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国产精品欲av蜜臀,可以直接免费观看的AV网站,gogogo高清免费完整版,啊灬啊灬啊灬免费毛片

網易首頁 > 網易號 > 正文 申請入駐

地理標志保險:中國助力鄉村振興戰略的新思路及其探索

0
分享至

葉文慶,法學博士,福建理工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副教授

董慧娟,法學博士,廈門大學知識產權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一帶一路研究院研究員(兼)

以該論文為基礎的同名文章擬于《電子知識產權》2025年第1期刊發

摘要:地理標志是促進農村區域特色經濟發展的有效載體,是增加農民收入、助力推進鄉村振興戰略實施的有力支撐,為地理標志提供充分法律保護意義重大。基于種種原因,我國地理標志相關權利保護狀況不容樂觀。地理標志侵權行為時有發生但維權行動動力明顯不足,對侵權行為打擊不力。維權不足兩大主因是維權主體特殊和成本高昂。保險被公認為具有獨特的風險分擔與經濟補償功能,加大知識產權金融保險產品創新力度,對于適時發揮、利用地理標志保險的功能與作用,助企紓困,探索實現地理標志助力鄉村振興戰略的新路徑具有重要意義。我國部分地區已率先就地理標志被侵權損失險等地理標志保險的實踐作出了有益探索。適時總結相關經驗,反思地理標志保險在推行與發展中存在問題或不足,提出促進我國地理標志保險事業發展的若干建議,包括地理標志本身的保險需求、產品設計、保費補貼等激勵政策與險種推行模式等重要問題,有望為新險種、新市場探索、發展與完善提供有益參考。

關鍵詞:地理標志;保險;鄉村振興;保護;經濟補償

一、加強地理標志法律保護的重要意義與我國授權保護現狀

(一)加強地理標志法律保護的重要意義

1.總體國家安全觀視角下維護知識產權安全的必然要求

習近平總書記在2020年11月30日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體學習時強調要“維護知識產權領域國家安全”“我們必須從國家戰略高度和進入新發展階段要求出發,全面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促進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激發全社會創新活力,推動構建新發展格局”。在實現中國式現代化與推進鄉村振興戰略的農業農村發展過程中,全面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全力維護知識產權安全,已成為中國式現代化進程中維護國家安全的重要一環。

知識產權“安全”,既意味著知識產權權利本身的安全性(穩定性),也暗含對來自知識產權被侵權風險的預防與應對能力的提升。作為一種特殊的知識產權,地理標志權利因其“地理”因素而天生具有脆弱性與易受侵害性,殊值關注。深入研究如何充分利用金融手段,發揮保險機制的風險預防能力及其獨特的經濟補償功能,切實加強對地理標志的保護與安全保障,將成為夯實地理標志權利安全性與穩定性的一種新的有效路徑。

2.現實層面促進我國農業農村經濟發展的有力抓手

在我國法律明確承認并提供保護的多種知識產權中,地理標志是一種特殊的知識產權類型。地理標志產品具有的良好品質、特色及其知名度是基于產品來源地的特殊地理環境或文化環境形成的。因此,作為一種能為使用者帶來財富、提升價值的無形資產(標志本身),既不能歸個人所有,也不歸國家所有,而應屬于地理標志產品產地的居民共同所有,簡言之,其性質根本上是一種集體財產,是一種特殊的團體性知識產權。

在國際公約《與貿易有關的Trips協定》中,地理標志被定義為“識別某一商品來源于某一成員領土或該領土內某地區或地方的標識,該商品的特定質量、聲譽或其他特點主要歸因于其地理來源”。我國《商標法》第十六條則將其定義為“標示某商品來源于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作為一種特殊知識產權,地理標志有嚴格的地理范圍,以及“較強的品牌效應,可以產生獨有的經濟價值”。

地理標志依托自然或/和人文因素形成,作為一項獨立且重要的知識產權,地理標志保護以產地生態為基礎,以當地文化為紐帶,具有非凡的經濟價值與文化意義,在推進鄉村振興、傳承傳統文化等方面具有積極作用。作為地域性稀缺性資源,其經濟價值與歷史文化價值十分突出,已成為地方特色產業和農業高質量發展的助推器。在國務院新聞辦公室2023年4月24日新聞發布會上,國家知識產權局局長申長雨明確指出,要“加快地理標志專門立法,協調地理標志專門保護和商標保護兩種模式,制定地理標志統一認定實施方案”“更好發揮地理標志在促進特色產業發展、鄉村振興和文化傳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1)宏觀角度:于國家和地方政府的意義

加強對地理標志的保護,對促進我國經濟發展,提高農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具有重要作用。我國政府高度重視農業發展,尤其是涉農地理標志申請與保護。2021年國務院印發的《“十四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中明確指出:“加強涉農知識產權運用,助力鄉村振興”“推動地方建立地理標志產品產值統計制度,健全地理標志產業發展利益聯結機制”。

在2019年7月WIPO的地理標志研討會上,中國代表用數據指出:一件相同的產品在注冊地理標志后其售價平均可增長50.11%,地理標志產品的銷售成為一些地區農民的主要收入來源。2021年國家知識產權局《推動知識產權高質量發展年度工作指引(2021)》提出,深入實施地理標志運用促進工程,啟動地理標志助力鄉村振興行動。無論是國家層面還是地方政府層面,開發地理標志產品已成為地方政府發展區域特色經濟的重要途徑之一。

(2)微觀角度:于廣大農民巨大經濟利益與鄉村振興的意義

在保護與傳承我國豐富的自然和人文資源的同時,地理標志還為廣大農民群體帶來了顯著益處,有助于大力提升農產品的價值,提高當地的農業發展水平,促進和保障農民增收、農業增效。福建省漳州市平和縣就是以地理標志促發展的典型范例,該縣城從一個貧困小縣城發展至今日的“世界柚鄉”“中國柚都”。其中,“平和琯溪蜜柚”這一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可謂功不可沒。據報道,平和全縣61.3萬人中有40多萬人從事蜜柚相關產業,農民80%的收入來自于此,目前平和蜜柚種植規模達70萬畝,2017年產量達120萬噸,產值50億元,涉柚產值超百億元。平和蜜柚已成為當地致富名果,歸功于地理標志自身能提升產品附加值的獨特優勢。

