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司機違規駕駛,
網約車發生車禍,
車上孕婦不幸流產。
意外突如其來,
責任由誰承擔?
近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案件。
案情回顧
2022年1月,吳女士在某網約車平臺打車前往醫院產檢。然而,因司機在駕駛中違規變更車道,意外發生車禍,吳女士不幸在車禍中受傷。
經醫院檢查,事故雖未直接傷及胎兒,但造成多處傷口、出血,導致胎兒難以保住,最終吳女士無奈做了流產手術。
康復后,吳女士將司機、租車公司、網約車平臺一齊訴至法院,并申請追加事故車輛的承保公司為被告。
吳女士認為,這次事故給自己身心造成巨大傷害,要求賠償醫療費、營養費、精神損害賠償等,由兩家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無責險范圍內作出賠償,不足部分由司機、租車公司、網約車平臺共同承擔。
司機對此未答辯。
租車公司辯稱,公司是肇事車輛的所有人,但此次事故與公司無關,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網約車平臺辯稱,平臺與司機之間是合作關系,而非勞動合同關系,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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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裁判
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身權益、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
本案中,原告通過網約車平臺預定了網約車服務,雙方之間形成公路旅客運輸合同關系,而原告與保險公司、租車公司、司機并非合同相對方,上述三被告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網約車平臺作為運輸經營方,負有保障乘客人身安全的法定義務。上海《網約車管理若干規定》也明確指出,網約車運營服務中發生安全事故,平臺應當對乘客的損失承擔先行賠付責任,故法院判定網約車平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關于賠償金額,除交通費、營養費、誤工費等之外,考慮到原告多次試管才成功懷孕,此次事故雖未構成肢體傷殘,但對其精神造成較大打擊,故酌定精神損害撫慰金3萬元,共計賠償吳女士9萬余元。
后平臺不服提起上訴,二審予以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勵希彥
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陸家嘴人民法庭
法官
當前網約車已成為人們日常出行的重要方式,網約車平臺作為運輸服務的經營主體,也是與乘客簽訂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的相對方,理應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
一、違約之訴還是侵權之訴
當乘客乘坐網約車發生事故,需要提起訴訟時,可以自由選擇違約之訴或侵權之訴。如果選擇違約之訴,被告即為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的承運人;如選擇侵權之訴,所有參與侵權的主體都可被列為共同被告,法院將依據各自過錯程度,確定侵權責任。
本案中,乘客提起違約之訴,與原告形成公路旅客運輸合同關系的是網約車平臺,故非合同相對方的保險公司、租車公司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二、網約車平臺作為承運人,需承擔違約責任
在網約車運營中,平臺擁有派單的主導權,路程定價規則、責任限制等條款由平臺事先擬定,平臺發揮著組織、主導和調度的核心角色。乘客打車時,默認交易對象也是網約車平臺,故與乘客之間構成公路旅客運輸合同關系的是平臺,而非具體的網約車司機。
在乘客乘坐網約車途中,受到非自身健康或者非乘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損害時,網約車平臺作為承運人,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平臺依法對外承擔責任后,可以再依約處理內部責任,如向司機進行追償、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等。
三、嚴格依法依規運營,守護乘客平安出行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司機曾因醉酒駕車受到行政處罰,這次,又因為司機違規駕駛發生事故,平臺需要承擔違約責任。由此可以看出,該平臺在選任網約車司機時,未盡到充分的審慎義務,對網約車司機安全駕駛情況,也缺乏主動監管機制。
法官在此提醒:網約車公司要始終繃緊“安全弦”,進一步完善車輛、司機的審核流程,進一步強化管理培訓、建立主動監管機制,嚴格依法依規運營,守護乘客平安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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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鏈接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六條 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身權益、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
第八百一十一條 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內將旅客、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
第八百二十三條 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規定適用于按照規定免票、持優待票或者經承運人許可搭乘的無票旅客。
第九百九十六條 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格權并造成嚴重精神損害,受損害方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不影響受損害方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七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二百六十四條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第七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第八條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第九條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第十一條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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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索提供丨陸家嘴法庭
本文作者丨曹赟嫻、勵希彥
責任編輯丨陳衛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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