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詐發行證券罪打擊發行"證券"范圍已擴大。
王科棟律師,金融領域刑事律師。
最近已經有不少欺詐發行違規披露的行政處罰案件,上市公司相關的主體都已經移交刑事程序了。在我們團隊辦理的某互聯網視頻公司欺詐發行案件當中發現不少問題,政策是越來越嚴峻,越來越受制。還是要提醒,不管是上市公司還是其董監高控股股東都應當嚴格遵守上市規則,不要再抱有僥幸。
大家好,我是康達律所王科棟律師,專注于證券犯罪的刑事辯護。政策嚴峻其中的一個表現就比如像欺詐發行證券罪中證券范圍的擴大,我留意到不少的文章或者信息標題之前都是用的欺詐發行股票罪。刑法修正案11之后這個罪名已經發生了變化,也就是今天講的欺詐發行證券罪罪名發生了變化。
變化之一其實就是發行對象的擴大。原刑法條文中只規定了股票或者是公司企業債券,修改后就增加了像存托憑證或者是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該規定擴展了這個罪名的規制的范圍,也就是發行對象實現了與證券法的有序對接。
按照新的規定本罪中欺詐發行的證券包括了以下四種:一股票,二公司企業債券,三存托憑證。這里具體詳細說一下。
·存托憑證是指存托人受基礎證券發行人委托,以基礎證券發行人發行上市的證券為基礎,在本國或地區證券市場發行并流通轉讓的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證監會關于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若干意見的通知中也提到了是將存托憑證納入證券范圍。
·第四種是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其實這就是一個兜底的條款,而且這個兜底的范圍是非常大的。考慮到證券市場的創新發展,授權國務院依法認定其他證券的品種,為將來新的證券品種適用本條預留了空間,這就是證券犯罪擴大的一個信號。
所以在此還要提醒上市公司及相關的董監高嚴格遵守上市規則。
我是康達律所王科棟律師,下期繼續分享欺詐發行證券罪中相關的法律實務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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