利用地理標志提升產品附加值,幫助廣大農民創收,實現鄉村振興戰略,關系著農業發展與廣大農民切身利益。作為地域性稀缺性資源,地理標志的經濟價值和歷史文化價值十分突出,已成為地方特色產業和農業高質量發展的助推器。同時,提升我國地理標志相關權利的保護水平與維權能力,也是順應國際發展趨勢的必然要求。隨著中歐地理標志合作走實走深,地理標志產品清單持續擴容,第二批申報目錄也正在推進互認程序(包括175個產品)。據《中歐地理標志協定》談判歐盟首席代表克拉克透露,相關程序預計2025年3月完成;他指出,中歐都面臨振興農村地區的挑戰,可開展廣泛合作,共同克服挑戰。

(二)我國地理標志授權與法律保護概況

1.近年來地理標志授權總體狀況

根據授權、管理部門的不同,我國地理標志產品可分為兩部分——國家地理標志保護產品歸國家知識產權局管理,農產品地理標志產品歸農業農村部管理。以國家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為例,據國家官方權威統計顯示:2022年我國在地理標志方面取得了幾項突出成績:一是完成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新一輪修改論證征求意見稿,形成地理標志統一立法宗旨和框架;二是批準籌建29個國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示范區;三是接續開展地理標志助力鄉村振興行動,發揮地理標志特色產業優勢;四是《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RCEP)知識產權章節涉及國家知識產權局的85項義務已全部履行,在順利實現244個中歐地理標志產品互認互保的基礎上,完成第二批350個產品清單公示。截至2023年6月,我國累計批準地理標志產品2498個,累計核準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7173件,累計核準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經營主體超2.5萬家。這表明,近年來我國地理標志核準注冊商標工作取得顯著成效,無論是地標商標授權、還是地標產品或專用標志核準,數量都有顯著增加,國家與地方政府都高度重視地理標志精準扶貧工作,運用農業品牌推進扶貧脫困成為農村農業市場經濟發展的有力抓手。

2.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對地理標志的保護

(1)《商標法》相關保護

根據我國《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地理標志還可作為證明商標或者集體商標申請注冊。實踐中,將地理標志作為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進行注冊、監督管理,是保護地理標志的重要形式之一。需注意的是,保護的前提條件是被注冊的地理標志須是已存在的,而非申請人新創設的。

(2)《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辦法》相關保護

早期,國家質量監督檢疫總局于2006年頒布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可謂專門保護模式的初步嘗試。事實上,該規定對地理標志的認定有雙重含義,一是給予通過審核的稱謂以地理標志的法律地位,二是給予能夠生產該種產品的生產者在產品標簽或包裝物上使用該地理標志和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權利。但也導致了申請程序重復。因此,統一申請程序,加快推進統一立法,健全地理標志專門保護與商標保護相互協調的統一地理標志保護制度,是改革的應有之義與必由之路。可喜的是,今年我國在這方面取得了重要進展——《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辦法》于2024年1月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審議通過并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標志著全新歷史階段和全新管理機制的開始。

(3)其他法律法規或規范性文件相關規定

除上述列舉的法律法規或規章外,我國現行法律體系對地理標志的保護還體現于其他法律法規規章中,例如,從公眾角度出發打擊可能造成公眾混淆的非法地理標志使用,實現間接式保護,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在以往專門保護模式力度較為有限的背景下,《商標法》所能提供的保護力度公認為是最強的,因此眾多地理標志紛紛以申請地理標志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獲準注冊為目標,以期實現更強有力的保護。

二、地理標志權利受侵害風險與保險需求分析

(一)地理標志權利受侵害風險分析

我國地理標志的開發與利用蘊含著巨大發展潛力。隨著國際社會重視程度與日俱增,其作為重要無形資產越來越受重視,可能遭受不容小覷的侵權等風險。此時,保險杠桿當仁不讓地成為這項知識產權風險管理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

地理標志對保險的需求,既是現實方面的,也源自產業發展內在需求。地理標志因其具有較高的品牌效益,近年來頻遇“李鬼”,侵權假冒成為困擾地理標志產品的首要問題。一些不法商販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魚目混珠,銷售假冒地理標志商標及產地標識的產品,既損害地理標志的商譽,又損害消費者的權益。當地理標志受到不法侵害時,因侵權案件取證程序復雜,訴訟成本高、周期長,權利人維權難度較大。

1.地理標志易被搶注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在互聯網銷售蓬勃發展的背景下,商品的流動性極大增強。由此產生了知識產權地域性與商品流動性的矛盾,即某商品若在國內獲得地理標志權,當其被售賣至未授權的市場或區域,卻不一定能受到保護。一旦某地理標志被他人在其他市場搶注,原地理標志產品若進入這些市場將面臨巨大的被訴侵權風險。例如,紹興酒曾在日本被搶注成功并使用,令我國“紹興酒”的國際市場份額大幅縮水,又如2010年“鎮江香醋”曾被韓國人在韓國特許廳搶注。

2.地理標志易受侵害

地理標志產品因其具有的經濟價值與文化效益使得假冒侵權行為時有發生,這嚴重侵害了相關權利人以及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以2019年的福建平和蜜柚為例,福建平和縣等著名地理標志擁有區域的農民訴苦稱,今年的正宗平和蜜柚、琯溪蜜柚難賣,主要原因在于,在正宗地理標志產品成熟上市之前,已有不少冒充的假貨提前上市并且充斥市場,由于假貨口味不太好、口碑不佳,直接導致眾多消費者對該地理標志的評價差,連累了其后上市的正品,所以今年的正宗柚子反而難賣,相關地理區域的農戶可謂深受其害。可見,及時打擊地理標志的假冒與侵權行為,對維護地理標志權利人利益極其重要。尤其是季節性的地理標志產品(其中農產品居多),從上市前準備階段到產品完全下市,這一期間的風險防控顯得尤為重要。

3.維權難、周期長

大體而言,與地理標志相關的侵權行為發生較為頻繁,風險較大,但因種種原因,如監控、發現侵權行為、調查取證、起訴侵權行為等工作成本高昂,須花費大量時間、金錢及人力、物力成本,而行業協會性質屬于非營利性組織,經費十分有限,也無力支持地理標志在國內外的維權行動;加上地理標志產品大多是涉農產業,產品多為初級農產品,附加值較低、利潤空間有限;廣大農戶維權意識總體不強,當市場上出現侵權假冒行為時,不少農戶并未予以足夠警惕或重視,也未及時將信息或線索上報給地理標志相關權利人。

