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普通貨物案件審查起訴階段相關情節的爭取
梁栩境律師
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盈科廣州刑事法律服務中心副主任
專注走私犯罪辯護
一起走私普通貨物、物品案件,部分會先經歷稽查階段,即相關部門就可能存在的走私問題進行調查,隨后才進入刑事程序。而刑事程序分為偵查、審查起訴、審判三個階段,偵查階段著重于案件基本情況的調查及證據收集,審查起訴階段則主要考慮相關情節的確認及行為人責任大小,最終的審判階段則是確定前述的相關事實、證據。筆者認為,案件的辯護應該貫通整個刑事程序,任何一個環節均是重要且具有關鍵意義的,相關情節若能夠盡早確認,當然能夠為當事人爭取最好的結果。然而部分案件由于各種原因,在稽查或是偵查階段,并不能確認相關情況,導致待證的事實、情節在進入審查起訴階段時才被考慮,筆者現結合辦理案件的相關經驗,就審查起訴階段如何確立相關有利情節進行說明、分析。
一、審查起訴階段的律師工作
審查起訴階段系刑事案件程序的第二個階段,在此階段對于辯護律師而言有一項重點工作,即進行閱卷。由于偵查階段不能閱卷,因此辯護律師對于案件的事實、證據了解只有通過犯罪嫌疑人以及辦案部門,無法充分有效地接觸案件信息。在前往檢察院進行閱卷后,不僅能夠充分了解自己當事人的相關情況,同時亦能得到同案犯及關聯人員的證據材料,因此對案件的了解將是全面、完整的。
而基于所獲得的相關案件材料,辯護律師能夠有效地開展各項工作,為當事人提供辯護。
首先,進行閱卷分析案件。對于走私普通貨物、物品案件而言,閱卷能夠了解整個走私犯罪的邏輯、參與人員的鏈條以及各個人員的參與程度。除了了解事實上的相關情況,還能確認案件存在的有利及不利證據,為將來辯護提供方向。同時,還有走私犯罪均會面臨的數額計算問題,基礎材料收集、計核程序以及結果等以往無法了解的信息均會體現。
其次,閱卷后提出相關程序性申請。盡管在偵查階段辯護律師亦可以提出如取保候審等申請,但在充分閱卷后相關的申請必然更具有說服力。充分了解案件相關情況后,針對當事人的羈押狀態,辯護律師可以視情況提出如取保候審或羈押必要性審查等申請,申請的內容可基于閱卷內容進行考慮,更為貼合當事人的相關狀態。此外針對案件的相關證據,亦能提出如調取證據申請或針對數額的重新鑒定申請。因此審查起訴階段的相關申請相對偵查階段將更具有事實基礎及說服力。
再次,確認當事人參與案件的程度。如前面提到的,卷宗的相關內容不僅有自身當事人,同時亦包括其他人員。通過當事人所述和其他人員的口供或證言,能夠還原整個案件的事實情況,考慮各個環節的參與人涉案程度,從而確定不同人員的罪責及所應承擔的數額。實際上單位之間亦存在責任劃分的問題,因此案件參與的劃分是多層次的,不僅涉及單位與單位、個人與個人之間的劃分,亦包括其中的交叉關系劃分。
最后,為當事人提出具有相關情節的辯護意見。審查起訴階段筆者認為的關鍵作用之一便是針對當事人的情況,提前確認好相關罪輕的關鍵情節,從而為審判階段爭取更好結果奠定基礎。誠然審判階段已能夠確認部分情節,但由于此時案件已經進行到尾聲,若審判階段不能確認則可能會導致需要二審,增加當事人訴累,因此審查起訴階段的機會必須充分利用。
二、審查起訴階段應充分爭取的相關情節
如前所述相關情節的爭取實際上不限于審查起訴階段,但此階段由于存在全面閱卷以及能夠與經辦人較為有效地反映意見的特點,因此對情節的反映應更為詳盡。筆者認為審查起訴階段主要有如下幾項情節可以進行爭取:
