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審判參考》中走私犯罪案例匯總
截至《刑事審判參考》第124集,共計展示了20個走私犯罪案例,并提出了每個案例的核心裁判要點及所期待解釋的問題。
針對下列案例,筆者現特提醒如下三點:
一是經過司法解釋的更新,部分案例中的裁判要點實際上已經載入到新頒布的法律或司法解釋之中;
二是部分裁判要點現階段在實務中已經不適用或被替代;
三是本匯總僅限于走私犯罪,并未列入屬于毒品犯罪的走私毒品罪的相關參考案例。
1.《刑事審判參考》·總第1期第1號 北京太子紡織工業有限公司、姚志俊等走私普通貨物案——單位走私犯罪在法律文書中如何表述
2.《刑事審判參考》總第2期第18號 林春華等走私普通貨物案——以公司名義進行走私,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是個人犯罪
3.《刑事審判參考》·總第24期第151號 陳德福走私普通貨物案——犯罪單位的自首如何認定
4.《刑事審判參考》·總第35期第267號 宋世璋被控走私普通貨物案——在代理轉口貿易中未如實報關的行為不構成走私罪
5.《刑事審判參考》·總第35期第268號 上海華源伊龍實業發展公司等走私普通貨物案——擅自將“進料加工”的保稅貨物在境內銷售牟利行為的定性
6.《刑事審判參考》·總第43期第336號 王紅梅、王宏斌、陳一平走私普通貨物、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以單位名義實施走私犯罪,現有證據只能證實少量違法所得用于單位的經營活動,絕大部分違法所得的去向無法查清的,是單位犯罪還是個人犯罪
7.《刑事審判參考》·總第53期第416號 蓑口義則走私文物案——走私古脊椎動物、古人類化石的行為應以走私文物罪定罪處罰,走私古脊椎動物、古人類化石以外的其他古生物化石的行為不能以走私文物罪定罪處罰
8.《刑事審判參考》·總第54期第423號 林永杰、盧志強走私普通貨物案一一走私仿真槍犯罪案件中的有關鑒定和計稅依據問題
9.《刑事審判參考》·總第58期第455號 張俊等走私普通貨物案——單位責任人員在實施單位犯罪的同時,其個人又犯與單位犯罪相同之罪的,應數罪并罰
10.《刑事審判參考》·總第67期第540號 張樹林等走私、販賣、運輸毒品案——對有重大立功表現但罪行極其嚴重的被告人如何量刑
11.《刑事審判參考》·總第73期第616號 岑張耀等走私珍貴動物、馬忠明非法收購珍貴野生動物、趙應明等非法運輸珍貴野生動物案——具有走私的故意,但對走私的具體對象認識不明確如何定罪處罰
12.《刑事審判參考》·總第84期第744號 朱麗清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物品案——走私年代久遠且與人類活動無關的古脊椎動物化石的行為如何定性
13.《刑事審判參考》·總第86期第772號 王宇走私珍貴動物制品案——《刑法修正案(八)》實施后刑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的適用
14.《刑事審判參考》·總第86期第773號 程瑞潔等走私廢物案 ——走私的廢物中混有普通貨物的,如何定罪處罰
15.《刑事審判參考》·總第91期第840號 應志敏、陸毅走私廢物、走私普通貨物案——在走私犯罪案件中,如何認定行為人對夾藏物品是否具有走私的故意以及對走私對象中夾藏的物品確實不明知的,是否適用相關規范性文件中根據實際走私對象定罪處罰的規定
16.《刑事審判參考》·總第93期第873號 廣州順亨汽車配件貿易有限公司等走私普通貨物案——在刑事案件中如何審查電子數據的證據資格以及如何認定走私共同犯罪中主、從犯
17.《刑事審判參考》·總第96期第940號 戴永光走私彈藥、非法持有槍支案——走私氣槍鉛彈構成犯罪,量刑標準是否應當有別于一般的走私非軍用子彈
18.《刑事審判參考》·總第103期第1075號 王挺等走私武器、彈藥,非法買賣槍支、彈藥,非法持有槍支、彈藥案——因個人愛好,以收藏為目的購買槍支、彈藥的行為如何定性
19.《刑事審判參考》·總第105期第1119號 舟山市某遠洋漁業有限公司、李某某走私普通貨物案——冒用遠洋漁業項目確認的船舶名義,將自捕水產品作為不征稅貨物報關入境的行為如何定性
20.《刑事審判參考》·總第110期第1199號 呂麗玲走私普通物品案——攜帶貴金屬紀念幣入境的行為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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