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要】
唐某想購買一輛二手車,經朋友介紹認識加了王某的微信,唐某看到王某經常在其微信朋友圈中發布多輛二手車買賣信息。2023年6月4日,唐某向與王某購買二手車特斯拉Model Y一輛,在買賣合同上寫有備注:“保證車輛無水泡、無火燒、無重大事故。”當日,唐某向王某轉賬225000元用于支付全部購車款并辦理過戶。后唐某在使用中發現所購車輛系事故報廢車,存在無法快充、特斯拉4S店不提供質保服務、不維修、不保養、系統內顯示全損等問題,多次與王某就退賠事宜進行協商未果故訴至法院。
唐某申請法院調查令后查出該車輛于2023年4月23日發生了嚴重的交通事故,系全損車,定損金額為280900元,殘值金額155500元,更換項目達74個,維修項目達82個。經了解,王某于2023年7月20日注冊成立了某汽車服務部(個體工商戶),經營范圍包括二手車中介服務。
【法官說法】
被告作為二手車銷售者明知出售車輛系低價購入的全損車,卻在與原告簽訂的《二手汽車買賣合同》中約定“無重大事故”等內容,屬于故意告知虛假情況的情形,致使當事人基于錯誤認識作出意思表示,應當認定為欺詐。原告主張撤銷案涉買賣合同并返還購車款225000元,于法有據。被告在與原告簽訂合同時長期通過朋友圈信息發布二手汽車出售信息并進行二手車交易,且于2023年7月20日注冊成立個體工商戶,應當認定為經營者;原告購買案涉汽車用于生活,符合正常消費者的身份。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三倍賠償款675000元的主張,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近年來,隨著汽車交易的增多,二手車交易市場日益繁榮,在成交量增長的同時,由此引發的訴訟糾紛也逐年上升。在二手汽車銷售過程中,部分經營者隱瞞車輛事故情況等信息,影響消費者作出真實意思表示,在這一過程中經營者是否構成欺詐以及消費者是否可以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內容要求賣家給予三倍賠償值得探討。
消費欺詐行為,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過程中,采取虛假或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了消費者遭受經營者欺詐可向經營者主張三倍懲罰性賠償。一般而言,二手車交易中關于經營者欺詐行為的成立須滿足以下兩個要件:
一是經營者有故意隱瞞車輛瑕疵或對重要信息故意告知虛假情況的行為;
二是經營者隱瞞的信息屬于可能影響車輛性能或者對車輛價值產生較大影響,致使當事人基于錯誤認識作出錯誤意思表示。
在舉證責任上,通常由消費者提供初步證據證明經營者隱瞞了重要的真實信息或告知了虛假信息,且這些信息可能影響車輛的安全性能、主要功能或基本用途,進而影響消費者的選擇權。經營者則需證明自己不存在欺詐行為或故意,即證明其已盡到告知義務,所隱瞞的信息不屬于重大瑕疵,或者消費者是基于其他原因而非基于錯誤認識作出購買決定。
因此,面對消費者對車輛情況的詢問,經營者應如實告知相關情況,以便消費者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主決定是否購買。經營者主觀上故意告知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消費者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即屬于存在欺詐行為,消費者有權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要求經營者“退一賠三”。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五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三條 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規定的,應當遵守其他有關法律、法規。
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一條 故意告知虛假情況,或者負有告知義務的人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致使當事人基于錯誤認識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欺詐。
文稿 王艾琳
排版 蒼 菲
審核 肖夢琪
海陵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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