從風險頻發、維權行為偏少的現狀來看,不少地理標志權利人選擇放棄追究侵權行為,也將造成進一步放任侵權行為,地理標志口碑下降,陷入惡性循環;往往當侵權行為較為嚴重時,相關團體、協會或組織才會選擇司法程序維權。另一方面,對地理標志權利人而言,欲通過行政救濟途徑獲得民事賠償是不太現實的。盡管《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等規章提供了行政救濟途徑,對違法使用地理標志的行為可作出行政處罰,但行政機關一般只對行政相對人作出相關行政行為;而被侵權人屬于第三人,一般不會就第三人的損失作出民事賠償方面的安排或處理。因此對被侵權人而言,其仍需通過提起民事訴訟等方式來尋求民事損害賠償。況且,民事救濟也存在執行難等問題。即使勝訴了,地理標志相關權利人要想真正獲得賠償仍需克服現實中的執行困難。

因此,對權利人而言,既然民事訴訟索賠困難,那么若能對潛在風險進行投保并在保險事故(如因侵權而起訴)發生后,在尋求行政救濟的同時直接獲得保險金以實現經濟補償,這無疑是一種更高效、可靠的風險預防與化解方式。在保險模式下,往往由保險公司先行賠付,保險公司(保險人)取得代位追償權,從而有效降低權利人維權成本,實現快速獲賠與維權,避免出現維權成本高于實際獲賠金額的“倒貼錢”情況;減少維權的后顧之憂。

4.維權案件少、成本高

近年來,我國與地理標志相關的維權案件數量總體不足,以下將結合2個階段的案件數量與判賠金額來分析我國地理標志總體維權數量與維權成本等方面的狀況,將以既有的案例樣本為依據進行實證分析。

(1)基于對2014年12月—2018年3月6日50個案例樣本的分析結論

經過在“北大法寶”等權威網站平臺的信息檢索,筆者對50份與地理標志產品相關的侵權糾紛民事案件的判決書進行了整理,以此為依據制作完成了相關統計表格,這些案例時間跨度為2014年12月26日—2018年3月6日,通過對這些樣本的分析研究,不難得出以下結論。

從審理結果看,這50件案例中有38件一審案件均為原告敗訴,12件上訴案件的二審法院均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從法院支持的判賠金額看,在50件案例中,最高判賠額為8萬元,最低判賠額為3000元,平均判賠額為20873.76元。這些判賠額中絕大多數都包含原告為制止侵權行為合理支出在內的經濟損失;從法律費用來看,一審程序的案件受理費一般由原告與被告共同承擔,二審案件受理費一般由上訴人承擔。其中案件的公告費等其他法律費用一般由敗訴的被告方承擔,所以原告方承擔的法律費用多為案件的受理費。通過對50份判決書中的案件受理費進行分析,在35個案件中原告被要求承擔案件受理費(平均值為741.99元),其中大部分被要求承擔的金額都少于敗訴的被告方應承擔的金額。

與其他知識產權侵權糾紛不同的是,與地理標志產品相關的侵權糾紛的原告大多是注冊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的團體、協會或其他組織。從時間上看,這些團體、協會或其他組織往往會在一段時間內集中起訴市場上多個侵權被告。例如,在這50件案例中,杭州市西湖區龍井茶產業協會作為原告的案例高達35個;安吉縣農業農村局茶葉站作為原告的案例有9個;湖州市南潯區善璉湖筆行業協會作為原告的案例有3個;黑龍江省五常市大米協會作為原告的案例有2個。

(2)基于對2019年10月—2021年10月15日30個案例樣本的分析結論

通過“中國裁判文書網”等平臺的檢索,在我國地理標志被侵權損失保險產品推出的前后,筆者隨機抽取了30份與地理標志產品有關的商標侵權糾紛案民事案件的一審判決書,時間跨度為2019年10月—2021年10月15日。通過對裁判文書的分析研究,得出以下結論。

審理結果方面,在這30件案例中,一審案件結果為原告敗訴的僅有1件。在判賠金額方面,法院支持的判賠金額可分為維權支出的合理費用和經濟損失賠償兩類。在30件案例中,最高判賠額為100萬元,最低判賠額為3000元,去除100萬元賠償額的極端值后,平均判賠額為30068.9元。為維權支出的合理費用幾乎都被法院所支持,僅有1件案例的合理支出費用與經濟損失賠償是分開計算的;判賠依據上,在地理標志糾紛案件中,原告難以證明因被告的侵權行為而遭受損失的具體數額或被告因侵權行為而獲利的具體數額,法院大多會依據被告地理位置、經營規模、經營時間、侵權行為的性質、情節、后果、涉案商標聲譽、馳名度以及原告為制止侵權行為支付的合理支出等因素判定賠償額;法律費用方面,一審程序案件受理費一般由原、被告共同承擔。但案件受理費多由原告預付,若以被告拒不履行需承擔法律費用的極端情況計算,30件案例中原告需要承擔的法律費用平均值為2691.9元。

(二)地理標志保險產品需求分析

從筆者在全國范圍的數據檢索結果來看,2019年1月—2021年12月期間,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中檢索有關地理標志的糾紛,共有994份已公布的民事判決書;2022年1月1日—2023年5月30日期間,此類糾紛數量為485件。從數量上看,盡管無法與著作權、商標、專利等傳統知識產權案件相比,但地理標志的保護需求仍是不容忽視的。

近年來,注冊地理標志商標的協會、集體、組織等也開始積極開展維權行動。據筆者檢索統計,在2019年1月—2021年12月期間,成都市郫都區食品工業協會作為原告的地理標志民事糾紛案例有199件,杭州市西湖區龍井茶產業協會作為原告的案例有127件,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庫爾勒香梨協會作為原告的案例有100件,阿克蘇地區蘋果協會作為原告的案例有82件,信陽市茶葉協會作為原告的案例有24件。這表明地理標志權利人維權意識有所提升。

