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養犬的人越來越多,養犬可以調劑人的情感。給人們帶來愉快、活力和希望,增添生活樂趣。但日常生活中出現的個別不文明養犬行為,給其他居民的日常生活帶來不良影響。在這個提倡文明的社會里,要養“文明犬”,必須得先做個“文明養犬人”。
現在的《青島市養犬管理條例》是2016年4月28日青島市第十五屆人代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的。翻閱歷史檔案,會發現青島市規范化文明養犬的開始,至今已有120多年。德占青島初期,1898年就開始的養狗掛牌、繳納狗稅,到1903年出臺的給狗帶籠頭的管理辦法,可以看到古今管理上的大致思路是一致的,都很重視對養犬人的管理,對犬只傷人有相應的處罰處理規定等。
但是,古往今來,為何養狗難題屢禁不止,屢管不善?正如主管部門所說,主要多是夜間犬吠、遛狗不拴鏈、狗排泄物不清除等不文明養犬現象在作祟,干擾了居民的正常生活,影響了人與人之間的關系,污染了我們生存的公共環境。
“養犬人文明養狗,相關部門各盡其責。”十九世紀末到現在,這一直是一個努力目標。今天我們通過一些文章的分享,一起來欣賞對比一下,歷史上青島市是如何養狗的,又是如何管理的。
《買得起房子,養不起狗——從德占青島時的狗稅說起》
聶惠哲
如果問問身邊的愛狗人士,養一只寵物狗的成本是購買10平方米樓房的價錢,估計很多人都會望而卻步。但是,在德占青島時期,這樣的事卻真實存在。
德占時期,一中國人抱著一條狗
根據《膠澳發展備忘錄》,在1898年9月2日發布的征收稅賦法令的9個條款中,狗稅列于第6款。按照規定,“狗稅為每年10銀元。青島市郊村莊中國人的看家狗除外。在警察局登記的狗均須帶項牌以資識別。在3個月內交回狗牌的,退還一半稅款。”養狗要繳稅,也許無可厚非。但需要說明的是,這里征收的狗稅在我們今天看來高得有些離譜。事實上,1898年10月3日開始拍賣的土地,每平方米的平均賣價才為1塊銀元。可見,如果按照1898年的不變價,為養一只狗而繳納的稅錢,當年就可以買到10平方米的地。以此推算,如果一只狗養10年的話,為其繳納的狗稅就可以買到100平方米的地。如此高昂的養狗成本,在今天的人看來,實在有些匪夷所思。
那么,是什么原因使得德占青島時期的養狗成本如此之高?難道是殖民地政府用來斂財的手段嗎?
從1902年10月1日至1903年9月30日的殖民地收入中,我們得到了第一個完整財政年度的狗稅。在所有16項收費中,狗稅竟高于土地登記費、狩獵證及武器出售費和學費,列于第13位,占全年收入的1.2%。如此“可觀”的收入也許很容易讓人懷疑德國政府征稅的目的是為了增加收入。
不過,事實證明,我們的懷疑是錯誤的。根據檔案記載,青島于1897年底為德國占領后,“在保護區流行的狂犬病”曾一度令殖民政府頭疼不已。為了治理狗患,政府可謂煞費苦心。雖然,德占青島時期,政府更多地依靠德國國庫的撥款來維持殖民地的運作,但無論提出征收狗稅的1898年,還是開始收取狗稅的1902年,德占當局都一再明確指出征收狗稅的目的“并非是為了開辟國家收入來源,更主要的是為了公共治安的需要。”可見,德國在占領青島之初,已將養狗上升到公共治安的高度予以重視。征收如此高昂的狗稅,足見政府對治理狗患的重視程度。事實上,如此高的養狗成本,無疑會讓很多想養狗的人打退堂鼓,而養狗數量的減少,則會直接導致狗患的大大減少。
德占時期,在德國人的家庭中,狗儼然是家庭成員。
塵封的檔案顯示,如此高昂的狗稅只是當年治理狗患的措施之一。除此之外,政府對如何養狗也有非常嚴格的規定。正如1904-1905年度《膠澳發展備忘錄》所說,“所有(狂犬病)病例都源于中國狗咬的瘡口感染而得”。可見,狗傷人,尤其是狂犬病更多是通過狗咬人造成的。為了防止狗咬傷人,早在1903年5月頒布的《關于給狗帶籠頭的章程》就指出:市區內嚴禁不戴籠頭的狗到處亂跑,違者將被罰款。
1909年9月17日《青島官報》的告白中有在費德里街(中山路南段)拾獲狗籠嘴的聲明
