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拆遷律師就向各位企業主講解分析這樣一個問題:企業拆遷中,為什么拆遷方的報價越來越低?
這是實務中出現的一個客觀狀況。拆遷律師在最近幾年中,也非常直觀地感受到了這一點,拆遷方的報價越來越低。最初租賃的土地上面建的廠房,拆遷補償價格可達一千多元一平米,但到現在按照劃歸違章建筑或禁養關停來講的話,大概只有兩三百元一平米,補償價格越來越低。所以我們今天就來分析一下,為什么企業拆遷當中,拆遷方的報價越來越低?
下文中,拆遷律師將從以下五個方面,向各位企業主揭示出這個問題的深刻背景。
1、拆遷的名目混亂,復雜。
名目制定就讓拆遷方抓住了給企業主越來越低補償價格的機會。在此,我們可以總結一下,目前在企業拆遷中的名目有多少,比如功能疏減、拆違建、違法經營、環保關停、禁養區禁養、水源地保護治理等等。
上述名目所體現出來的都是拆遷方為達到企業拆遷目的而制定的,而一旦以這種名目來進行拆遷的時候,拆遷方就不需要按照真正的征收拆遷的標準來進行補償了。因此,拆遷名目的混亂、復雜就給拆遷方制造了很多可以壓低企業主補償價格的機會。例如環保關停,首先要看企業環保合不合格,若不合格,按照《環境保護法》的規定,政府就可以關停。又如禁養區禁養,要看企業有沒有環評、有沒有排污許可,實際的排污達不達標,進而再看拆不拆除的問題。
政府可以讓企業主自由選擇,但如果選擇拆除,補償價格非常低。然而如果不拆除,企業的養殖用房也改變不成廠房,沒有任何意義,沒有存續價值。以上種種就給拆遷方制造了很多把補償價格極度壓低的機會。
2、上級對下級撥付的補償款項越來越少。
因為征收拆遷往往都是強制命令性的、任務考核性的。例如環保關停,無論中央環保督察組還是各省自治區的督察組,都在各地方頻繁地進行巡視查處,通常帶來的都是強制性的任務。去年五月臨沂一下就關停了五十多家鋼鐵企業,都是很大的鋼鐵企業,就是因為環保的原因。這種原因導致通常情況下自上而下既沒有資金的撥付,并且上邊給下邊還往往是一種政策性強制性的壓力,并且帶有任務考核性的。
所以說對于拆遷方來說這場補償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是沒有的,這也造成了對方把補償價格壓低,可能只給企業二三百元一平米的補償。但這種情況也視企業的狀況而定,有些小散亂污的企業,通常要進行關停,但是有一些完全正規的合法經營生產企業,政府拆遷方在達到關停目的的時候,也要考量應該給與企業正規的補償,這也是很多企業主在進行呼吁的一個問題。
3、環保禁養出于非拿地的目的。
拆遷方進行拆遷,被拆遷方卻不能因為拆遷而達到獲益的目的。這樣他的主觀能動性就非常低,一些環保禁養,就是一拆了之、一關了之,沒有補償。但是對于政府職能部門而言,同樣也有利益驅使。沒有利益的獲得,進而主觀能動性就非常低,以前征收拆遷,都是因為政府要拿這個地方進行獲利,進行土地重新利用,進行招拍掛。獲益之后,對方可以給予企業補償,或者獲益前,預期利益已經非常高了,此時對方才有主觀能動性,愿意去給企業補償。
但在實務當中遇到這種狀況,對方給出的名目通常是土地指標的置換,比如企業被征收地塊是耕地,政府在別的地方置換出工業用地,但是往往在實務當中吧,大部分這種土地置換都沒有收益,也就是一拆了之,作為企業主來說,沒有收益。這就好像做生意,沒有收益就沒有主觀能動性。
4、企業自身的短板非常多。
例如,很多企業確實存在小散亂污的情況:沒有環評,沒有排污,沒有排污條件、沒有環保設施、消防不達標、存在各種違建等等。企業自身的短板非常多,反而容易被拆遷方利用,利用企業的短板來壓低補償價格。
對此,本文不做過多贅述。相信廣大企業主在實務中都碰到過,都有深切的體會。企業的短板越多,對方想法設法壓低補償價格的砝碼就越高,對企業施加的強制力也越強。
5、拆遷方的策略,造成企業主心理因素的夸張。
舉例來說,假如拆遷方最終想給到的補償價格是五塊錢,那么是從一塊錢漲到五塊錢,企業主的心理承受舒服,還是從四塊錢漲到五塊錢,企業主的心理承受更好呢。從一塊錢漲到五塊錢,補償價格漲了五倍,有些企業認為已經漲了五倍,心理感覺差不多了。
但是通常這種企業是比較糊涂的,自己也不知道究竟應該爭取多少錢,自己也不清楚企業到底應該值多少錢,單純的認為漲了五倍已經可以了,雙方的砝碼已經平衡了。但是如果拆遷方的補償價格從四塊錢開始給起,漲到五塊錢,才漲了百分之二十,那么企業主就會感覺好像意義不大。
這也就是對方一開始為什么要壓低補償價格的原因,都是為了給企業產生一種心理錯位,從而造成企業主錯誤的心理認知。補償漲了五倍,往往接受的程度就高,僅僅漲了百分之二十,反而接受程度就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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