基于以上分析,出于風險防范的需求,尤其是電商模式下網絡侵權頻發,地理標志權利人對保險產品的需求以及該產品的發展潛力都是客觀存在的。地理標志被侵權與被搶注風險也都客觀存在。在此背景下,地理標志保險應運而生,通過“知識產權+金融”新模式,進一步破解地理標志保護難、維權成本高等問題,成為緩解地理標志維權難、成本高、時間長等困難的一劑良藥。

但令人遺憾的是,目前市場上專門針對地理標志而設計的保險產品較少,與市場需求形成了強烈反差,供需兩端難以實現良好對接。以浙江寧波推出的商標權保險產品為例,寧波2018年在全國率先推出的商標專用權保險,僅有商標被侵權損失補償保險,理賠范圍主要是被保險人在商標維權中支出的調查費用、法律費用和法院判定的直接損失。從保障范圍看,現有的相關商標保險產品,保障范圍僅限于我國國內,且缺乏專門針對地理標志權利的險種。

三、地理標志保險產品在我國的初步探索及評析

地理標志保險是一種典型的知識產權保險。一般認為,知識產權保險是指根據保險人和被保險人雙方的合同約定,將知識產權作為保險標的,投保人向保險人交付保險費,由保險人承保,一旦發生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由保險人根據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承擔保險責任的保險方式。顯然,知識產權保險是一種特殊的財產保險,其特殊性主要體現于保險標的與保險利益方面,其保險標的(對象)是一種無形資產。

近幾年,國家知識產權局和地方知識產權局(或市場監管部門)均致力于加強與保險機構的溝通對接,共同研究開發設計符合市場和投保主體需求的知識產權保險產品(險種),探索“知識產權+金融”新模式,研究推動知識產權保險項目,完善知識產權風險分擔機制,充分發揮金融保險的積極作用,幫助企業降低維權成本,持續優化營商環境。而在地理標志類保險產品方面,值得肯定的是,我國也已經在地理標志保險產品的開發設計與運營方面邁出了步伐,這些初步探索是十分有益的。

2020年3月,江蘇鹽城為“東臺西瓜”投保了全國第一單地理標志被侵權損失保險。理賠范圍主要是被保險人在商標維權中支出的調查費用、法律費用和法院判定的直接經濟損失。此外,“楊巷大米”“鎮江金山翠芽”“鳳凰水蜜桃”“陽山水蜜桃”“奉化千層餅”等地理標志也陸續投保,其中“陽山水蜜桃”已就被侵權損失獲得了理賠款。陽山水蜜桃已獲得理賠款的成功理賠案例,進一步增強了業界對地理標志保險產品的信心,可以說為保護地理標志權犯難的權利人打開了一扇新的大門。

我國目前保險市場上有部分保險公司推出的“地理標志被侵權損失保險”,是地理標志這類特殊知識產權的專屬保險產品,旨在針對地理標志侵權案件取證程序復雜、訴訟成本高、侵權人自身償付能力較弱等痛點,風險保障范圍能覆蓋對地理標志權利人因被侵權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調查取證費用、訴訟費用等,因此僅從名稱看,似乎僅保障被侵權的損失部分,但從保單的具體條款與內容來看,則廣泛覆蓋了各種為開展維權行為所支出的各項必要費用,包括必要的法律費用(維權成本)——如律師費、調查取證費、出庭差旅費等——以及因被侵權所遭受的其他損失;因而,可以說是一種對地理標志侵權若干風險提供保障和經濟補償的綜合性地理標志保險產品。

1.東臺西瓜:首個投保地理標志被侵權損失保險的地理標志

2020年3月28日,“東臺西瓜”成為我國首個設定地理標志被侵權損失保險的地理標志。此后,“楊巷大米”“鳳凰水蜜桃”“陽山水蜜桃”“奉化千層餅”“鎮江金山翠芽”等數個地理標志均設定了此種保險,標志著我國對地理標志的保護進入了一個新階段。

2.陽山水蜜桃:首個獲得實際理賠的地理標志

鑒于公開報道或能查詢到的信息十分有限,據筆者的有限了解,目前的地理標志保險產品在賠付流程方面,截至2021年12月僅有“陽山水蜜桃”這一項地理標志的被保險人在購買地理標志被侵權損失保險后已獲得保險實際理賠。

2020年6月,江蘇無錫市惠山區陽山水蜜桃桃農協會在無錫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支持下,花費1.04萬元向無錫人保財險投保“地理標志被侵權損失保險”,獲得總金額30萬元的保險保障,保障內容涵蓋桃農協會為維護“陽山水蜜桃”品牌而產生的法律費用、調查費用,以及廣大授權企業及個人因侵權而遭受的直接經濟損失。實際保費支出后,桃農協會獲得了50%的保費補貼。該桃農協會于2020年末起訴侵權人,2020年12月法院宣判桃農協會獲賠12萬元。之后,桃農協會于2021年3月15日獲得了保險理賠款6.5萬余元。

表1 中國地理標志保險典型案例一覽表


3.宜興紫砂:首個工藝品類地理標志保險保單

2022年8月,全國第一單工藝品類地理標志保險在江蘇宜興落地。宜興陶瓷行業協會與中國平安財險宜興中心支公司簽訂保險合同,為“宜興紫砂”這一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提供累計60萬元的“地理標志維權訴訟費用損失保險”和“地理標志侵權損失補償保險”。此前,江蘇鹽城“東臺西瓜”“鎮江金山翠芽”茶葉、無錫“陽山水蜜桃”等多個品類地理標志也相繼完成知識產權保險投保工作。目前江蘇已形成492件地理標志,年產值超過2000億元;2022年8月,已有12個地理標志產品投保地理標志保險,投保共計21單,投保金額2143.15萬元。

此外,還有2022年6月16日,中國太平洋產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太平洋公司)陽江中心支公司與廣東陽江八果圣食品公司簽訂的地理標志保險合同;同年,太平洋公司還與廣東盛泰實業有限公司簽訂地理標志保險合同,為“海豐油占米”投保。2022年10月,黃山市首單地理標志保險——安茶“地理標志被侵權損失保險”在祁門縣簽訂。該保險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祁門支公司承保,為祁門縣老六安茶廠累計提供50萬元風險保障,標志著黃山市知識產權金融產品創新又邁出了新步伐。2023年6月14日,陜西省首單地理標志保險——“略陽烏雞”地理標志被侵權損失保護在漢中市落地,提供30萬元的風險保障。

