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安排員工加班,按照基本工資或當地最低工資計算加班工資是否合法?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以最低工資或基本工資作為加班工資基數是否有效?
合同未約定,按應得工資計算
如果在勞動合同中沒有關于加班工資計算基數的約定,企業支付加班工資應當按照員工應得工資計算,包含計時/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補貼等。
若公司在沒有合同約定的情況下,按照最低工資或基本工資計算加班費,屬于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員工不僅可以要求補足差額,還可以提出被迫離職要求經濟補償。
合同約定計算基數,各地區有差異
相關法律并未明確規定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未明確規定的情況下,企業可以在勞動合同中進行約定。
但實踐中,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約定加班費以最低工資計算,也不一定有效,各省市存在一些差異性規定。
關于加班工資基數約定無效的地區:
(1)《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第九條:
加班工資和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按以下原則確定:
勞動合同對勞動者月工資有明確約定的,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確定;實際履行與勞動合同約定不一致的,按實際履行的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確定。
(2)《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第二十五條:
計算加班工資的工資基數和勞動者休假工資基數,應當按照勞動者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勞動所得實際工資扣除該月加班工資后的數額確定。
勞動者上一月份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按照向前順推至其提供正常勞動月份所得實際工資扣除該月加班工資后的數額確定。
(3)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勞動人事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18、加班工資基數按照法定工作時間內勞動者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勞動所得實際工資扣除該月加班費后的數額確定。
勞動者上一月份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按照向前推進至提供正常勞動月份所得實際工資扣除該月加班費后的數額確定。
法定工作時間勞動者所得實際工資扣除該月加班費后的數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執行。
大部分地區可以約定加班工資基數:
(1)北京高院 北京勞仲委《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解答》(京高法發〔2017〕142號)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加班費計算基數的,以該約定為準;雙方同時又約定以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或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勞動者主張以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的,應予支持。
(2)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勞動爭議案件審理指南》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加班費計算基數,且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從其約定。勞動者應得工資難以確定的,以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含獎金)作為計算加班費的基數。
(3)《安徽省工資支付規定》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第十六條用于計算勞動者加班工資的標準,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用于計算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支付月工資的標準,應當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4)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企業職工加班加點工資計算基數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渝勞社辦發【2006】124號)
關于企業職工加班加點工資計算基數和婚假、喪假、探親假、年休假期間的工資支付標準,勞動合同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約定的,按照該勞動者加班加點發生前或休假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確定。
(5)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3年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會議紀要》25、關于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實踐中,區分情況處理: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加班工資計算基數,且該計算基數并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可按照雙方約定計算加班工資;
用人單位在其內部規章制度中對加班工資進行明確規定,若該規章制度經過合法程序制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且該工資基數并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可以按照該規章制度的規定計算加班工資;
在既沒有勞動合同約定,也沒有單位內部規章制度的規定的情況下,可以根據勞動者前12個月正常工作時間的平均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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