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不動產登記局中心城區分局所屬市區不動產登記事務中心順利完成了市內六區首宗帶押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預告登記”項目,并為企業核發了《不動產登記證明》。
這是《天津市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實施細則》出臺后,我市首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預告登記”項目,為推動土地資源節約利用和解決企業實際需求提供了有力保障。
天津市穩贏置業有限公司持有位于和平區成都道東側的一宗土地,該土地尚未開發建設,企業計劃將其轉讓。
在了解到受讓方企業希望辦理預告登記的訴求后,市不動產登記局中心城區分局和市區不動產登記事務中心多次與市規劃資源局和平分局就土地使用權預轉讓及預告登記事項進行分析研判,并結合雙方不解除抵押權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預告登記的情形,制定了科學合理的流程方案。
在和平分局出具土地預轉讓審核意見通知書后,市區不動產登記事務中心無縫銜接,及時為企業預審相關登記資料。
2月20日,市區不動產登記事務中心在受理當日順利完成了該宗土地帶押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預告登記。
“土地轉讓預告登記”模式是指對以出讓方式獲取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在未完成開發投資總額25%的前提下,雙方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后,依法進行預告登記。
待開發投資符合轉讓條件時,再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手續。
受讓方憑借《不動產登記證明》即可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等手續,并投入開發建設。
該模式的推行,能夠有效激活土地二級市場,盤活存量土地資源,切實保障受讓方企業報建等工作的順利推進,助力企業發展。
我查了一下,2020年12月17日,天津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發布了《天津市和平區閑置土地信息公示》。
津和成(掛)2015-021號地,位于和平區成都道東側,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為天津市穩贏置業有限公司,閑置原因為企業原因。
至于《天津市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實施細則》,為2024年7月1日發布。
市規劃資源局關于印發《天津市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實施細則》的通知如下:
天津市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管理,規范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行為,維護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在土地使用權人將依法獲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移的行為,包括買賣、交換、贈與、出資等,以及司法處置、資產處置、法人或其他組織合并或分立等形式涉及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移。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移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應一并轉移。
第三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應遵循依法依規、誠實守信、公平自愿、公開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市規劃資源部門負責全市范圍內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指導和監督工作,各區規劃資源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范圍內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審核、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五條? 在市規劃資源部門現有的土地交易機構或平臺的基礎上,搭建城鄉統一的土地市場交易平臺,統籌各區轉讓、出租、抵押的信息,加強數據銜接,匯集土地二級市場交易信息,推進“一窗受理、一網通辦、一站辦結”,辦理交易事務。
第六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線上轉讓程序如下:
(一)轉讓申請。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在建設用地二級市場交易平臺直接提交轉讓申請。
(二)轉讓審核。經區規劃資源部門審核符合轉讓條件的,出具相關審核意見。
(三)信息發布。轉讓信息在建設用地二級市場交易平臺發布。
(四)辦理交易。完成交易的,取得成交確認書。
(五)簽訂合同。轉讓雙方簽訂《天津市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合同》。
(六)辦理登記。依法繳納相關稅費后,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
第七條 ?線下方式轉讓的,向區規劃資源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后簽訂《天津市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合同》,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
第八條 ?轉讓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取得不動產權屬證明文件;
(二)轉讓方為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的,應提供具有國有資產處置權的主管部門或上級企業批準文件;
(三)符合劃撥決定書約定的開發建設要求;
(四)涉及產業投資協議的,應符合相關約定條件;