總體來看,我國地理標志保險產品雖然已開始初步探索,但保險產品的設計看法仍處于初級階段,缺乏吸引力、運營不足,從目前來看,投保主體總量非常少、市場需求挖掘較為不足。

以我國目前的地理標志類保險產品為例,在保險合同的主體方面,依據政府公開信息與官方新聞報道,現有的地理標志被侵權損失保險的投保人,多為地理標志的法定申請人;而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從公開的保單和賠付案例來看,“奉化千層餅”“陽山水蜜桃”兩單地理標志保險中的投保人與受益人均為同一主體。從保險人來看,我國目前已推出地理標志保險產品的保險公司數量較少,投保人對保險人的可選空間不大。

在保險范圍和保險金的構成與計算方面,地理標志被侵權損失保險的保險金一般可分為三部分:一是地理標志合法使用人遭受的直接經濟損失,二是調查取證等為維權支出的必要費用,三是為維權支出的法律費用。這三項費用基本囊括了合法使用人因地理標志遭受侵權以及維權行動可能支出的全部費用或成本。

值得注意的是,陽山水蜜桃案得以成功理賠,給地理標志被侵權損失保險這一新險種的運營提供了寶貴的成功經驗與有益參考,主要包括三個方面:其一,保費補貼比例較高,桃農協會獲得了高達50%的保費補貼,這是提升投保意愿的重要條件;其二,在這起理賠案中,保險公司是嚴格以法院判決書作為保險事故發生的證據,因此是在判決書生效之后進行理賠兌付的。而且,依據保單約定,法律費用責任限額為最高不超過6.5萬元,可見,若協會無法舉證證明具體的直接經濟損失的金額,保險公司將無法進行理賠,相應啟示為:需要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裁判文書或者其他符合要求的證據加以證明的直接經濟損失的金額,才能為具體理賠方案的確定提供切實可行的支持與保障;其三,從理賠效果與實現的功能來看,保險金理賠到位,能有效降低地理標志權利人針對侵權行為進行維權所需的法律成本,能為維權行動提供顯著的經濟補償與資金保障。

然而,總體上看,地理標志保險產品的市場接受度與普及程度總體不高,產品自身的吸引力有待提升,廣大的地理標志權利人不太了解這款新的保險產品,宣傳力度不足;而且,在保障范圍方面與理賠流程方面,需簡化理賠程序,降低獲得保險賠償金的難度或門檻。此外,部分地理標志在首次投保時,尚有相關部門提供的保費補貼等,但其后大部分原先投保的地理標志在首次投保的保險合同期限屆滿后未進行續保,部分地區呈現出續保難的不可持續發展狀態。同時,實際賠付案件的數量也很有可能對投保意愿與需求產生直接或間接影響。若實際賠付案件比例過低,可能令投保人難以意識或感受到相關保險產品的作用,從而導致續保的積極性不高。

四、我國地理標志保險產品開發設計若干重要問題

基于地理標志的特殊性,在申請主體、有權使用主體、授權方式等方面,均有不同于一般商業標志(如商標)的獨特性特點,有必要就地理標志相關權利的可保性與產品設計相關問題進行專門討論。為此,筆者就幾個重要問題提出以下建議。

(一)投保主體

地理標志保險產品的投保主體,具有自身的特殊性。由于地理標志具有鮮明的集體性,出于效率、成本等因素的考量,有權針對地理標志提出相關申請的主體,必須是特定的,且須符合法律規定的資格和條件,而非普通商標的注冊申請人。因此,往往是由地理標志申請人(多為產業協會、組織或團體)發揮統籌作用,代表所有的地理標志合法使用人管理、監督其使用過程,以及針對侵權行為開展維權行動。因此,與其他知識產權保險產品不同的是,為地理標志證明商標、集體商標或者地理標志專用權等相關權利提供保障的保險產品,其投保人只能限定于地理標志專用權人,即地理標志的原申請人,一般是某團體、協會或其他組織。

同時,在地理標志保險產品中,投保人同時也是地理標志的原申請人(往往兼標志管理者)。地理標志一旦被侵權,地理標志的每位合法使用人都會遭受損失,但若在保險合同中將受益人確定為地理標志的所有合法使用人,而每位合法使用人就會因占有的市場份額不同而需要獲賠不同的保險金額,就要求保險公司在簽訂保險合同時需要結合不斷變化的市場份額設定合理的分配方案。這無疑將增加保險公司的工作難度,降低保險合同的訂立效率,也會為理賠方案的確定增加難度,險種開發工作更加困難,實際可操作性不高。相反,若將地理標志原申請人確立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保險公司就可以繞開分配環節,直接將總保險金給付給原申請人,再由產業協會、組織或團體自行確定分配方案,進行內部分配或撥付,如此,既能簡化保險公司的賠付流程,又能使保險金的分配更為合理,更具有可操作性、科學合理性,兼顧效率性。

(二)主要險種及保障范圍

1.地理標志維權法律費用保險

對地理標志權利人而言,維權的關鍵在于為充分維護該地理標志產品的聲譽和市場乃至潛在的巨大利益。如前所述,權利人往往囿于經費不足、非營利性質、侵權信息滯后等原因,較少主動出手維權。因此,將保障范圍覆蓋至為維權目的進行訴訟所需承擔的法律費用,無疑是雪中送炭。此種保險一般稱為地理標志維權法律費用保險。

2.地理標志被侵權損失險

目前,我國已開展的主要是這一險種,保障范圍涵蓋了法律費用等維權成本,但設置了保險責任的最高限額,導致投保人投保積極性不高。事實上,在保險合同條款與內容的設計方面,可以考慮令保險公司在對被保險人履行保險責任、給付保險金之后,賦予保險公司對侵權人的代位追償權,保險公司可以要求被保險人提供其開展的各項調查證據后形成的證據、費用支出單據等重要材料,便于保險人日后行使代位追償權。

3.地理標志海外維權保險

地理標志海外維權保險,也可稱為地理標志海外險,重點在于其保障范圍覆蓋至海外,或者僅為海外風險(不含國內風險)提供保障。此類保險將為地理標志權利人在海外市場可能遭遇的風險在特定條件下提供經濟補償,因而對出口型地理標志產品具有較強吸引力。地理標志可能遭遇的海外風險,較常見的是侵犯地理標志權利(如專用權)的行為,也有可能是因搶注或假冒我國地理標志的行為導致的風險或損失。

