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二級,具有自首,認罪認罰等情節,未取得被害人諒解如何處罰?
案例:許*故意傷害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
案號:(2024)滬0116刑初649號
損害后果:致人重傷二級
刑期: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
案發時間:2024.1.5
裁判日期:2024.10.16
檢察機關指控:
2024年1月5日早上,被告人許*因身體不適遂萌生找政府部門解決生活困難等想法。當日10時許,被告人許*隨身攜帶刀具駕駛電動自行車行駛至本區朱行派出所尋求幫助,在民警給予其人民幣50元后離開。10時30分許,被告人許*駕駛電動自行車途徑本區亭林鎮開樂大街158號某某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欲駛入時被保安張某2、王某攔住。被告人許*認為對方故意阻擾,便持刀追刺兩人,造成被害人張某1、腹部等處不同程度受傷。經鑒定,被害人張某2左肺破裂行手術修補、膈肌破裂,分別構成重傷二級;體表皮膚創,構成輕微傷。
案發后,被告人許*步行進入158號大院內,經他人勸說后扔掉刀具。許*明知他人報警,留在案發現場,后被處警民警傳喚至派出所,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主要事實。經鑒定,被告人許*無精神障礙,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上述事實,被告人許*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認罪認罰。
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許*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二處重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許*犯罪后能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許*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許*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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