筆者曾對青島市檔案館館藏德占時期《青島官報》中所有“告白”(類似今天的失物招領)做過統計。有趣的是,在中山路上遺失的所有物品中,狗籠頭(也有狗籠嘴的說法)出現的頻率頗高。我們知道,德占時的中山路,是青島富人相對集中的區域。尤其是其南段,最初時為歐人區,直到德占末期,才允許少數華人居住。鑒于德占時期,養寵物狗的成本如此之高,從某種意義上,當年的中山路無疑就是當時青島養狗人最集中的地區。在這一區域頻繁丟失的狗籠頭,恰恰說明當年的青島人只有給狗戴上籠頭才能到街上遛狗。
在1904-1905年度的《膠澳發展備忘錄》中,我們還看到了這樣的記載,“過去在保護區流行的狂犬病,現已極少發現。”可見,戴狗籠嘴的方式的確非常有效。據說,現在歐洲的很多國家,依然在執行這樣的規定,即狗上街必須要戴狗籠嘴。
然而,即便如此嚴格的規定,也無法完全避免狂犬病的發生。就現有檔案記載來看,1904-1909年,每年都有狂犬病發生。如1908年4月23日,青島曾發現一只患有狂犬病的狗。為防止該病蔓延,輔政司幾乎第一時間在《青島官報》發出“關于市區內嚴禁不戴籠頭的狗到處亂跑的告示”,重申1903年5月《關于給狗帶籠頭的章程》。并規定,“巡警有權將不戴籠頭的狗打死。”這一措施的嚴厲程度,足見當年政府治理狗患的決心之大。
德占青島時期的德軍
在高額征收狗稅、嚴格管理和積極防患的同時,當年對狂犬病的醫治和對病人的救助,即便用現在的標準來看,也是相當完備的。雖然,法國人巴斯德于1884年已發明了狂犬疫苗,使狂犬病不再是絕癥。但該疫苗的大量生產卻是很多年以后的事,其在中國的廣泛使用則更晚。然而,早在1905年1月,青島已有專門的狂犬病防護站,這在國內也是比較早的。該狂犬病防護站的投入使用,極大地便利了相關的治療。因為,在防護站投入使用前,曾有李村的2名被有狂犬病的狗咬傷的水兵不得不被送到上海的巴斯德研究所進行治療。
狂犬病防護站投入使用后,開展了大量的科研活動和有關的醫治工作。根據記載,當時的科研活動,主要是在野兔身上進行。至于人員的醫治,僅1908年,狂犬病防護站就曾對4個歐洲人和2個華人進行狂犬疫苗接種,其中5個人都有被瘋狗咬過的嫌疑,而另一人是實驗室工作人員,他曾不慎被瘋狗毒液污染的器械刺破了皮膚。
德占青島時期的德國人家庭
1908年夏季的后期,由于“通過一種廉價而可靠的方法繼續生產出這種病(即狂犬病)的疫苗”,使得這種“珍貴的狂犬病疫苗的價值只相當于其過去價值的1/5”,這意味著狂犬病的醫治成本大大下降。隨著技術的越發完備及疫苗的大量出現,位于青島的狂犬病防護站很快將救助范圍擴展至周邊地區,尤其是臨近的山東內陸地區。如1909年,狂犬病防護站曾對高密的2名被瘋狗咬傷的中國人進行了狂犬疫苗注射,“這兩名被注射過疫苗的人在6個月后仍很健康”。
總之,德占青島時,正是通過征收高額的狗稅、嚴令狗上街必須戴上籠嘴并不斷提高救助能力等措施,來積極的治理狗患。當時采取的這些措施,即便今天看來,也頗為值得我們借鑒。
在文史學者賀偉先生的 文章中,對于民國時養狗及治理后患,也有著更為詳盡的描述。
《青島歷史上的“警犬班”與“捕犬班”》
賀偉
因家犬、野犬傷人事故不斷發生,且狂犬病危害巨大,青島市政府乃下決心管理民間養犬。1930年秋季,青島市公安局頒布《青島市公安局取締伺犬規則》及《青島市鄉區取締伺犬簡則》,明確市區內所有華洋人氏如有養犬,均需辦理《伺犬執照》,并領取“犬牌”,并且,公安局內另設“捕犬班”,配備專人專車,以隨時捕捉野犬(時稱城市流浪犬)。
捕犬班列隊留影
“捕犬班”警員的列隊照。警員手持捕犬網罩,運送野犬的工具為木質網籠手推車。警員出巡路遇野犬后,即將其捕獲并送回警營。家庭養犬外出,如無主人牽繩,則必須給家犬佩戴金屬或皮革口網以防傷人。無牽繩和口網之家犬,捕犬班路遇后一律以野犬類處置。
捕犬車
警員捕獲野犬后,對野犬的處置有收養和毒斃兩種辦法。對健康無病的野犬,市民可自愿來領養,領養不收取費用;對狂犬及病殘犬,則予以滅殺。
遇有患病之狂犬,捕犬班警員立即開槍射殺之。圖29即運送射殺病犬之專車及警員。立于車尾的西方人,正是德國籍警務督察長安德河。
捕犬班設有“毒犬室”,狂犬被使用煤氣毒斃并無太大痛苦,隨后立即運至屠宰場焚化。
自1931年起,在公安局及社會各屆連續多年的努力下,青島市養犬秩序得到明顯改觀,狂犬病得以有效控制,流浪狗已很少在市區內見到。
