螞蟻搬家跨境電商走私案相關經營平臺經營者法律風險分析
梁栩境律師
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盈科廣州刑事法律服務中心副主任
專注走私犯罪辯護
螞蟻搬家模式系跨境電商走私案件中涉案人員、單位的常見行為模式,其主要模式系通過少量多次的方式將相關物品以跨境電商的模式進口到境內隨后再進行銷售。由于該行為下必然涉及到盜用他人免稅額度的情況,故實務中傾向于認定為涉嫌走私普通物品罪,然而行為上雖然被認定為走私,但具體到涉案的人員、單位的認定則應進行進一步分析。實踐中對于在保稅區內經營商品平臺的跨境電商從業上家而言,即便下游存在涉嫌走私的情況,對于上游商家并不當然構成走私普通物品罪,應基于整個情況的經營模式進行綜合分析,才能考慮自身與犯罪的距離以及追訴的可能。
一、螞蟻搬家跨境電商走私案的常見模式
跨境電商走私案的核心在于盜用他人免稅額度,從而達到利用免稅政策將應繳納稅款的物品進口。筆者所辦理的跨境電商走私案中雖然行為模式、性質各有特點,但所有的業務操作及特點都是圍繞獲取免稅額度而進行。實踐中相關人員、單位存在的犯罪行為可能包括:如對于跨境電商經營平臺明知他人可能涉及走私而與其合作;如對于貨運單位或快遞公司、人員通過投遞空包裹或是特定地址投放包括,從而達到規避三單對碰的目的;再如對于境內經營的各類電商平臺,通過刷單的方式以低稅或免稅大量購買貨物;最后當然亦包括為跨境電商走私作準備而盜用他人身份信息的情況等。
在螞蟻搬家走私案中具有一項較為明確的特征,即行為人在相關電商平臺購買物品錄入身份信息后,會將相關物品寄送到較為相似的地址中,如同一街道、同一小區,相關地址均模糊。在物品送到后,行為人會自行前往領取,從而達到積少成多的效果。對于此類行為,實際上的貨主以及快遞人員、公司,由于直接參與到違反跨境電商相關規定的貨物進出口業務中,故會被認定為案件的犯罪嫌疑人。
然而值得考慮的是對于此類案件的平臺經營者,其是否應被納入到案件的追訴范圍內?平臺的經營者即為在國內大型電商網站進駐的商家,此類上家一般通過自行在境外購買貨物,隨后寄存于保稅區中待銷售,或是在區內向大型進出口平臺調配貨物再進行銷售。筆者在經辦的數起平臺經營者涉嫌走私普通物品案件中,總結了相關人員不構成犯罪,應予撤銷案件或不起訴的辯護理由,現就相關情況進行介紹、分析。
二、平臺經營者不構成犯罪的相關理由
筆者認為平臺經營者不構成犯罪的理由主要應考慮行為的具體模式。
1.平臺經營者的相關行為均發生在境外與境內無聯系
如前面提到的平臺經營者貨物來源的問題,相關貨物的采購均發生在境外,采購后并未與境內產生即時聯系。舉個例子,在一般貿易走私案件中,相關追求走私犯罪結果的人員在貨物被采購、定制時已經確定了隨后的整個走私模式,或通過低報或通過偽報的方式將貨物進口到境內。而跨境電商平臺經營者在采購貨物時,貨物的運輸目的地系保稅區而非境內地址,換言之采購的行為實際上只是境外經營行為,未與境內的個人、單位產生聯系,因此無法得出該行為屬于走私犯罪構成部分的結論。
2.處于保稅區的貨物其實際去向尚待確認
貨物進入保稅區時需就貨物的基本情況進行報備,包括貨物的數量、實際交易價格以及將來可能的貿易方式等,針對貿易方式的問題其將來存在變更的可能。在近年逐步開展的綜合保稅區中,相關貨物可以進行區內的銷售、轉區或根據不同的交易變更將來進口模式等,對于平臺經營者將貨物運輸到保稅區后,貨物將來的進口貿易方式實際上屬于待確認的狀態,并不當然以跨境電商的方式報關進口。因此不能因平臺經營者采購、運輸貨物便認為其與后續發生的跨境電商走私案產生刑事法律上的聯系,貨物去向不明意味著經營者并未參與到涉案走私行為當中。
3.判斷涉案走私犯罪的核心行為
所有的走私案件均有相應的核心行為,該行為不僅系判斷案中主從犯的參考標準,亦可能通過分析個人、單位與核心行為的距離從而得出無罪的結論。在一般貿易走私案中其核心行為在于制作虛假的單證、合同等;在跨境電商走私案中除了上面提到的涉及運輸業務的核心行為外,還包括如提供身份信息,提供換單系統等,故在辯護過程中能夠通過分析核心行為與平臺經營者的距離,考慮平臺經營者有無認識到本案存在走私的可能,從而論證其無罪或罪輕的理由。
三、案例分享
近期筆者曾接受一起關于平臺經營者的具體咨詢,在經過分析后筆者認為該經營者最終被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的可能較低。該案的經營者在進口貨物后基于電商平臺訂購進行銷售,在經營過程中要求客戶提供身份信息及真實的收貨地址。隨后由于下游推單單位存在走私行為,而被卷入到案件當中。
筆者對經營者情況進行分析,先從上面提到的行為模式出發,認為經營者的業務與走私核心行為不存在關聯,即經營業務合法且并未在犯罪意思上與走私實行人員產生聯系。隨后從案件的證據角度出發:首先,并無證據顯示經營者與下游單位存在聯系,二者未進行共謀;其次,經營者與下游單位在經營過程中形成的文件均公開可查,推送單據、買家信息等并未進行任何形式修改;再次,本案的納稅義務主體并非經營者,無論貨物最終應繳納稅款多少,均系由實際買家進行繳納,經營者并無進行走私的必要;最后,則是經營者的利潤來源問題,其銷售價格為不含稅價格,其中已經包括銷售利潤,最終的進口方式并不影響其利潤的構成,換言之并未從后續發生的他人從事的走私行為中獲得非法利潤。
該案在經過八個月的偵查后,最終并未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相關人員在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后解除取保,撤銷案件。
四、螞蟻搬家模式下對經營者的一些建議
筆者認為在經營過程中平臺進駐的經營者較難區買家的真實情況,對于買家是否為真實個人,或是螞蟻搬家的隱藏貨主,缺乏判斷的能力。為了保障經營合法順利,筆者認為經營者可以著重對如下問題進行審查:一方面對于存在可疑的收件地址、個人等,需要求他人盡可能提供較多的信息材料,以證明其為真實的個人;另一方面對于交易中相關信息存在錯誤的訂單,需要求買家自行進行補充,不能因貪圖便捷或體現自身服務而為他人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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