對于想拓展海外市場的投保人而言,保險公司可以提供地理標志海外被搶注后維權的相關費用或損失,以及一攬子綜合性保險服務。一旦發生對我國地理標志的海外搶注行為,而權利人又已事先未雨綢繆,進行了投保,則其有能力采取積極主動的應對措施,如相關維權行動,且維權費用或損失有可能由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的規定予以理賠。

我國地理標志權利人(行業協會等)大多是非營利組織,依靠有限的會員費來運作,金額有限,故風險預防能力較弱。考慮到高昂的維權成本與時間成本,在面對侵權行為特別是海外侵權行為時,它們往往難以有勇氣或經濟實力開展維權。具體來說,投保人可選擇僅就國內范圍的侵權風險或者全球范圍內的侵權風險進行投保。保險人再依照合同約定對因維權產生的法律費用和法院判定的損害賠償金額,在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付。這種海外維權保險的保險期限一般規定為1年,可以附加要求,在投保時并無已被投保人知曉的侵權行為。為防止投保人惡意隱瞞,可以根據實際風險情況設置1—3個月的等待期,即在等待期內發生的侵權行為不屬于保險公司的理賠范圍,不構成“保險事故”。

從我國目前已開展的地理標志保險市場情況看,以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提供的地理標志保險產品為例,險種主要是地理標志被侵權損失保險,而保障范圍主要是地理標志權利人因被侵權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調查取證費用、訴訟費用等。不過,保障范圍是否能涵蓋至海外(域外)風險,要以保單中的具體規定為準。一般而言,保障范圍與保險費用密切相關,而保障范圍和保險費用都將直接或間接影響到投保人的投保意愿。

(三)產品定價與理賠限額

知識產權保險產品的定價,在保險學和金融學上是一個較復雜的問題。一般來說,保費的計算方式為:保險費=基準費率×保險金額×風險調整系數。

定價問題往往需要借助與地理標志相關的數據,尤其是相關裁判文書中最終支持的賠償金額與維權成本(如律師費、調查取證等)等大數據的支持。倘若缺乏數據支撐,很難確保保險人對其自身經營風險的識別與預防機制的有效、良好運轉,對保險公司的風險承擔能力造成消極影響。因此,地理標志保險產品對可靠數據的依賴程度同樣很高。保險金額的設定往往會分為幾個檔次,投保人可以根據自身需求或保障范圍來進行選擇。

根據保險學的基本理論,基準費率的計算與確定應當嚴格遵循平衡原理,即在整個保險期限內,風險水平不同的被保險人所繳納的保費,應當與保險金的給付總額是相等的,兩者之間方能實現總體平衡。因此,無論是對保險產品進行定價還是確定理賠額的過程中,均要對投保人的整體情況進行綜合、全面地分析,例如,該地理標志產品的市場范圍與市場分割情況、該產品的國內與國際知名度、以往涉訴案件的維權費用以及賠償額等等。在基本的定價及理賠范圍上,可以根據每位投保主體自身條件的差異及保險范圍需求的不同進行綜合評估,甚至量身定制。

如前所述,通過對上述50件地理標志相關的維權案件的整理與分析,筆者發現,個案平均判賠額(包括經濟損失與維權費用)為20873.76元,案件受理費的平均值為741.99元。所以針對一般的投保人,國內侵權案件的經濟損失與維權費用的理賠額可以2萬元為基準進行調整,針對訴訟成本,以案件受理費為例,可以支持給付的保險金費用往往在1000元人民幣左右。

(四)保險事故證明

眾所周知,保險事故的發生是保險公司履行理賠義務、賠付保險金的前提條件,而保險事故的發生——被保險人因此遭受的相關損失或成本,需要有充分、確切的證據加以證明。地理標志保險產品中的“保險金”,主要由被侵權人的直接經濟損失、調查取證費用、法律費用等三部分組成,但三者在證明方式上可能會有所不同。

就調查取證費用、法律費用而言,無論最終是否證明地理標志被侵權,只要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在調查取證和尋求司法、行政救濟過程中的支出有充分證據加以證明,保險公司就應當核保,并在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兌相應的理賠款。由于保險公司保障的是可能發生的風險,就調查取證費用、法律費用而言,地理標志合法使用人由此承擔的并非因侵權行為遭受的直接經濟損失與風險,而是因調查取證、尋求司法或行政救濟所支出的實際成本,所以此時的保險事故,應當是保險合同載明的事件或行為,保險責任范圍往往是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為開展調查取證、尋求司法或行政救濟所支出的實際費用,實踐中一般需要以票據、繳費憑證等有效證據作為證明;保險人據此進行理賠。

就直接經濟損失而言,地理標志合法使用人遭受直接經濟損失是以地理標志被侵權為前提的,而只有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才有權就地理標志是否被侵權等作出有效力的認定。因此,在直接經濟損失的證明方面,應依據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的裁判文書或行政裁定書、決定書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來認定地理標志是否被侵權。若是司法機關通過裁判文書予以認定的,應依據裁判文書中寫明的損失金額或賠償數額來確定直接經濟損失;若是行政機關通過行政決定、裁定等予以認定的,則應依據其中查處侵權產品的數量、金額或作出的罰款金額等確定直接經濟損失,且在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進行核保、理賠。

(五)保險賠付流程

保險人兌付理賠款,須以保險事故的發生和核保為前提。保險事故的認定與解釋,一般應以保險合同中載明的內容為準。保險責任的相關除外或限制條款,應在合同中明確規定并以適當方式提請投保人注意,并向其進行解釋或答疑。

就直接經濟損失而言,在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提供用于證明直接經濟損失發生的法律文書生效之后,保險人可就該部分損失進行理賠、兌付;就調查取證費用、法律費用而言,在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提交證據證明因調查取證、尋求司法或行政救濟的實際支出成本或費用后,保險人可就該部分費用進行理賠與兌付;保險公司在完成對投保人的理賠后,應當依法取得對侵權人的代位求償權。

可見,生效的法律文書是認定保險事故發生以及確認被保險人的經濟損失或成本的重要依據。而核保與保險理賠,通常發生于司法機關作出生效判決或行政機關作出生效決定、裁定后。

