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疑似有寫手冒用記者名義發文起底“考學星”風波
2月24日,今銳財經刊發標題為“虛假承諾,退費難,代理模式涉嫌傳銷,‘考學星’真的靠譜嗎?”的調查文章。該篇文章根據網友舉報,記者以投資者身份深入鄭州市考學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考學星”鄭州公司)調查后,撰稿成文并最終發表。旨在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日來臨之際,提醒廣大消費者擦亮眼睛,謹防教育培訓領域可能引發的違法行為。
2月28日,互聯網突然出現一篇賬號名稱為“王淑匯”,IP地址位于河南的自媒體文章。標題為“起底‘考學星’輿論風波:一場被指‘無資質媒體’發起的商戰”?意在為“考學星”鄭州公司“打氣撐腰”。
此文章通篇以“記者”調查的口吻,稱此前媒體報道系“商業競爭對手惡意攻擊”。首先對發稿平臺提出資質質疑,并質疑文章發布動機:“若是消費者維權,為何不通過正規渠道”?
緊接著將“考學星”鄭州公司冒用中國少年兒童基金會名義開展經營活動的不法行為“甩鍋”給前經營團隊。同時對文章標題使用“涉嫌傳銷”字眼認為存在“虛假引流”之嫌。
記者認為:在這個“人人都有麥克風”的信息化時代,涉事企業為自己發聲本來無可厚非。但若冒用“記者”身份,并以“記者調查”的口吻發表言論,不僅具有混淆視聽、嘩眾取寵之嫌,更是對媒體公信力的一種濫用。
有關“考學星”的監督稿件發表后包括中國企業網、中原新聞網、重慶法治報在內的諸多中央及省級官方媒體均先后予以轉載,除此之外也有相當數量的網絡自媒體平臺同步進行轉發。
在這個“人人都是新聞傳播者”的自媒體時代,去“故弄玄虛”的質疑轉載平臺的資質,這完全是在博眼球,轉移視線。就像“王淑匯”自媒體賬號,既然以“記者”自居為何不將文章發表在正規的媒體官方平臺呢?
更有意思的是上述文章作者竟然還聲稱:“若是消費者維權,為何不通過正規渠道”?
殊不知,自報刊雜志成立以來,新聞曝光一直是群眾反映訴求,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重要渠道之一,許多媒體平臺都設有爆料熱線。網友之所以向媒體求助是因為嘗試多種方式未能妥善解決,不得不求助新聞媒體,希望通過輿論聚焦的力量解決問題。試問媒體爆料難道不是消費者維權的正規渠道?
媒體報道負面新聞是否侵犯名譽權?
在該篇自媒體文章中,作者煞有介事的披露:“涉事企業已對文章公證,將以‘損害商業信譽’為由起訴”。那么媒體報道負面新聞是否侵犯名譽權?
澎湃新聞援引南寧中院的報道,媒體正當的新聞報道和輿論監督行為受法律保護。媒體對負面新聞的報道屬于履行輿論監督的職責,旨在引導大家遵紀守法,遵守公共秩序,雖然客觀上會對負面新聞當事人的名譽造成一定影響,但媒體在報道時遵循客觀真實,評論合理妥當,沒有使用侮辱性的言辭貶低別人,就不屬于法律規定的侵害名譽權的行為。
在針對江蘇某公司訴中國**報涉嫌侵害企業商譽的案件中,江蘇省南京市雨花臺區人民法院認為:行為人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影響他人名譽的,除捏造或歪曲事實、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內容未盡到合理核實義務、使用侮辱性言辭等貶損他人名譽外:不承擔民事責任。
對于媒體以公益為目的進行的新聞報道、輿論監督,應適當強調言論和新聞出版自由,只要求傳播事實的基本或者大致真實以及評論的基本妥當。除非行為人具有毀損名譽權的主觀故意,企業法人應承擔一定的容忍義務。
在“考學星”鄭州公司文章發表后,記者曾接到自稱“考學星”河南公司工作人員的電話,稱第一“考學星”鄭州公司已經取締,第二鄭州“考學星”于2024年10月19日變更法人,此前發生的事情與現在團隊無關。
“企查查”信息顯示,2024年10月20日,“考學星”鄭州公司股東層的確經歷一次“大換血”,原股東及法人退出。2025年1月17日,“考學星”鄭州公司再度“易主”,股東及主要成員均變更為“楊昆鵬”。
值得注意的是記者最初暗訪取證的時間恰恰是在去年“考學星”股東“大換血”之后。
專業人士指出:當前自媒體的快速發展深刻改變了信息傳播格局,打破了傳統媒體的壟斷,普通人可通過平臺發布內容,實現信息的“去中心化”傳播,促進了多元觀點的表達與共享。
然而一些自媒體創作者為了博取流量與關注,不惜發表虛假、低俗或情緒化內容,甚至造謠傳謠。這種行為不僅導致信息可信度下降,誤導公眾,也違背了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因此,加強自媒體行業的自律和監管力度,提高公眾的法律意識和道德水平,是維護網絡空間清朗有序的重要舉措。
“網絡不是法外之地”,任何形式的違法行為最終都會受到法律的制裁。針對“考學星”鄭州公司涉嫌傳銷系列問題,本報記者已向轄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舉報,后續進展將持續關注。(記者 劉勇)
原文:
http://jrcfb.cn/news/773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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