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沒給補償款,就讓先搬走,合法嗎?
實踐中,有的征收方在處理拆遷問題時常常會傾向于“先拆后補”,比如說以搬遷獎勵鼓動先搬遷再談補償問題;以斷水斷電等非法形式進行逼遷;跳過補償協商、協議簽訂等階段,以誤拆、偷拆等形式強拆;已經簽了協議但一直給補償款,被征收人都搬遷完畢了也沒有按照約定支付補償等等。
國務院令第590號第27條明確規定“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因此“先補償后搬遷”的處理方式是涉嫌違法的。無論是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簽訂補償協議的情況,還是沒有簽約拆遷方作出補償決定的情況,都必須要堅守“先補償后搬遷”的原則。拆遷方只有足額進行補償了,才能依法要求被征收人搬遷。面對征收方“先搬遷后補償”的要求,被征收人應當拒絕并依法維權。
2、貨幣補償和安置房補償,被拆遷人有權選擇嗎?
每個被拆遷戶都存在家庭情況、需求情況的特殊性,一種補償方式不可能會適用于所有家庭。然而實踐中常常有被征收人反映,征收方只在補償方案中提出一種補償方式,根本不允許他們進行選擇。
國務院令第590號第21條規定“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因此,被征收人自由選擇補償方式的權利是受法律保護的,被征收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作出合適的選擇。而征收方在進行補償時應當保障補償方式的多元化,不能硬性規定只有一種補償方式,也不能故意將其中的某一種設置的極為不合理,致使被征收人看似有得選實則沒得選。不允許選擇就是剝奪了被征收人的選擇權,是涉嫌違法的,對此被征收人有權拒絕。
3、口頭承諾可信嗎?空白協議能簽嗎?
有的征收方提出非常誘人的補償條件鼓勵被征收人搬遷或簽字,卻不愿意將這些承諾的內容落實在協議上。不明明白白、不白紙黑字,這時被征收人必須提高警惕,警惕其中存在的見不得光的一面。事實上,口頭的也就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口頭承諾的內容最后都可能化為零。而空白協議,被征收人一旦簽了,主動權也就喪失了,到時候可能就是你的房子也已經讓出去了,而協議中空白的點征收方想怎么填就怎么填。因此,口頭承諾的和空白的,最后征收方未必會承認。
因此提醒廣大被征收人,口頭承諾不要信,必須要落實在協議上才有完全實現的可能性;空白協議不要簽,法律規定的所有條款必須清清楚楚的寫在協議之中。
4、高額拆遷獎勵金可以接受嗎?
根據國務院令第590號,獎勵是一種合法的鼓勵方式,一般數額不會太多,其初衷在于對配合拆遷的被征收人予以獎勵繼而促進征地拆遷工作的順利進行。
然而實踐中常有征收方設置“限時階梯式獎勵”,約定期限內拆遷戶簽約讓房就可以拿高額獎勵,越早簽字獎勵金越高,越晚簽字獎勵金越少。這種有要求、有門檻的獎勵領取模式,其實扭曲了法律中“獎勵”的本意。很多時候征收方這么做,僅僅只是想用高額獎勵來誘使被被征收人快速的完成簽約及搬遷任務,而最終目的其實是想讓被征收人“自愿”放棄合理補償。
因此提醒廣大被征收人,一定要理性的看到高額的獎勵。仔細計算房屋價值和生活成本,如果征收方給的房屋價值的補償本身是合理的,接受拆遷獎勵也就無可厚非了。如果補償價格比周圍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值要低不少,無法保障生活水平不降低,那就要考慮其中是否存在貓膩了,千萬不要因為此時多拿幾萬的獎勵而舍棄了原本就屬于自己的更大的利益。
5、拆遷方能夠隨意實施強拆嗎?
當補償談不攏時,有的征收方會對被征收人發出“再不按照要求簽字就要強拆”的威脅。而實踐中,很多被征收人也確實遭到了突如其來的強拆。那么房子是拆遷方說拆就能拆的嗎?拆遷方有權力直接強拆嗎?
答案當然是否定的。根據國務院令第590號第28條的規定,拆遷中想要實施強拆必須要經過法院裁決,拆遷方作為行政機關是無權自行進行強拆的,否則就是涉嫌違法,只有司法強拆才是合法的強拆。所以當拆遷方作出強拆威脅時,被征收人要保持定力,不可因為害怕征收方的說法而輕易的在不滿意的補償協議上簽了字。拒簽后要積極的尋找征收方違法點作為籌碼,如果收到了補償決定書,一定要及時提起法律程序以免司法強拆的發生。
同時,實踐中有的征收方為了規避法律程序,可能會以認定違建的方式直接對被征收人的房屋進行強拆。“以拆違促拆遷”是不合法的,被拆遷人不可自認理虧放棄維權,須在期限內提起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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