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路上“天降橫貓”被突襲
到底該由誰來負責?
近日
上海的薛先生
遭遇了一起有些特別的交通事故
2月28日凌晨,在上海一家面包店工作的薛先生正騎車前往門店上班,突然,一只貓從路邊躥出來。由于貓的速度實在太快,薛先生一時來不及踩剎車。
隨后自行車與貓相撞,車子前傾,后輪離地,他被甩飛出去,“感覺到嘴先著地,我的胳膊也撞了一下”。
經醫院診斷,薛先生右手手臂輕微骨折,一顆門牙已經脫落,其余有一顆牙破損、一顆牙松動。
薛先生表示,自己從醫院出來后,他曾嘗試回到事發地調取監控,沒想到當晚,自己與貓相撞的視頻便被放到了網上。
雖然這種情況可以找找到貓咪的主人或喂養人要求賠償,但是這只“涉事貓咪”應該是流浪貓,可能是從某附近單位跑出來的,具體是誰在投喂比較難取證。
這種情況薛先生
到底應該找誰索賠
四川一上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師表示,這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分鍋”:
如果這只貓有主人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如果這是被遺棄或逃逸的貓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動物原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能確認該流浪貓的原飼養人或管理人的,受傷男子可以要求前述飼養人或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難以確認原飼養人或管理人時
平常對這只貓進行過投喂,讓流浪貓對投喂人產生了一定依賴,構成了事實上的豢養關系,那么,投喂人可能被視為飼養人。比如多次或較為長期投喂(偶爾一次投喂不足以認定為事實上的豢養),導致了其對流浪貓產生了一定管理責任,根據《民法典》的前述規定,則投喂人應當適當承擔相應侵權責任。
以上情況都不滿足
如果流浪貓無法確認其飼養人或管理人,甚至連較為固定或多次投喂人都無法確認的,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在難以證明其主張的情況下,傷者無法向相關人員主張承擔侵權責任。
這種情況
可以認定為工傷嗎?
此外,林小明表示,根據法律規定,在上下班途中遭遇非自身主要責任的事故造成的傷害屬于工傷,“薛先生作為面包師,在上班途中受到流浪貓‘襲擊’造成倒地受傷,應當被認定為工傷。”
需要注意的是,申報工傷應提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的證明。
其實
曾發生過類似案件
2016年
夏某騎電瓶車下班途中被狗撞傷
公司認為夏某此次事故不予認定工傷
人社局卻認定為工傷
經審判
法院認為人社局認定工傷合法
上下班途中一旦發生交通事故
應第一時間報警
交警部門的事故責任認定
是工傷認定的重要依據之一
來源丨上觀新聞、話匣子、封面新聞、上海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看看新聞K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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