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和訂金雖然只有一字之差,法律后果卻大相徑庭,定金可能需要雙倍返還,訂金卻沒有法律上的直接規定。現代科技帶來便捷的語音交流方式也給常德蔬菜批發商洪先生上了一課。
【基本案情】
常德國際農產品交易中心的蔬菜批發商洪先生通過微信聯系從重慶市的菜農樸某處購買蔬菜,于2024年4月8日向樸某發送微信語音,要向樸某轉賬2000元支付ding(定/訂)金,當日洪先生微信轉賬支付2000元。次日,洪先生微信轉賬支付尾款6724元。但是約定時間已過,洪先生經營的常德市某蔬菜批發商行卻一直沒有收到樸某發來的蔬菜,洪先生催討未果,訴至法院,提出1.解除雙方買賣合同關系;2.樸某返還貨款6724元及資金占用費(以6724元為基數,按年利率3.45%的標準,從2024年4月10日起計算至清償之日止);3.判令樸某雙倍返還定金4000元。
【法官說法】
武陵區某蔬菜批發商行向樸某支付8724元購買蔬菜,樸某沒有向武陵區某蔬菜批發商行履行交貨義務,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武陵區某蔬菜批發商行有權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樸某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洪先生向樸某轉賬支付2000元,現有證據不能證明是支付定金,只能認定為訂金。武陵區某蔬菜批發商行只能要求返還2000元,無權要求雙倍返還。
【判決結果】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第五百六十三條、第五百六十六條、第五百七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百四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解除武陵區某蔬菜批發商行與樸某的買賣合同;
二、樸某在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向武陵區某蔬菜批發商行返還貨款6724元并支付資金占用費;
三、樸某在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向武陵區某蔬菜批發商行返還貨款2000元;
四、駁回武陵區某蔬菜批發商行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
定金是法定擔保方式,屬于合同履行的擔保,確保雙方按約定履行義務。若支付方違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
若接收方違約,需雙倍返還定金(“定金罰則”)。定金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超出的部分視為預付款。
訂金是預付款性質,無法律強制定義,通常視為交易中的部分付款。其效力主要依賴合同雙方約定,而非法律規定。若交易未完成,訂金一般可協商退還(除非合同明確約定不退)。不適用“雙倍返還”規則,違約方僅需返還已收金額,無額外懲罰。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第五百六十六條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第一百四十七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九十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
來源: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編輯:劉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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