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如僧律師,稅務訴訟律師,原則上只辦涉稅案件。
這段時間,一直在研究虛開增值稅專用罪的犯罪競合問題,發現了一份判決書,挺有意思的,不吐不快。
一、案情介紹
這個案件的案情如下:
甲以Y公司名義與T公司簽訂鋼材買賣合同,向T公司銷售鋼材,接著甲又找到Q公司,謊稱向Q公司購買鋼材,并指示Q公司交付鋼材給T公司。
T公司收到鋼材之后,把貨款打給Y公司;Y公司收到貨款之后,其負責人乙扣掉了相應的開票費,把剩下的貨款打給甲,并把相應的發票開具給T公司。
甲收到款項之后,攜款潛逃。
這個案件中,人民法院判決甲犯合同詐騙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兩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
本案中,甲涉嫌合同詐騙Q公司財物,沒有爭議;但是否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個人認為,有待商榷。
二、法律分析
個人認為Y公司與T公司之間存在真實交易,甲不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理由如下:
第一,三流一致并且沒有資金回流。
本案中,Y公司與T公司簽訂了買賣合同,交付了鋼材給T公司,T公司也支付了相應的貨款給Y公司。Y公司收到貨款之后,轉給了甲,甲攜款潛逃了,并沒有把貨款轉給T公司,這說明Y公司與T公司之間沒有資金回流。
因此,Y公司與T公司之間明顯存在真實交易。
在這種情況下,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給T公司,是Y公司的附隨義務。
第二,用非法手段得來貨物銷售給下游是不是真實交易?
本案中,交付給T公司的鋼材是甲騙來的,這批鋼材從法律角度看,屬于非法所得,即屬于贓物。這種情況下,影響Y公司與T公司之間交易的真實性嗎?
1.交易真實跟交易合法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不能以交易不合法為由,認定交易不真實。這個道理就像白貓與母貓是兩個獨立概念,不能因為這是一只白貓,就說這不可能是一只母貓一樣。
2.根據《民法典》第311條規定,對于銷售方無權處分的,購買方主觀上不知情+支付了合理對格+涉案財產已經交付的,屬于善意取得。購買方將取得涉案財產的所有權,并可以對抗財產的原所有權人。
本案中,T公司完全符合民法典第311條關于善意取得的條件,T已經基于善意取得,取得了涉案鋼材的所有權。
第三,Q公司不能從T公司那里把貨物追回來,說明Y公司與T公司之間存在真實交易。
《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
“行為人已將詐騙財物用于清償債務或者轉讓給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繳:…… 他人善意取得詐騙財物的,不予追繳。”
本案中,Q公司不能找T公司追回涉案鋼材,說明鋼材已經是歸T公司所有。
既然T公司所有,那這些鋼材是怎么來的呢,不就是Y公司賣給他的嗎?
第四,甲不是受票方,不符合“讓他人為自己虛開”的條件。
本案中,判決書認為“甲在沒有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價稅合計2492878.7元、稅額362213.44元,數額較大,行為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判決書的言下之意,甲是讓他人為自己虛開。
“讓他人為自己虛開”的主體是受票方,甲不是受票方,T公司才是受票方。既然甲都不是受票方,不符合“讓他人為自己虛開”的前提條件。
三、結論
個人認為,甲只構成合同詐騙罪,不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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