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朱方清
未成年人犯罪問題一直是社會關注的焦點,近年來相關話題頻繁進入公眾視野。
參加2025全國兩會的全國人大代表張伯禮建議,調整刑事責任年齡適用范圍,將故意傷害致人重傷刑責年齡降至12歲。在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的基礎上建立分級追責機制。既體現對極端惡性犯罪的零容忍,同時配套家庭教育指導、心理干預等制度,實現懲戒與矯治的統一。
張伯禮提到,當前對于孩子往往更注重知識的教育,而忽視了對人格品質的培養和法治觀念的樹立。他認為,對重大惡性案件的肇事者加大懲治力度,形成震懾,不能讓年齡成為校園霸凌的保護傘。現代孩子成熟早,信息獲取便利,許多人明知年齡小無需擔責,便心存僥幸。降低追究刑事責任的年齡,既是對潛在犯罪的震懾,也是對家長、學校和社會的警醒。
對于張伯禮的建議,我首先表示支持。
今年2月20日,最高檢有關負責人透露,最高人民檢察院將研究制定辦理低齡未成年人嚴重暴力犯罪核準追訴案件的意見。這一新動態引發社會廣泛關注。
而“核準追訴”上一次進入大眾視野,是在去年4月,邯鄲3名不滿14歲的初中生將同學殺害掩埋,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將我國刑事責任年齡從之前的14周歲,個別性地、有條件地下調到12周歲的背景下,最高檢是否核準追訴,是3人是否負刑事責任的關鍵。最終最高檢核準追訴,3人一審分別被判無期徒刑、12年有期徒刑、不予刑事處罰,釋放了低齡不是惡性犯罪“免罪金牌”的態度。
張伯禮的建議,是將刑責年齡直接降至12歲,以體現對未成年人極端惡性犯罪的零容忍,形成更強的震懾力。
但我認為,將刑責年齡進一步下調至12周歲,也只是降低了一道年齡門檻、下移了一級限制性臺階而已,這對于這個年齡段的犯罪行為人當然會產生很大的法律效力,但是在整個未成年法治體系內,其實質作用仍然有限。
因為,能夠上升到刑事責任尤其制造重大惡性案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通常不會是突然發作,而是此前較長時期自我行為的極端放任、包括霸凌在內的諸多惡習未受到及時管教和約束,從而變本加厲、累積而成。
也就是說,對于未成年犯罪,更重要的還是在“防”,對其制裁打擊往往只是不得已的“馬后炮”而已。
嚴格意義而言,從法律意義上對未成年人惡性犯罪的懲治,都只是兩個悲劇的疊加而收場,所以“防”必須前置,而“治”始終處在從屬地位。
雖然預防未成年犯罪是個系統工程,但從年齡越低的孩子來說,其家長在“防”字上理所當然越應該負有最重要的責任。
對此,全國人大代表張大冬在接受采訪時表示,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持續增長的背后是諸多家庭教育的缺失。他建議,通過立法要求相關家長依法履行監護職責、強制參與家庭教育指導,明確規定相關家長必須承擔賠償孩子違法犯罪,給被害人帶來的各方面經濟損失,并將其履行情況納入個人征信系統,以法律的強制手段督促相關父母承擔起監護職責。
張大冬代表的建議我也舉雙手贊成。
不可否認,低齡階段家庭教育缺失,必然導致那些“小霸王”們總是有恃無恐,專以欺負弱小為能事。而而這正是導致他們走上違法犯罪道路的關鍵根源。
記憶猶深的是著名犯罪心理學專家李玫瑾教授曾發表的看法。她認為,必須嚴懲未成年兇手的監護人,讓他們承擔起應有的責任。
她建議,未成年兇手蹲大牢,應判令其父母以相等刑期為限,期間的每筆收入按比例賠償給受害者家屬,讓作惡少年的父母肉疼才是解決“生而不教”的溯本清源之道。
張大冬代表與李玟瑾教授的觀點不謀而合。
如果再把“對不法未成年家長嚴肅追責”與張伯禮代表的“將刑責年齡降至12歲”的建議結合起來,一起呼吁推進,是否會出現更值得人們期待的效果呢?
道阻且長,相信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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