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宇根據《河北省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河北省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以及其他地方政策,匯總了關于河北省農村宅基地的面積、建筑面積、建筑高度、層高以及翻建擴建等標準,并附上相應的法律依據,以下為大家詳細解讀:
一、全省宅基地面積、建筑面積、建筑高度層高、樓間距等標準
宅基地面積:河北省依法實行農村村民一戶一處宅基地制度。農村宅基地的面積按照下列標準執行:
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平原或者山區縣(市),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二百平方米;
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或者山區縣(市),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二百三十三平方米;
壩上地區,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四百六十七平方米。
二、地方標準
石家莊 地方標準:《石家莊市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第25條
新建低層、多層居住建筑間距按間距系數確定,并滿足下列要求:
南北向平行布置時,石家莊市中心城區與四組團區(縣)城區建筑間距不小于南側建筑高度的1.55倍,其它地區建筑間距不小于南側建筑高度的1.61倍,且多層平行布置最小間距不少于20米,低層間距不低于16米。
第26條
建筑間距日照標準滿足下列要求:
(一)住宅建筑日照標準
石家莊市中心城區與四組團區(縣)城區執行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時的標準,其他地區執行大寒日日照不低于3小時的標準;石家莊市中心城區二環以內舊城改造項目內新建住宅可酌情降低,但不應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時的標準。
(二)建筑間距
新建高層建筑與前款所列建筑之間的最小間距不得低于與住宅建筑之間的最小間距標準。新建多層建筑與上述建筑之間的最小間距須按照相應日照標準所對應的間距系數確定,其中冬至日滿窗日照3小時的,間距系數為1.85;冬至日滿窗日照2小時的,間距系數為1.78。
唐山 地方標準:《唐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建設項目建筑容積率計算管理規定》第四條
(二)低層住宅建筑標準層結構層高不大于3.9米,多層、中高層、高層住宅建筑標準層結構層高不大于3.6米。結構層高在以上基礎上每增加2.2米(含小于2.2米),按增加一倍建筑面積計入容積率指標,建筑面積仍按一倍計算。
(三)住宅建筑坡屋頂結構層高由本層地面結構層上表面至屋檐和屋脊樓面結構上表面的平均高度計算,結構層高不大于3.6米。結構層高在以上基礎上每增加2.2米(含小于2.2米),按增加一倍建筑面積計入容積率指標,建筑面積仍按一倍計算。
保定 地方標準:《保定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解決主城區棚戶區和城中村改造項目遺留問題的意見》。
4.市、區政府(管委會)規定的其它事項。
(三)未核定執行棚改政策用地規模的項目,城市棚戶區用地規模=房屋登記面積×2.8/規劃容積率,最高不超過征遷范圍內原住宅用地面積;城中村用地規模=宅基地范圍面積×1+其它集體建設用地面積(不含未利用地、廣場、養殖用地)×0.3,最高不超出村莊現有規劃的可建設用地面積。
滄州 地方標準:《滄州市農村房屋建設導則》《滄州市農房建設與施工安全知識培訓材料》。
農房建設邊緣與公路邊溝外緣的間距為:國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縣道不少于10米,鄉道不少于5米。禁止在高速路兩側邊溝外緣30米和立交橋通道邊緣50米內修建永久性住房。
邯鄲 地方標準:《邯鄲市肥鄉區農村宅基地規范管理工作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
(一)農村村民每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233平方米);建設住房層數不得超過3層(原則上為2層及以下),如建設為3層的,應由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負責施工。
4.農村村民申請翻建和改擴建住宅時,要符合村莊規劃要求,不得超過農村宅基地確權登記面積,1982年以前分配的較大宅基地、翻建和改擴建宅基地且之后未擴建的,可按原址申請翻建,但限額標準由鎮人民政府參考當地宅基地實際面積情況規定;1982年至1987年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規定面積標準,超過面積按有關規定處理的結果,可按原址申請翻建,但限額標準由鎮人民政府參考當地宅基地實際面積情況規定;1987年之后分配的較大宅基地翻建和改擴建宅基地,翻建面積不得超過233平方米(多余的面積可使用但不能建房,審批建房面積要在233平米之內)。
新建建房用地與公路建筑控制區邊界外緣的距離,應當符合以下標準:距國道、省道不少于50米;距縣道、鄉道不少于20米;距村道不少于3米。
廊坊 地方標準:《廊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廊坊市規范農房建房行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廊坊市農村住房建筑導則》。
1.4 分類指導農村住房建設
(1)列入美麗鄉村建設范圍的村莊。農村住房建設應體現空間布局合理、使用功能齊全、具有地方特色、結構設計安全、滿足抗震設防要求、達到建筑節能標準,符合建筑風貌管控要求。在充分尊重群眾意愿的前提下,積極推廣采用輕鋼結構、裝配式等新型結構和方式建房,引導有條件的農戶建設低能耗住房。
(2)一般村莊。農村住房以提升農民群眾日常生產生活需求功能為主,優化空間布局、補齊使用功能、采用節能保溫措施、滿足質量安全和抗震設防需求。在充分尊重群眾意愿的前提下,指導采用輕鋼結構、裝配式等新型結構和方式建房,引導有條件的農戶建設低能耗住房。
(3)列入歷史文化名村和傳統村落名錄的村莊。農村住房應采用傳統樣式,與傳統建筑在立面設計、建筑材料、建造方式等方面相協調。在保護原有建筑風貌的基礎上,提升居住功能,改善農民群眾的居住條件。
邢臺宅 地方標準:《邢臺市任澤區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辦法》。