首先,單位犯罪。需要說明,單位犯罪實際上并非一項從輕、減輕的情節,但為了方便統一進行分析,因此暫時以情節論。在進行閱卷后,能夠通過在案的進出口流程,分析案件進出口環節經辦的主體情況,考慮是否屬于單位犯罪。若能夠確定單位犯罪的相關情節,在相同數額的情況下可能會獲得更輕的處罰,同時對于單位的相關人員而言,單位犯罪下一般僅對單位處罰金而不會涉及到個人,此對于后續的執行程序亦有所幫助。
在審查起訴階段提出單位犯罪情況,可能需要辯護人收集單位的主體信息,如國內單位的工商登記情況或境外單位的持牌以及工商注冊情況等。同時還需要基于單位犯罪的否定性條件,提出本案屬于單位犯罪的理由,必要時還需要統計涉案單位的合法業務,從而提出并非所有業務均系犯罪活動等辯護理由。值得說明的事,雖然筆者辦理的相當部分案件均是在審判階段才確立單位犯罪,但筆者認為將關鍵情節置于最后環節較為冒險,若能夠在審查起訴階段確認則對于當事人而言更為穩妥。
其次,從犯情節。從犯情節系筆者認為在走私普通貨物、物品案件中最為重要的情節,亦是走私犯罪中對于相關行為人而言較有可能爭取到的情節。從犯情節的作用分別能夠體現在刑期以及罰金上:刑期方面,若被確定為從犯則會獲得從輕或減輕處罰,而實務中大多均會進行減輕處罰,對于現階段數額往往系特別巨大的走私案件而言,減輕處罰能夠突破十年有期徒刑的限制,從而爭取到三到十年之間的刑期,對當事人而言具有重要意義;罰金方面,對于從犯的當事人其罰金一般不會以偷逃稅額的一到五倍進行處理,同時若從犯結合單位犯罪的情節,則對于單位中的相對次要人員不會被處以罰金。因此若能夠確認從犯情節對于當事人而言無論從刑期和罰金均能夠盡可能地達到所期待的效果。
在審查起訴階段提出從犯情節,其關鍵在于分析兩項問題。一方面,走私犯罪鏈條的分析,通過結合走私模式及分工,考慮當事人所處以的環節于整個流程的重要性,從而考慮當事人是否存在作用較輕、較為次要的可能;另一方面,具體環節工作內容的分析,如對于報關環節的公司而言,若參與到報關的人員僅為信息傳達,而不參與制作具體的虛假單證,則此類人員并非重點應關注的對象,可對其認定為作用較為次要的人員。
最后,自首情節。根據筆者辦理走私案件的相關經驗,自首的相關情況往往體現在案件的兩個環節,一是稽查二是剛偵查階段的初期。實務中,偵查機關針對案件相關證據進行收集,但往往并不對所收集的證據進行評價,即不會提出證據所反映的相關情節內容。如偵查機關在偵查結束后,會出具一份《起訴意見書》,其中說明當事人構成犯罪的情況,并提出起訴的建議,但該文書中可能不會提及如當事人是否為從犯、有無自首情節等問題。
審查起訴階段考慮自首情節的關鍵在于分析案件的起始情況。如對于案件起始于稽查,則需分析當事人對于稽查程序的配合程度以及所提出的說明內容;若是對于直接立案的走私案件,則需分析其第一次進行詢問或訊問的情形,分析是否屬于未采取強制措施而配合調查的情況。無論系何種環節提起的走私犯罪案件,其自首的關鍵均是自動投案及如實供述,二者結合才能確定為自首。
此外在部分案件中,辯護人亦應積極搜集當事人可能為自首的相關證據。如分析其配合調查前往說明情況的時間、內容,如對比其詢問、訊問內容的區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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