五、促進我國地理標志保險事業發展的若干建議

地理標志保險是保障農產品知識產權的新險種。要做好這方面工作,首先需要多渠道多方式進行宣傳與推廣,提升地理標志權利人的維權意識,擴大地理標志投保范圍,讓更多人知曉、參與地理標志保險。其次,各地區各部門要指導保險公司發揮“保險經濟助推器”作用,提升知識產權保險產權全鏈條供給水平,提供更精準的定制服務,并結合不同地理標志產品特性,加強保險產品創新,放大地理標志保險的支農惠農效應,更好地發揮金融保險的經濟補償功能,增強地理標志生產經營的安全感與獲得感。適時加強對地理標志保險險種的監管,指導保險公司規范理賠,同時搭建相關法律服務平臺,組織專業化維權援助隊伍,幫助地理標志相關權利人實現科學、合理維權。

(一)堅持政府引導與市場主導推進相結合的總原則

筆者認為,在地理標志保險產品的推行模式上,基于種種原因,不同國家或地區采用的模式有所不同:有的是市場化運作模式,如美國等;有的帶有濃重的政策主導色彩,如日本政府較早推出并大力推行專利許可保險產品,再如歐盟曾倡導的專利強制投保模式。

然而,以上兩種模式并不適合我國。事實上,我國的知識產權保險市場現正處于初級發展階段,因此,我國政府應充分、適時發揮引導與宏觀把控作用,但在保險產品的開發、設計以及權利義務內容設定等具體、微觀層面,宜堅持以市場為主導,在政府引導之下,實現地理標志保險產品供需雙方的良好對接。畢竟,地理標志可以說是集體共同使用、利益共享并由協會或組織進行管理的,更適合“抱團取暖”,而非單打獨斗,加上大部分農民的維權意識不強,維權能力較弱,更需要政府在其間發揮重要的引導作用。

(二)適當降低投保負擔,適時提供保費補貼

如上所述,地理標志的法定申請人應當有資格成為投保人,可以投保,因此,該投保人負有繳納保險費的義務。不過,作為法定申請人的產業協會、團體、組織等,往往具有非營利性,令其全額承擔保險費用,可能會成為較大的經濟負擔。

因此,在地理標志保險產品的保費承擔上,目前我國部分地區多采用先由投保人支付保險費,再由地方知識產權局或地方財政機構給予一定比例的保費補貼,具體比例因地而異,有些地區約為50%。隨著參保的地理標志數量增加和相關保險市場進一步開發,政府提供的保費補貼可能后續會下降。作為享有地理標志相關專用權的單個主體,在享受保險產品所提供的風險保障服務的同時,理應也可被要求支付一定的對價。因此,以產業協會為代表的地理標志的原申請人,也可以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在會費組成中適當增加或體現部分保險費用,要求作為會員的地理標志合法使用人予以繳納,以保障投保的順利進行。

在提升中小企業知識產權能力、知識產權保險的推廣方面,除給予保費補貼這種方式外,也可考慮參考部分國家經驗,采用保費優惠政策或手段,促使企業積極主動開展對權利被侵害風險的提前診斷、預估等活動,切實提升企業投保意愿,提高對地理標志權利的風險預防與應對能力。

在保費補貼政策方面,北京市知識產權局在2020—2023年為期三年的知識產權保險試點工作中,積累了若干經驗。具體說來,政府將對符合特定條件的投保主體提供保費補貼,以利于形成良性的可持續發展模式。在保費補貼模式上,北京采取較靈活的保費補貼標準——“退坡補貼機制與風險補償聯動”。退坡補貼機制是指保費補貼比例實行逐年投保退坡(即降低),第一次投保按照較高比例提供保費補貼,但第二次、第三次投保均按照一定的比例降低保費補貼的標準和幅度,扣除補貼之外的保費部分,則由投保人自行承擔,通過此種方式由政府引導鼓勵式投保逐步過渡到實現完全的市場化投保方式。同時,為彌補保險公司可能發生的超出一定承受能力的、過高的理賠風險,還建立對保險公司的風險補償機制,規定最低的累計賠償限額倍數。這些經驗,可作為我國地理標志保險產品推廣時的重要參考或借鑒。

(三)豐富產品種類,優化產品設計,提高產品吸引力與保障水平

要提供保險產品的保障能力,首先要在產品開發設計過程中,應在國家和地方政府相關部門的引導下,協同企業與保險公司等主體來共同推進,不斷加強宣傳,對地理標志保險的保障作用進行普及,提高相關協會以及農戶等主體對這類保險的認同感與投保積極性;其次,保險公司要做好前期市場調研,挖掘投保主體的最迫切需求,開發出至少兩種不同類型或層次、不同保障水平或保險范圍——如基本保障水平和加強型保障水平——的地理標志保險產品,或者根據主要是服務于國內市場或海外市場的保障范圍,來設計國內險、海外險或者全球險;加強宣傳引導,簡化理賠流程,讓投保人體會到地理標志保險的實際作用,尤其是其經濟補償功能。

(四)擴大投保主體的數量與范圍

根據保險學基本原理,要想確保新型保險產品的市場成功,須采取有效措施以盡可能實現“大數法則”,避免保險產品經營上的失敗;因而需要盡可能多地提高地理標志保險產品的吸引力,吸收有效的投保主體,擴大投保主體的范圍。一般認為,大數法則是指保險合同訂立數量越多,一定期限內保險事故實際發生的數量越接近于理論上的數值,即風險單位數量越多,實際損失的結果會越發接近從無限單位數量得出的預期可能損失的結果。如此,保險人才能較為精確地預測危險、確定一個合理的保險費率,使得其在保險期間內收取的保險費、賠償金及其他費用開支相平衡,由此確保該險種的持續、穩定發展。

在參保對象方面,保險人可根據投保主體的規模等具體情況來區分大型實體與中小型實體(或協會、組織)等不同層次,針對不同投保主體設計不同的保險方案,例如,對中小型規模的實體或組織,收取在其可接受范圍內的較低檔次的保費,設計出能適用于大數法則的保險產品;對大型協會或實體,其保險費、保險金額等條款的確定,經充分調研后進行個案分析與單獨擬定,更具有針對性,以滿足不同的或個性化保障需求。

