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處理醫療事故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作為關鍵證據,其內容的全面性和準確性至關重要。政訊通·全國健康產業調研中心宣傳員為我們詳細解讀了關于鑒定書應包含的主要內容。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 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及要求;
(二) 當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的調查材料;
(三) 對鑒定過程的說明;
(四) 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
(五) 醫療過失行為與人身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六) 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
(七) 醫療事故等級;
(八) 對醫療事故患者的醫療護理醫學建議。
通過詳細列出技術鑒定書應包含的各項內容,強化了對醫患雙方權益的保護,促進了醫療服務質量的提升。每位參與者都應充分認識到這些規定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共同維護和諧的醫療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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