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48家公司因虛開發票被移送公安,確定為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
何觀舒:虛開發票罪律師、稅務犯罪辯護律師
2025年2月13日,國家稅務總局成都市稅務局稽查局在官網發布了《關于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確定適用)>的公告》,以公告送達的方式向成都巴某某亞商務信息咨詢有限公司等48家公司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確定適用)》。
成都巴某某亞商務信息咨詢有限公司等48家公司存在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的行為,因涉嫌虛開發票罪被所轄稅務機關移送公安機關,確定為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
48家公司中,涉及商務信息咨詢、廣告、建材、酒店、大藥房、科技、文化傳媒、運輸等行業,虛開的金額從580多萬元至1200多萬元不等,例如:成都巴某某亞商務信息咨詢有限公司,主要存在以下問題: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增值稅普通發票198份,票面額累計1277.29萬元。稅務處理處罰: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稅與罰短評:
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一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稅收征管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虛開普通發票金額250萬元以上,或者虛開500份且金額150萬元以上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上述48家公司中,虛開金額最小的為580多萬元,都達到了情節特別嚴重的標準,其責任人員將面臨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
在司法解釋還沒有公布施行以前,因沒有司法解釋文件明確規定虛開發票罪情節特別嚴重的標準,因此,虛開金額五、六百萬元的,可能也只是認定為情節嚴重,犯罪情節輕微的,還可以爭取相對不起訴的結果。例如:
成都市新都區人民檢察院辦理的張某某虛開發票罪一案。張某某向唐某某匯報,經唐某某同意后,通過微信購得四川增值稅普通發票共計60張,價稅合計600余萬元。該院認為:被不起訴人張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一規定的行為,構成虛開發票罪,但犯罪情節輕微,具有坦白、自首、認罪認罰等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可以免于刑事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張某某不起訴。
因司法解釋的明確規定,虛開金額250萬元以上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將難以爭取相對不起訴的結果。不過,如果具有從輕、減輕處罰情節的,可以在法院審判階段爭取緩刑的結果。例如:
1.1.案例一:易某某虛開發票案
1.2.審理法院:廣元市利州區人民法院
1.3.裁判結果:本院認為,被告人易某某在無真實交易的情況下,通過他人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情節特別嚴重(價稅合計金額482.69萬元),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一規定,應當以虛開發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納。
被告人易某某電話通知后主動到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易某某案發后主動補繳稅款及滯納金,并繳納罰款八萬元,可酌定從輕處罰。被告人易某某在審查起訴階段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本院決定判處被告人易某某罰金五萬元,鑒于其在稅務機關因虛開發票被行政處罰罰款八萬元并已繳納,系基于同一違法事實,故可予抵扣本案的罰金五萬元。鑒于被告人易某某認罪悔罪表現較好,適用緩刑對所在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本院決定對其宣告緩刑。......判決如下:被告人易某某犯虛開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2.1.案例二:木某某虛開發票案
2.2.審理法院:四川省簡陽市人民法院
2.3.裁判結果:本院認為,被告人木某某違反國家稅收征管和發票管理制度,在無真實交易情況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用于結算工程款項,金額累計12608880元,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了虛開發票罪。木某某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木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寬處理;木某某補繳了部分稅款,并達成協議由A公司簡陽分公司用其未結算工程款補繳相關稅金及滯納金,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情節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關于辯護人提出的木某某主觀上無牟利目的,有自首、認罪認罰情節,積極主動補繳稅款,已與A公司簡陽分公司達成稅款代繳協議,請求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與審理查明的事實和法律規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納。......判決如下:被告人木某某犯虛開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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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觀舒律師,專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虛開發票罪、騙取出口退稅罪、逃稅罪等重大稅務犯罪案件辯護。更多涉稅犯罪案件咨詢可聯系何律師,18344052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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