鮮為人知的是,近百年前,青島市公安局即已在市區推行了犬類病預防注射的措施。
自1931年起,每年春夏之季,市公安局與國民政府實業部青島商品檢驗局厘定辦法,通知中外犬主牽犬至所在地公安分局,接受免費的預防犬類病血清注射。商品檢驗局獸醫王承均、日本人最上達夫擔負注射任務,他們工作任務繁重,每期為數千只犬注射了血清。
民國時期一家大戶人家的女子遛狗照片
民國時期一家大戶人家的女子遛狗照片
參考聶惠哲與賀偉老師的文章,我們又找到一則1931年青島市公安局公布的養犬管理辦法,其中,措施明確,條理清晰,處罰嚴格,關鍵是有地方負責,有人專管,近百年時間過去了,很多東西仍值得現在的管理部門學習。
青島市取締飼犬規則
公安局呈經第三十五次市政會議議決 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市政府訓令第四三八號核準修正第三條經第七十六次市政會議議決 二十年二月五日市政府令 第二十九號公布
第一條 凡在青島市管轄區域內飼犬者須遵守本規則之規定,本條所指區域暫定自湛山東方起,經海泊橋至海泊河口鐵條網之線以西為限至其他鄉區,俟將來察看情形次第推行,其推行日期及區域另行公布。
第二條 飼犬者填具報告書呈報公安局,請領犬牌懸掛犬之項下,并另發執照交由飼主保存備查,報告書由公安局印備,報告書應填具下列各款
飼犬者之姓名、年齡、籍貫、職業、住址;犬之產地、毛色
第三條 飼養期間,此項犬牌每年更換一次,每年七月一日起至翌年六月末日止,每次征收牌照費二元,但一月以后六月末日以前請領者得以半數繳領。
第四條 犬牌如有遺失、毀損之時,應即報明本局將原號注銷另行補發,毎次收補牌費五角。
第五條 新育小犬未滿三個月者,準免購犬牌,但須在院中飼養,不得外放。
第六條 飼犬之戶除懸掛犬牌于犬身外,不得仿制類似犬牌及其他之物附帶懸掛。
第七條 飼犬出外,應一律加帶金屬或皮制口網,如在街市發現飼犬有未帶口網者,應即捕送本局處置,口網由飼主自備之。
第八條 所飼之犬如發見狂病或虞其有病時,飼主應即設法療治并防止其出外。
第九條 所飼之犬如有咬傷人畜時,應由被害者報知該管分駐所查察辦理。
第十條 旅行者如攜帶飼犬在本市旅居十日以上者,應遵照本規則之規定,但到市之日起應遵行第七條之規定。
第十一條 公安局除因狂病之預防外,認為必要時得禁止其出外。
第十二條 不依本規則第二條之規定者,即按野犬處理。
第十三條 凡狂犬、野犬均得隨時捕獲送局核辦。
第十四條 凡逢本規則者依下列規定處罰之
一、違反本規則第三第四條之一者得處以十五元以下一元以上之罰金。
二、違反本規則第六第八條之一者得處以二十元以下五元以上之罰金。
三、違反本規則第九條者,除照本條第二項處罰外,并得酌情責令飼主負擔賠償或撫恤。
四、違反本規則第七第十第十一各條之一者,得處以三十元以下十元以上之罰金。
第十五條 所飼之犬如病斃時。應即呈報本局注銷其牌照號碼。
第十六條 本規則如有未盡事宜,得提出市政會議修正之。
第十七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施行
上圖是部分相關狗類業務報告,這些資料源自九十多年前青島市公安局編發的業務報告,其中各項細則辦法涉及面非常全面,管理懲治非常詳盡明確,僅關于養狗及有關狗患等相關條例就有多條。
如今的寵物狗給人特別的情感寄托,但不能以破壞社會的安全和秩序為代價。狗主人不能為了一己之私不顧他人感受,遵守規則,是對寵物狗負責,是對自己負責,也是對他人健康乃至生命負責。只有明確誰來管、怎么管,一些頻發的社會問題才可能得到有效管控。
在現代城市,受多種因素影響,犬只管理不是一件易事,但這并不意味著人們就無計可施,看看一百多年以來不同時期的治理辦法,或許會有些有益的參照。
本組圖文源自:
聶惠哲《 買得起房子,養不起狗——從德占青島時的狗稅說起》
賀偉《《青島歷史上的“警犬班”與“捕犬班”》
1931年青島市公安局編發《青島市公安局業務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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