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主筆:黃歆雅
民庭法官助理
(更多風采見文末)
承租人無法按期支付租金從而引發房屋租賃合同糾紛,這是在司法實踐中較為常見的案件類型。近期,我輔助承辦法官審理了一起典型的房屋租賃糾紛案,通過多方調解,最終促成雙方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化解矛盾。案件并不復雜,卻讓我深刻體會到,司法裁判不僅是法律的剛性適用,更要傳遞人性溫度,為困境中的當事人托起希望。
租賃雙方的“兩難”窘境
老李從外地來上海打拼,經過多年積累,租下一處商鋪開了一家屬于自己的餐廳。開店之初,餐廳生意紅火,老李本期待生活蒸蒸日上,可沒想到后續受各種因素的影響,餐廳的客流量日益減少,生意變得冷冷清清。最終,老李難以支撐,無力支付租金。
出租人多次催討租金無果后訴至法院,要求與老李解除房屋租賃合同、追討欠款并追償違約金及損失。一審法院依據法律規定并結合案情,認定老李為違約方,判決雙方房屋租賃合同解除,老李按約支付欠付的租金及違約金共計60余萬元。
一審宣判后,老李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了上訴。
庭審中,老李含淚向我們陳述,他明白一審判決合法合規,但餐廳是全家生計所系,在餐廳關門的情況下,他實在無力一次性償付60余萬元的欠款。而出租人一方表示,他面臨著很大的房貸壓力,租金是一項重要的收入來源,老李長期欠付租金的行為也給他帶來了不小的損失。
逆轉“雙輸”局面
我們認為,一審判決雖于法有據,但目前的情況是,老李傾家蕩產也無法一下子還清欠款,出租人一方即便申請執行,也面臨著執行不到全部款項的風險。庭審中,雙方都表達了調解的意愿,希望能夠找到解決問題的更好方案。如何找到既能保障出租人合法權益,又能給老李生存空間的平衡點,成為調解關鍵。
為此,我們采取了“三步調解法”,盡可能促成雙方達成調解:
第一步,了解雙方當事人實際情況與根本訴求。我們在庭后與雙方的交談中得知,老李雖暫時困難,但此前的履約記錄一直都很好,且他目前已著手轉型預制菜業務,經營存在回暖可能。而出租人一方的經營體量較大,更關注資金安全而非資金回籠速度。
第二步,開展釋法說理及風險釋明工作。經過進一步釋法說理,老李表示愿意支付一審判決認定的全部款項,但現階段新業務剛剛起步,希望分期付款,緩解經營壓力。之后,我們向出租人分析了判決執行面臨的周期成本及執行不能的可能性,出租人研判風險后,表示同意分期付款。
第三步,組織定制具體調解方案。在雙方達成初步調解意向后,由合議庭主持制定了具體的調解方案。老李提出了“3+6”階梯式還款方案,即前3個月還款金額較均值減少30%,后6個月還款金額遞增,出租人出于對老李新業務的信任,同意了此方案。同時,調解協議中還明確,若老李有一期未能按約還款,則出租人有權按一審判決申請強制執行,以保護出租人權益。
“點燃”希望之火
簽署調解協議時,老李雙手合十向我們表示感謝,連連稱此為“救命”調解。幾日后,老李到院表示其已按約支付了第一期款項,并送來錦旗及感謝信,信中寫道“謝謝您們在一個企業生死存亡之際,努力地為雙方爭取空間,給企業喘氣再生的機會”。
這封信讓我深受觸動,面對同類型房屋租賃合同糾紛,表面相似的案情背后,承載的是不同的人生選擇與命運軌跡。比如本案中的老李,在餐廳關門歇業,背負巨額債務之后,選擇積極調整心態,尋找新業務方向,以期東山再起。對于他來說,如果僅是簡單地作出一份維持判決,可能會成為壓垮他的最后一根稻草,而本案的調解或許能于困境中為其點燃一方燭火。
承辦法官曾說,司法裁判應彰顯三個維度:一是事實維度,精準把握案件細節,避免“一刀切”裁判;二是價值維度,將司法為民理念轉化為具體司法方案;三是情感維度,用群眾聽得懂的語言釋法說理,讓當事人既解法結更解心結。
本案的成功調解讓我更加堅信,優秀的司法從業者要手握法典的羅盤,更要懷揣人性的溫度計,讓司法裁判既成為定分止爭的界碑,也成為照進現實的暖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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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歆雅
美國南加州大學全日制法學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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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 翟珺
人像攝影 | 施蕾
版面編輯 | 周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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