(五)相關權利人(共有人等)的書面同意;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九條 ?對于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按規定辦理有償使用手續。
第十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取得不動產權屬證明文件;
(二)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項目投資額已達到開發投資總額25%以上;
(三)符合出讓合同約定的開發建設要求;
(四)涉及產業投資協議的,應符合相關約定條件;
(五)相關權利人(共有人等)的書面同意;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十一條 ?以作價出資(入股)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的,不再報原作價出資(入股)的機關批準,由區規劃資源部門辦理轉讓手續。轉讓后,可保留為作價出資(入股)方式,或直接變更為出讓方式。
第十二條 ?以授權經營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的,在使用年期內可在集團公司直屬企業、控股企業、參股企業之間轉讓;向集團公司以外的單位或個人轉讓時,應經區級規劃資源主管部門批準,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補繳土地出讓金,補繳后,建設用地使用權取得方式變更為出讓。
第十三條 ?已辦理商品房銷售許可且已銷售的商品房項目,轉讓人需通過書面或公告方式通知商品房預購人,公告期限不少于30日,商品房預購人同意后方可轉讓。
第十四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認定為已達到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
(一)工程建設已全部開工并已達到正負零;
(二)工程建設部分開工,但已完成的地上建筑面積不小于地上總建筑面積的三分之一(需有資質的測量單位出具測繪報告);
(三)具有資質的審計(評估)機構出具開發投資額度(不含土地出讓金及稅費)已達到開發投資總額(出讓合同或投資主管部門批準、核準、備案的項目投資總額)25%以上的審計(評估)報告。
第十五條 ?建立預告登記轉讓制度。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對于開發投資總額未達到25%以上的,經區規劃資源部門審核,轉讓雙方簽訂預轉讓合同,辦理土地使用權轉移的預告登記;待開發投資總額達到25%以上后,辦理土地使用權轉移登記。
第十六條 ?土地使用權預轉讓的,轉讓方向區規劃資源部門提出申請;區規劃資源部門審核通過后,簽訂預轉讓合同,辦理土地使用權轉移的預告登記,核發預告登記證明。鼓勵使用建設用地二級市場交易平臺開展預告登記轉讓工作。
第十七條 ?預告登記轉讓雙方應在預轉讓合同中約定合同簽訂后開發投資總額達到25%以上的期限和違約責任。
第十八條 ?預告登記期間開發投資總額達到25%以上,經區規劃資源部門審核后出具《預告登記宗地投資達標認定意見書》,受讓方可單方申請辦理轉移登記。
第十九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預告登記生效期間,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
第二十條 ?預告登記憑證可作為辦理立項、用地、規劃、建設、環保和消防等相關審批手續的依據。
第二十一條 ?分割、合并后的地塊應具備獨立分宗條件,符合整宗土地規劃要求;涉及公共配套設施建設和使用的,轉讓雙方應在合同中明確有關權利義務;工業項目配套建設的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占用的建設用地不得單獨分割轉讓;原出讓合同中約定不得分割轉讓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二條 ?涉及分割、合并轉讓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持園區管委會、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相關單位就分割宗地的產業準入、固定資產投資、人防、配套設施、排放指標、消防等方面形成的論證意見,向所在區規劃資源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分割、合并宗地的規劃方案總平面圖,區規劃資源部門審查并報區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區規劃資源部門出具同意分割、合并的批準文件以及規劃意見,辦理工程規劃許可以及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三條 ?合并轉讓宗地應為界線相鄰的宗地,且土地權利人、權屬性質、使用權類型和土地用途一致。宗地合并后剩余出讓年限不一致的,可按等價值原則重新確定剩余土地出讓年限,也可補繳一定年限土地出讓金后按較高年限確定,但不得超過該用途的法定最高年限。涉及補繳土地出讓金的需擬定土地出讓補充方案報所屬區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四條 ?轉讓雙方應當依法如實申報交易價格,不得虛假申報,申報價格比標定地價低20%以上的,或標定地價未覆蓋區域申報價格比基準地價低30%以上的,屬地區人民政府可行使優先購買權,指定土地儲備機構按轉讓方申報價予以收購。
第二十五條 ?建立風險提示制度,對異常交易進行風險提示,定期分析建設用地二級市場運行狀況,防止異常交易波動。強化建設用地一、二級市場聯動,加強建設用地投放總量、結構、時序等的銜接,維護市場平穩運行。
第二十六條 ?司法處置涉及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的,規劃資源部門應當配合向人民法院核實所涉不動產的權利狀況、原出讓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等情況,并按照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辦理協助執行事項。司法處置建設用地可進入天津市建設用地二級市場交易平臺交易。
第二十七條 ?各區規劃資源部門要加強與財政、住房城鄉建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稅務、市場監管、金融等部門工作銜接,明確分工,落實責任,有序推進建設用地二級市場建設。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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