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山東淄博的王先生被山東重山集團保安毆打,造成全身多處損傷,多根肋骨骨折。在當地鎮政府領導牽頭下,重山集團向王先生賠償300萬元。但在事情過去近一年后,王先生父子卻因涉嫌敲詐勒索罪被刑拘,后以涉嫌尋釁滋事罪被檢方批捕并提起公訴,該案材料顯示,王先生此前曾多次舉報重山集團,而此案的被害方也正是重山集團。
淄川區人民法院一審以尋釁滋事罪將王先生父子二人判刑。兩人不服提出上訴,淄博中院認為該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重審。法院再審判王先生父子二人無罪。但重山集團向檢方申請抗訴,今年4月底,淄川市人民檢察院正式向法院提出抗訴,目前該案二審尚未有消息。
男子遭企業保安毆打
涉事企業賠償300萬
王先生告訴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他此前曾多次舉報過山東重山集團違法違紀問題,“2021年6月早上7點多我從家出門,重山集團的保安在樓下廣場上把我打傷致住院,當時我報了警。”據王先生的住院病歷載明,他受到了局部腦損傷以及面部、頭部等全身多處損傷;左側3-7肋骨折等傷害。
王先生舉報的企業污染問題
王先生表示,事發后他本想通過法律程序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追究重山集團和打人職工的法律責任,但當時鎮政府領導主動從中協調此事。“2021年7月,我們雙方在鎮政府簽訂賠償協議書。”記者從該協議書中看到,鑒于山東重山集團有限公司職工陳某某給王先生造成人身傷害,山東重山集團有限公司自愿一次性賠償王先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共計人民幣300萬元。雙方再無任何賠償糾紛,王先生承諾不再向山東重山集團有限公司追究其他責任。
王先生說,沒想到事情過去近一年后,自己和兒子突然雙雙被警方刑拘。據相關案件材料顯示,王先生父子因涉嫌敲詐勒索罪,于2022年6月被淄博市淄川分局刑事拘留。記者注意到,時隔一個多月后當地檢察院卻因涉嫌尋釁滋事罪將王先生父子批捕。案件相關材料顯示,2022年3、4月,當地村民張某某等人向上級部門反映王先生敲詐重山集團300萬元等事實。被害單位正是一年前與王先生簽署賠償協議的山東重山集團有限公司。
近一年后因敲詐勒索被刑拘
以尋釁滋事被判刑
該案一審判決書顯示,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長期、頻繁舉報重山集團,給重山集團生產經營造成嚴重影響,被告人王某某、王某借被告人王某某被重山集團保安陳某某打傷之機,明知被告人王某某住院治療花費一萬余元,強行向重山集團索要300萬元,為規避風險,被告人經咨詢律師后,采取與重山集團簽署賠償協議的形式獲取明顯超出正常賠償范疇的巨額財物,并通過購房、理財等手段非法占有被害單位的財物,破壞了社會秩序,二被告人的行為符合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均構成尋釁滋事罪。對涉案違法所得300萬元,應當依法予以追繳。
王先生被保安打傷現場
2023年12月,淄川區人民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分別判王某某和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和一年六個月。一審宣判后,王先生父子均不服判決提出上訴。據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書顯示,法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王某某、王某犯尋釁滋事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重審。
2025年4月,淄川區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了重審。判決書顯示,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多年來多次舉報山東重山集團有限公司存在侵占集體資產、污染環境等問題。相關部門多次到重山集團檢查,其中污染環境問題被環保部門行政處罰。
2021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因懷疑重山集團保安陳某某對其盯梢,與陳某某發生毆斗,王某某被打傷并報警,住院治療花費醫療費 1.4萬余元。2021年7月,經當地有關部門協調,雙方就此事進行多次協商,重山集團先后提出賠償 50萬元、100 萬元,被告人王某某、王某均予以拒絕,后王某某、王某先后提出 500 萬元、400萬元的賠償要求,最后降至300萬元。
雙方簽署賠償協議現場
2021年7月,雙方簽訂賠償協議書,約定由重山集團一次性賠償被告人王某某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共計人民幣300萬元。協議簽訂后,被告人王某某出具不再到各級組織部門反映相關問題的承諾書,被告人王某與中間人陳某某作為見證人在“王某某關于今后不再到任何單位參與反映重山集團及南韓村兩委和其成員的任何事宜、積極協調做好王某工作”的承諾書上簽名,被告人王某某未簽名。
該案重審改判兩人無罪
檢方不認可判決提起抗訴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從重審判決書上看到,法院經查,相關證據證實,王某某取得涉案款項是基于重山集團保安陳某某打傷王某某,王某某受傷住院治療,后經李某某等人做工作,王某某在享有一定民事權利基礎上與重山集團多次協商最終達成協議的結果。
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提供的證實王某某、王某等人多次信訪舉報的證據并不能直接證實王某某、王某具有強行索財的主觀故意。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犯尋釁滋事罪的證據不足,判決王某某、王某無罪。
賠償金轉賬記錄
王先生告訴記者,在重審判決后,山東重山集團有限公司不服該判決,向檢察院申請抗訴。據淄川區檢察院刑事抗訴書顯示,檢察院依法審查后認為,該判決認定事實錯誤、定性錯誤,導致有證據證明有罪而判無罪。據抗訴書,檢方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信訪舉報相要挾,長期頻繁滋擾重山集團的生產經營,強拿硬要巨額財物,為規避涉案風險,假借王某某被陳某某個人打傷一事,向重山集團索要巨額財物,情節嚴重,應當依法懲處。
記者在抗訴書中看到,檢方認為,王某某的傷情系陳某某的個人行為造成,并非其履行職務行為,明顯與重山集團無關,因此王某某不具有向重山集團要求賠償的民事權利基礎,王某某向沒有任何法律關系的第三人索要500萬元,且成功獲得300萬元,任何具備常識的人都會覺得不可思議。
檢方還表示,有證據足以證實王某某等人的信訪舉報、堵路等行為對被害單位已經形成了強制,重山集團因此多次停產停工,當地居民的生活秩序遭到破壞,相關部門亦耗費大量人財物對誣告予以調查澄清。
王先生告訴記者,目前該案二審尚無消息。
(圖片、視頻來源:受訪者提供)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徐韶達
校對 胡妍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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