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驚!戀愛中還能遇到這種事?一位女生全心全意投入感情,甚至懷了男友的孩子,卻在某一天被殘酷的真相狠狠打臉 —— 男友早已結婚。她不僅感情破碎,身體也因被迫流產遭受重創。在這場 “戀愛騙局” 里,她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法院又給出了怎樣的判決?快跟著我一探究竟!
一、裁判要旨
一方隱瞞已婚事實與他人戀愛并導致對方懷孕,后迫使對方做人流,侵害了對方的人格權等民事權益,應承擔侵權責任;但被侵權人對損害發生也有一定過錯,可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二、案情概要
林某與覃某經熟人介紹相識,覃某隱瞞已婚有小孩的事實與林某“談戀愛”,二人發生性關系致林某懷孕。隨后,覃某為逃避責任,逼迫林某到醫院做人流手術。術后林某得知真相,精神受到嚴重打擊。她認為覃某的行為嚴重損害了自己的人格權、健康權和名譽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覃某書面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誤工費、醫療費、營養費等共計133,005.51元,同時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三、法院認為
覃某承認與林某“談戀愛”、發生性關系、林某做人流手術及產生醫療費用等事實。法院認定覃某隱瞞已婚事實,以欺騙心態與林某戀愛致其懷孕,又迫使她做人流,對林某的健康危害存在過錯及因果關系,應承擔民事責任。
不過,林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做人流是與覃某協商后的決定,自身也應承擔一定責任。綜合考慮各種因素,決定減輕覃某10%的賠償責任。
四、法院判決
1. 覃某向林某書面賠禮道歉。
2. 覃某賠償林某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誤工損失2405.01元、營養費2700元、醫療費352.2元,總計25,457.21元 。
3. 案件受理費1481元,由林某承擔148元,覃某承擔1333元。
五、法律解析
“被小三”本質上是人格權受到侵害。我國《民法典》規定,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在這個案例中,覃某隱瞞已婚事實與林某戀愛,導致林某“被小三”,社會評價降低,名譽權受損,精神遭受痛苦,符合精神損害賠償的條件。同時,對于人身損害賠償,如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等,法律也有明確規定,應根據實際情況和責任劃分進行賠償。
六、風險提示
1. 戀愛對象身份信息不明存在風險。在戀愛前,若未充分了解對方婚姻狀況、家庭背景等信息,可能會陷入類似“被小三”的困境,遭受情感和物質上的損失。
2. 協商處理人身損害事宜時需謹慎。在涉及懷孕、人流等問題時,雙方協商的過程和結果可能影響責任認定和賠償比例。若處理不當,可能導致自身權益受損。
七、律師建議
1. 戀愛前做好“背景調查”。在戀愛初期,通過合理合法的方式,如交流溝通、向共同朋友了解等,充分了解對方的婚姻狀況、家庭情況、工作情況等,避免陷入不必要的情感糾紛。
2. 遭遇侵權及時維權。一旦發現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如“被小三”情況發生,要及時收集證據,如聊天記錄、通話錄音、醫院診斷證明等,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要求侵權方承擔相應責任。
在戀愛過程中,我們要時刻保持警惕,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希望大家通過這個案例,增強法律意識,避免在戀愛中受到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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