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一起跨境電商“刷單”走私案談數額辯護
梁栩境律師
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盈科廣州刑事法律服務中心副主任
專注走私犯罪辯護
近年來,借助“刷單”模式進行走私的跨境電商單位不斷增多,與傳統的走私普通貨物案件不同,此類走私案件存在數量巨大但批次零散,貨物眾多但品類區別大的特點,同時由于跨境走私中的轉運公司常與多于一間的報關公司進行合作,因此報關的關口亦常不同。
上述實際上系現階段跨境電商“刷單”走私案件與傳統走私普通貨物案件對比下的特點,也是基于該類案件新的辯護切入角度。筆者近期辦理一起珠三角某市的跨境電商“刷單”走私普通貨物案件,該案涉及全國8個省市,涉案金額約為1.7億元。在該案的辯護過程中,筆者發現上述所介紹的一些特點,能夠結合具體案件,對走私犯罪數額進行一定程度的扣除,故特撰此文,針對跨境電商“刷單”走私案件的數額扣除問題進行分析。
一、案情簡介
本案當事人實際上系整個商品進口環節中的中介或轉運的角色,通過接受在境外完成攬貨的相關人員的業務,制作相關報關材料,并在貨物進入境內后安排快遞公司散貨。當事人在歸案后,實際上已基本承認自身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并對筆者提出希望做罪輕辯護,獲得較輕判決。在尊重當事人的意愿情況下,筆者在基本確立本案的單位犯罪、其他責任人員、單位在整個鏈條中實際上為從犯等可能影響最終量刑的情節后,開始往數額方向分析,力求能夠通過降低數額,達到較好的辯護效果。
在案件偵查階段,筆者通過會見了解到案件的涉案數額約為2300萬元,據當事人所述,此數額與其預計的差距太大,認為基本不可能發生。隨后筆者通過分析案情及引導當事人還原工作的細節及情況,大概了解到本案數額認定較高的緣由,并制定了一些列的降低數額的辯護計劃。
二、對數額辯護展開不同層次分析
當事人在陳述其認為數額可能存在虛高的原因時,碎片化地提及到幾個細節:
1.當事人所有處理的單據均系從公司運用的數據系統中下載;
2.當事人僅處理過某關口的報關業務;
3.當事人在某個年度曾因生育而未參與公司經營工作;
4.當事人所處理過的文件都曾使用郵件進行轉發。
在進行閱卷后,筆者結合上訴四個細節,經過仔細研究卷宗的相關內容后,認為能夠就上述方面進行入手,對本案涉嫌偷逃稅額進行扣除。
首先,當事人認為本案認定數額虛高的情況,筆者認為并非存在錯誤計算的情況,而是辦案部門在計核偷逃稅額時僅根據公司換單系統所記載的數據進行導出,而未明確其中數據哪些與當事人存在關聯,畢竟筆者在研讀卷宗時發現,當事人所供職的單位中,背后的實際控制人有使用其他進口報關渠道而未告知當事人,故上述換單系統中實際上存在部分業務數據當事人并不知情。
其次,當事人明確僅處理過某關口進口的貨物,對其他關口的貨物并不負責。此情況在閱卷時出現了難點,即相關報關文件實際上并未注明在哪個關口報關,故無法從文件本身甄別關口區別。只能根據其他方面的證據對文件進行排除。
再次,當事人雖存在產假的情況,但不能當然排除,筆者認為產假的事實應結合案卷其他證據,應爭取從整體上排除產假年度的相關數據。
最后,郵件為保底數據。由于本案當事人曾將所處理過的所有文件全部發送到后續聯系人處,故在郵件中記載的相關信息內容很可能成為本案核定走私偷逃稅額的基礎,當然即便將所有郵件收集,其中亦只能達到基礎的作用,隨后針對郵件對比報關單等文件后,才能一一確認本案有效的走私項目及項目下的具體走私數額。
三、確認本案的辯護思路及辯護觀點
在經過對本案的分析后,筆者開始逐漸根據上述四個不同層次的情況,針對涉案偷逃稅額的扣除提出辯護意見。筆者認為,本案的數額辯護應分為兩個方向,一系明確現階段的數額構成并不合理,二系提出認定的正確思路。
1.現階段所認定數額的邏輯存在問題
本案根據當事人所述,實際上其所在單位內處理單證的所有員工的基礎數據,均來源于單位后臺的一個數據系統,該系統對接的是國外倉庫。同時根據本案涉案單位實際控制人的供述,使用該系統的人員除單位人員外,還包括其他單位但參與幫忙制作單據、報關的人員。
故由此可知,后臺系統所導出的數據,實際上系本案含涉案單位內的各個團伙的數據總和,而現階段將所導出的數據均認定為當事人所處理,實際上系將他人數額添加到當事人頭上,此為現階段認定數額方面不合邏輯和事實的原因。
2.辯護人提出的正確認定本案偷逃稅額方法
本案正確認定偷逃稅額的方法應為如下三者結合:
一系從時間段上,本案應排除當事人在產假期間的時間段,并在明確其假后恢復工作時間后,進一步確認實際開始參與制作單據的時間,此時間段才是當事人犯罪行為持續的期間;
二系從單據本身,明確本案單證對應的關口,確認某關口的單據才是當事人參與走私犯罪的部分;
三系從各項證據出發,在結合上述兩項情況后,能夠明確證據確實、充分的部分,才能納入本案偷逃稅額的部分當中。
換言之,即在結合證據的情況下,突出本案當事人存在的一些特殊的客觀事實,并予以扣除。
關于數額辯護上,筆者認為盡管部分走私普通貨物案件由于其報關模式相對單一,貨物比較固定等原因,故扣減的空間可能不大,但每一起案件實際上都具有其特殊性,或是事實方面的特殊、或是證據方面的問題,所以筆者認為對于每起案件均應仔細進行分析,確定是否存在扣減的空間。
筆者認為在數額扣減的問題上應具有更為靈活的辯護思路,即不應將數字上的降低作為最終目標,而應將數額與刑期結合,從根本上減少當事人面臨的刑罰。由于走私普通貨物、物品案件的偷逃稅額確認系依據于偵查機關出具的《核定證明書》,數額的修改、更正等一般都需要重新進行核定(除非核定證明書中能夠基于時間、貨物等因素進行直接扣減)。實務中提起重新核定的難度較大,且核定的時間并不計入審限,故核定問題會給當事人帶來兩個困難:一是對于數額遠超特別巨大的走私案件,即便扣除部分稅額但依然屬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的量刑范疇,并未根本性地改變當事人的情況;二是訴累問題,筆者曾經歷過一起案件其核定時間長達一年,當事人只能承受長時間的等待。
基于上述情況筆者認為提出數額核定問題應與其他辯護理由相結合,如從犯、單位犯罪等。對于能夠降低至250萬元、500萬元偷逃稅額的案件,應重點關注稅額核定;而對于無法突破上述金額的案件,則應關注其他有利情節,此時數額方面的辯護應作為在一定量刑幅度內盡可能獲得低量刑的“籌碼”。回到本案的辦理中,當事人所涉及的數額約為2500萬元,盡管具有相關理由可降低偷逃稅額,但即便獲得大幅度扣減,最終認定的數字必然亦在千萬級別,故筆者結合其所具有的單位犯罪、從犯等情節,提出數額認定上可能存在一定問題,建議法院在量刑時予以考慮。在庭審過程中法院亦對數額問題進行詳盡調查,控辯雙方發表了各自的意見。最終當事人在2500萬元金額的情況下,被處于三年半有期徒刑的處罰,該刑期對應金額已經屬于較低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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