為確保盡可能多的參保主體數,我國還可考慮采取以下兩種措施:一是根據各地具體情況,條件允許時相關政府部門可提供一定程度的保費補貼;二是對基本保障水平的保險產品,可適當參考韓國等國做法,考慮試行強制性投保模式。例如,在推廣相關知識產權保險產品的初期(如前三年),暫且采用政府或相關部門提供部分保費補貼的方式,降低投保人所需繳納的保費,提升保險產品的吸引力;待時機成熟時,逐漸取消相關保費補貼,過渡到完全由市場主導價格。近幾年,韓國、日本等國在推行知識產權保險產品的過程中均不同程度地采用了保費補貼形式,以韓國為例,對部分保險產品、部分投保主體所提供的補貼甚至達到了保險費用的70%—80%。

值得注意的是,近些年韓國十分重視推出知識產權新險種,提供豐富的保險產品,完善保險產品體系,以滿足不同企業的需求。韓國知識產權局曾制定為期三年(2016—2018年)的計劃來發展中長期知識產權集體保險,如訴訟保險制度的私人擴散,以集體訂閱的形式開發與支持新的團體保險產品,計劃于2018年將參保公司數量擴大至1000個。2017年的知識產權訴訟費用保險是由團體、特殊、普通保險投保加入時,企業承擔50%的保費,政府提供50%的保費補貼,政府補貼比例上有所下降;根據相關規定,中堅企業只能投保普通保險,并由政府提供30%的保費補助,詳見下表(表2)。

表2 韓國2017年知識產權訴訟保險產品

區分

保險產品名稱

申請對象

保障的地域范圍

保險期間

保障內容

保險費

(單位:韓元)

團體

保險

出口安全知識產權

中小企業

亞洲/大洋洲(含中國;韓國除外)

1年

(自投保之日起算)

小體制被起訴應對

380萬元

北美和歐洲知識產權安全團體保險

中小企業

北美、歐洲(含英國)

被起訴的應對(應訴等)

1350萬元

專項

保險

農產品品牌和設計安全團體保險

農產品出口中小企業(含特許經營企業)

亞洲、中東(含中國,韓國除外)

小體制被起訴的應對

300萬元

一般

保險

全球知識產權

保障綜合保險

中小企業、中堅企業

全球范圍

小體制權利保護及被起訴的應對

根據企業性質核算

可以預見,保費補貼手段能在一定程度上減輕投保人保費負擔或相關顧慮,確保更多投保主體加入該保險計劃,便于保險業務開展,避免早期的市場失敗。

六、代結論:未來展望

為防范相關風險,地理標志權利人為地理標志投保是十分必要的。對我國而言,開發設計出符合市場需求的地理標志保險,以應對國內外與地理標志相關的各種風險,提升我國地理標志權利人維權與應對風險的能力,降低維權成本,是貫徹落實鄉村振興發展戰略、服務農業現代化發展、維護農民合法權益的一項重要舉措;有利于凈化市場,提高權利人維權積極性,提升地理標志利用效能,推動我國地理標志品牌做大做強,增強我國地理標志權利的穩定性與安全性。地理標志保險的發展,還關系到中國式現代化農業的高質量發展與農村建設,關系到鄉村振興等重要戰略目標的實現。

地理標志并非普通的商業標志,而是兼具集體性權利的特點,對提升所在地的知名度、促進當地經濟發展甚至在國際貿易交流中發揮著重要的公益作用。無論是地理標志集體商標、證明商標還是地理標志專用權,鑒于權利主體的特殊性,尤其是地理標志專用權往往由管理該地理標志的組織享有并行使,該類權利主體往往傾向于有單獨購買地理標志保險產品的需求,以涵蓋來自地理標志假冒、侵權、搶注等方面的風險。

在地理標志保險產品的開發設計方面,筆者建議,保障范圍應當以發生在國內的地理標志假冒、侵權行為和發生于域外的地理標志搶注、侵權行為導致的相關風險或損失為主,保險責任的范圍可以覆蓋權利人為打擊假冒、侵權行為等采取維權行動支出的必要法律費用等、為制止(尤其是海外)搶注或侵權行為開展維權行動的必要支出。

在我國地理標志保險事業發展與險種推廣方式上,鑒于地理標志權利主體的特殊性,地理標志權利人往往是不以營利為目的團體、協會或其他組織,因而一般難以負擔過高的保險費用。在市場推廣初始階段,建議保險公司與地理標志權利所屬的政府部門進行合作,由政府承擔部分保費或提供保費補貼等方式,以減輕投保人負擔,鼓勵保險需求主體為地理標志產品投保,防止新險種推出初期的市場失敗,切實有效地幫助新險種順利渡過通常需經歷的市場瓶頸期。例如,近期北京知識產權保險試點工作中實行的“退坡保費補貼政策”,即為我國在該領域的有益嘗試。

注:因字數關系,注釋省略,詳見《電子知識產權》刊發的同名文章。如引用、轉發請注明《電子知識產權》2025年第1期。

(未經授權禁止轉載、摘編、復制及建立鏡像,違者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本公眾號定期推送知識產權及競爭政策相關的法律政策與政府文件、最新全球行業信息、原創文章與專家觀點、業內高端活動消息、《電子知識產權》(月刊)&《競爭政策研究》(雙月刊)文章節選及重磅全文、專利態勢發布、中心最新成果發布及相關新聞報道等諸多內容,歡迎各界人士關注!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

工信部電子知識產權中心 incentive-icons
工信部電子知識產權中心
工信部電子科學技術情報研究所
2444文章數 7211關注度
往期回顧 全部

專題推薦

洞天福地 花海畢節 山水饋贈里的“詩與遠方

無障礙瀏覽 進入關懷版 主站蜘蛛池模板: 宣威市| 新巴尔虎右旗| 宁明县| 临漳县| 岳阳县| 秦皇岛市| 浪卡子县| 安塞县| 河池市| 中江县| 双江| 神池县| 烟台市| 梨树县| 那坡县| 北碚区| 商都县| 天柱县| 灵寿县| 万载县| 枝江市| 陵川县| 夏邑县| 安福县| 闽侯县| 那曲县| 鹤峰县| 陇南市| 浑源县| 股票| 平遥县| 马龙县| 晋州市| 平塘县| 阿城市| 德化县| 韩城市| 措勤县| 开江县| 郧西县| 宁都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