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褻兒童(多人、多次),無自首,無認罪認罰,無被害人家屬諒解,如何處罰?
案例:趙某某猥褻兒童罪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河南省洛陽市偃師區人民法院(原河南省偃師市人民法院)
案號:(2020)豫0381刑初391號
刑期:有期徒刑8年
刑事拘留時間:2020.02.26
審判時間:2021.05.31
公訴機關指控:
被告人趙某某的妻子閆某在偃師市,有償為小學及初中學生提供住宿、輔導作業服務,被告人在該公寓里從事宿舍查寢、打掃衛生、接送上下學等工作。
自2019年9月份至2020年1月份,被告人在該公寓工作期間,利用到宿舍查寢等機會,在女生宿舍多次對偃師市劉某某(女,2011年8月14日出生)、偃師市肖某某(女,2012年2月13日出生)、偃師市高某某(女,2012年9月10日出生)、偃師市趙某某(女,2009年2月21日出生)、偃師市趙某甲(女,2009年2月1日出生),偃師市張某某(女,2012年5月12日出生)采取親吻、撫摸胸部、陰部、大腿等方式進行猥褻,并以帶趙某甲外出買好吃為由,將其帶到偃師市,采取撫摸胸部的方式進行猥褻。
2020年2月23日,被害人趙某某從抖音上看到類似性侵的視頻片段后,就將自己被性侵的事情告知其母親。次日,趙某某同母親到派出所報警。2020年2月26日趙某某被辦案民警電話通知到派出所接受調查。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趙某某利用對幼女代行監護管理職責之機,多次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多名不滿十二周歲的幼女,情節惡劣,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猥褻兒童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上述情況,并綜合考慮被告人的犯罪情況、危害后果等,建議判處被告人趙某某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禁止被告人趙某某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假釋之日起5年內,從事與未成年人相關的職業。
被告人趙某某對指控事實及罪名有異議,辯稱在公寓工作期間,對六名被害人未實施過猥褻行為。
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采用親吻、撫摸等手段,對多名不滿十二周歲的幼女在公共場所當眾多次實施猥褻行為,其行為已構成猥褻兒童罪。公訴機關指控事實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關于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本院認為:1.本案被害人被猥褻的時間跨度較長,六名被害人均介于7至11歲,認知與表達水平能力有限,其陳述的被侵害基本事實清楚明確,穩定自然,關于細節描述符合其年齡階段正常記憶認知、表達能力,對于自己及目擊其他被害人被猥褻的行為發生地點、方式、場景等內容基本一致。各被害人陳述中的部分不一致,符合其年齡階段特征水平,不影響本案基本事實的認定。本案各被害人同時也是目擊者,其陳述能夠印證其他被害人遭到猥褻的事實;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證言雖然是傳來證據,但對被害人陳述的真實性亦有補強作用。并且本案案發過程真實自然。因此,本案證據足以證實被告人趙某某猥褻兒童的事實。被告人及其辯護人關于無罪的意見,本院不予采納。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人犯罪的意見》第二十三條規定,“在校園、游泳館、兒童游樂場等公共場所對未成年人實施強奸、猥褻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場,不論在場人員是否實際看到,均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定,認定為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猥褻兒童。”本案中涉案“精英學生公寓”系學生集體宿舍,具有相對公開性,女生宿舍中有多名住宿學生,被告人趙某某實施猥褻行為時,有其他多人在場,依法可以認定為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故辯護人關于此的意見不予采納。被告人趙某某在公共場所當眾多次對六名未滿十二周歲的女學生實施猥褻行為,且案發后拒不認罪,應當依法從重、從嚴懲處。
判決結果:
一、被告人趙某某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
二、禁止被告人趙某某在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五年內從事與未成年人相關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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