊與械造公司對接進度”。
然而,就差這臨門一腳。
因魔比斯環過山車系首次設計試驗的新產品,械造公司在制造過程中遇到很多難題,致使過山車未能按原定時間發貨安裝,游樂園六一開業計劃也因此擱置。為保證過山車盡快進場安裝,雙方簽訂《補充協議》,重新約定安裝時間及延遲設備付款進度。
2023年10月,過山車終于如期完成安裝,但現場設備調試卻出現了大問題。游樂公司在調試中發現過山車由于動態原理顛簸搖晃幅度大、設備軌道上漆增加摩擦力與生產車間試運行環境不同等原因,安裝好的車廂出現玻璃鋼破損、安全壓桿部件生銹、軌道與車廂不平順及車廂滯留在軌道最高處等嚴重質量問題及安全隱患。隨后,游樂公司立即將上述情況發函給械造公司,要求抓緊整改后報相關部門檢驗。械造公司承諾會盡快整改,但卻遲遲未落實,雙方因此“對簿公堂”。
劍拔弩張何去何從?
雙方若要繼續履行承攬合同,械造公司首先要落實過山車的整改工作,但因生產車間及相關技術人員、設備均在北京,現場整改難度大、費用高昂且難以保證一次整改即可成功,游樂園的營業將受此影響,損失也會持續擴大;若判決解除承攬合同,則械造公司需將過山車拆除撤場,撤場也是一筆不小的費用,雙方對過山車項目的投入也將付之東流……
“目前看來,這起案件不僅僅是承攬合同應予解除還是繼續履行的法律問題。”仔細梳理案件始末,經辦法官陷入沉思:在當前經濟形勢下,如何回應企業合法訴求,服務保障企業高質量發展,成為審判工作的更高要求。
“一紙判決雖易,如不能實質解紛,雙方企業仍將產生后續訴訟。過山車設備如果不能妥善處理,游樂公司的場地就無法盡快投入使用,申請司法鑒定還會增加一筆費用,雙方不如坐下來好好聊一聊,盡早解決爭議,及時止損。”經辦法官在庭前會議時說道。
“我們也想早點解決這個事情,同意調解。”雙方代理人一致回應道。
在起訴之前,游樂公司股東曾提出要求賠償30萬元基礎建設損失的方案。經過多次斡旋,雙方初步達成解除合同,由械造公司收回過山車、退還設備款并賠償損失26萬的調解方案。
調解接近尾聲時,一陣急促的電話鈴聲打破了這一和諧的氛圍。
“不好意思,公司股東意見存在分歧。因為前期投入六七十萬建設基礎設施,現在項目擱置了這么久虧損太大,有股東不同意上述調解方案。”
“不行!溝通了幾個小時好不容易達成一致,哪有要簽協議又臨時反悔的,而且你們還有兩臺設備款未按時支付,按合同約定我方可以停止后續的調試檢驗工作,何況基礎設施費用六七十萬是你們單方面說的,沒有憑證我方不認可。我們決定提出反訴要求游樂公司繼續履行合同、支付拖欠設備款并承擔違約責任!”
雙方之間又變成劍拔弩張的對抗狀態。
“你們提供的過山車存在嚴重質量問題和安全隱患,設備至今未通過省檢。經多次溝通也沒有整改,我方有權解除合同中魔比斯環過山車這部分。此外,我方要申請對過山車項目基礎工程建設費用及相關配套設施費用的造價鑒定……”
過山車項目基礎工程建設費用及配套設施費用的確定是查明案件事實的關鍵因素,如今在雙方矛盾爭議難以調和的情況下,“以鑒促調”也許是個好方法。
既解“法結”更解“心結”
在等待鑒定結果的時間里,經辦法官多次與雙方代理人溝通,鑒定結果出來后第一時間告知雙方代理人,爭取雙方能達成一致的調解方案。
“魔比斯環過山車基礎設施建設施工圖紙系經械造公司確認,且配套設施也是必需的。現在鑒定結果已經出來了,對游樂公司而言損失確實比較大,你們在原調解方案的基礎上再多補償游樂公司一部分,雙方抓緊把事情處理完畢,不然花費的時間和經濟成本太高了……”經辦法官在電話中說道。
“法官,您這樣一說,我們對自己應該承擔的責任心里有底。我再去和公司的股東匯報一下,可以調解的話我們還是愿意調解的。”械造公司的代理人說道。
但雙方依舊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時間拖下去,雙方的損失將會越來越大,經辦法官果斷決定下判,以判促調。
判決下發后,經辦法官第一時間就判決結果向雙方釋法明理:“案涉合同承攬的三臺設備相對獨立,其中過山車不符合約定,游樂公司有權就該物主張解除。鑒定結果出來后雙方對損失也比較清楚,這部分的金額可以跟其他設備未付款項進行對抵……況且雙方在其他項目上也一直有合作,過山車盡早取回減少設備的折舊,場地也能盡快重新利用,何嘗不是一種‘雙贏’呢!”
經辦法官詳細分析了判決的依據及違約方需要承擔的責任,做足做細做好調解工作。雙方終于解開了心里的“疙瘩”,均表示認可法院的裁判,愿意進一步協商調解,并達成判后和解主動履行,械造公司承諾在十五日內付清款項及二十五日內拆除設備,游樂公司申請解除了對械造公司及股東的財產保全。至此,魔比斯環過山車終有了去處,糾紛得以圓滿解決。
案件無小事,事事連民心。下一步,漳浦法院將繼續做深做實“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始終堅持以“如我在訴”的理念辦好每一個案件,不斷創新工作舉措,強化實質解紛力度,力爭在案件審理中既解“法結”又解“心結”,用專業化、柔性化的司法持續解鎖商事糾紛的“和”字密碼,真正將保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落到實處,讓司法溫暖可觸可感、直抵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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