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騎馬經驗的游客,在沒有佩戴全套專業防護裝備的情況下墜落受傷,馬場經營者和游客誰來擔責?近日,九原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成功調解一起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件。
案情回顧
2024年5月,王某在某馬場進行騎馬活動時,由于馬匹受驚,致使王某墜馬。事故發生后,王某第一時間被送到醫院進行檢查和治療,檢查結果為“L1椎體壓縮性骨折伴周圍軟組織腫脹、腰椎骨質增生”。事故發生后,王某多次找到該馬場負責人就事故賠償問題進行協商,馬場負責人均以不認可檢查結果及賠償責任等為由,拒絕支付賠償金。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王某特訴至本院。
調解過程及結果
案件受理后,為了查明案件事實,承辦法官前往涉案馬場,與王某及當時為王某提供服務的馬術教練進行細致詢問,并實地查看騎行路線、摔倒現場等情況。
經了解,承辦法官得知此案事發最主要的原因是教練聽信王某,認為其有騎馬經驗便允許獨立騎乘,無專門人員跟隨,且王某沒有佩戴全套專業防護裝備。
溝通過程中,承辦法官向雙方釋法明理,指出景區作為旅游服務的提供者,有義務確保游客的人身安全,包括提供合格的騎乘工具、專業的向導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提醒游客在享受旅游項目時應保持警惕,遵守安全規定。
同時,王某作為成年人,應當預見騎馬運動存在的傷亡風險,在沒有佩戴全套防護裝備的情況下,過于相信自己的騎術,將自己置于風險之中,對造成自身傷害具有明顯過錯,其應承擔一定責任。最終,在承辦法官的主持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馬場經營者承擔主要責任,賠償王某各項損失1.8萬元。
法官提醒
騎馬和很多運動項目不同,騎馬活動與馬匹緊密聯系且速度較快。在騎馬時,馬匹可能會突然不受控制,或是受到驚嚇后釀成危險,這是騎馬者在參與騎馬活動前就應當預見到的風險。因此,騎馬作為一種危險性較高的運動項目,除了馬術培訓機構等經營者須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外,騎馬者作為自身風險的第一責任人,也應當量力而行,合理預見該項運動的風險,預估個人的運動能力是否可以參與其中,以免發生意外。
來源丨民事審判庭 崔書偉
編輯丨董 悅
審核丨劉 杰
復審丨逯瑞杰
終審丨王銳軍
? 點擊上方卡片關注“包頭九原法院”公眾號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