第十條 村民宅基地以戶為單位計算,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新申請的宅基地面積每戶不超過 200 平方米,擴建住宅新占用的宅基地面積應連同原有宅基地面積合并計算。建房標準原則上不超過三層。
秦皇島 地方標準:《秦皇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意見》(秦政辦〔2008〕48號)。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面積按以下規定標準執行: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1.5畝)的平原或者山區的縣,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二百平方米(0.3畝);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1.5畝)的平原或者山區的縣,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二百三十三平方米(0.35畝);城市區(包括三區和開發區)城市建設用地范圍以外農村村民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一百六十七平方米(0.25畝)。各縣、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前款規定的限額內規定農村宅基地的具體標準。
衡水 地方標準:衡水市桃城區《桃城區農村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發證實施細則》。
②面積法定原則。嚴格執行《河北省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的規定,即: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或者山區縣(市),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二百三十三平方米。
③對于鎮規劃區內的宅基地,應符合鎮規劃;已制定鄉規劃、村莊規劃的,應符合鄉規劃、村莊規劃。對合法宅基地上住宅沒有符合規劃或建設相關材料的,位于鎮規劃區外且在2012年1月1日《河北省城鄉規劃條例》實施前建設的,在辦理登記時可不提交符合規劃或建設的相關材料;在2012年1月1日后建設的,或位于鎮規劃區內的,由鄉、村兩級出具規劃意見后辦理登記。
承德 地方標準:《承德縣農村宅基地審批和住房建設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五章 宅基地建房標準
第十八條 新批準宅基地面積標準,每宗宅基地面積標準不超過200平方米。
第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利用已有宅基地進行翻、改、擴建房屋的,嚴格按照自然資源部門宅基地確權登記最終面積進行審批;歷史原因形成的超占,給予確權登記的按照確權登記面積審批;確權登記明確標注超占面積的,按照退出超占后的面積進行審批。
張家口 地方標準:《張家口市農村房屋規劃建設管理辦法(試行)》。
第二章第十八條 嚴格落實“一戶一宅”規定。 農村村民新建住宅,宅基地的用地標準是:人均耕地不足1000平方米(1.5畝)的平原地區或山區,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200平方米(0.3畝);人均耕地1000平方米(1.5畝)以上的,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233平方米(0.35畝)。壩上地區每處宅基地的用地標準按照相關政策執行。村莊規劃中要明確村民自建住房標準,原則上以兩層(含兩層)以下的低層住宅為主,一般不規劃建設三層及以上的住房。
三、翻建與擴建規定
1.翻建條件
合法權屬:需持有合法《集體土地使用證》或已完成宅基地確權登記,確保權屬清晰。
規劃審批:必須符合村莊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動工。翻建不得改變原宅基地位置和用途,且需通過鄉鎮政府聯審聯辦審批。
安全標準:翻建需符合《河北省村莊房屋改造建筑導則》要求,重點保障抗震設防(如采用鋼筋混凝土框架結構)、節能改造(如外墻保溫)等強制性標準。
“建新拆舊”原則:易地新建住宅的,需在房屋竣工驗收后30日內拆除舊房,將原宅基地交還村集體。
2.擴建限制
禁止擅自擴建:不得超出原宅基地范圍或審批面積擴建,新增面積需重新申請審批。涉及占用農用地的,須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
層高與風貌管控:擴建后建筑總高度一般不超過12米(3層),且需與村莊整體風貌協調,山區、壩上等特殊區域需遵循地方導則。
四、超面積情形及處罰
1.超面積認定
兩類情形:
未批先建:未經審批占用土地建房;
批少占多:實際面積超過審批面積。
例外處理:歷史遺留的超面積問題,經村集體民主程序認定并公示無異議后,可補辦手續或繳納有償使用費。
2.處罰措施
限期整改:責令退還非法占用土地,限期拆除違建部分;逾期未拆除的,由鄉鎮政府組織強制拆除。
權利限制:超占部分不予確權登記,在不動產證書中標注“違法占地”,限制交易、抵押等權益。
五、其他補充
1.“一戶一宅”強化執行
嚴格限制分戶條件,子女需年滿18周歲且具備獨立生活能力方可申請新宅基地。對“一戶多宅”的,村集體有權收回多余宅基地。
2.非本村成員限制
城鎮居民不得購買或變相獲取農村宅基地,外來人員落戶需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并公示無異議。
3.閑置宅基地盤活機制
允許通過出租、合作等方式盤活閑置宅基地,但期限不得超過20年。鼓勵用于鄉村旅游(如民宿)、養老設施等符合規劃用途的項目。
4.動態監管與技術支持
推行宅基地“三到場”監管(申請審查、批后放樣、竣工核查),并建立村級協管員制度。
提供15個典型村莊改造方案及20戶住房改造范例,指導農民按《河北省村莊房屋改造建筑導則》實施。
六、法律法規、數據出處
- 《河北省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 《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
- 《河北省自然資源廳河北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做好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合理用地保障有關工作的通知》
- 《關于加強農村房屋建設管理的實施意見》
本文數據與觀點僅供參考,實際操作以當地政策文件和司法實踐為準,建議向當地農業農村或自然資源部門獲取最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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