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送去維修
工作人員在將車輛挪至維修地點時
不小心撞傷了行人
行人受傷后索賠
保險公司能否以
車輛在維修期間發生事故
符合商業險免責情形為由
拒絕賠償?
01
基本案情
某汽車維修店的員工武某,在駕駛顧客陸某送修的車從門店挪動到另一個門店修理的過程中,不慎在馬路上撞到了行人蔡某,導致蔡某受傷。
后蔡某要求維修店、車主陸某以及車輛的保險公司共同賠償他的損失。保險公司卻辯稱“涉案車輛屬于維修期間,我們不同意在商業險的范圍內承擔責任。”
02
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受法律保護。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機動車使用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車輛所有人無過錯不擔責。
上路行駛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應當首先由保險公司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雙方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確定保險公司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被告保險公司是否應當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根據商業險約定,車輛在競賽、測試期間,在營業性場所維修、保養、改裝期間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在商業險范圍內不予賠償。
該項免責條款約定目的是為了防止不符合安全技術條件的車輛使用,增加發生交通事故的風險,故商業險免賠需要滿足在營業性場所維修的空間和時間要求。
本案中,武某是在將車輛從其他地方挪到店里的途中發生事故,案涉車輛尚未維修保養且事故發生于公共道路,不符合在營業性場所維修的時間和空間條件,故保險公司應當在商業險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另因案涉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限額為30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故應由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汽車維修店無需另行向原告賠償。
綜上,判處保險公司賠償蔡某各項損失合計2.6萬余元,駁回蔡某其他訴訟請求。
03
法官說法
劉芳芳
經開區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
四級高級法官
車主將車輛交付給正規維修店進行維修保養時,對于維修店工作人員在執行與維修相關的、合理的職務行為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害的,車主通常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若車主認為維修店的行為給自己造成了損失,應另行依據與維修店之間的服務合同關系主張權利,或通過其他合法途徑解決。
免責條款非“萬能鑰匙”。 保險公司主張免責,必須嚴格審查事故是否同時滿足“在營業性場所內”和“實際維修保養進行中”兩個核心要件。
若車輛僅僅是在前往維修地點的途中或在公共道路上移動,即使目的是維修,也不構成免責條款適用的“維修期間”。保險公司應準確理解條款本意,避免對免責條款作不當解釋。
來源:經開區法院
如果您喜歡我們 推送 的文章,請將"宿遷中院公眾號"加為星標,分享您喜歡的文章并點擊頁面下方的“在看”“點贊”。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