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火災是一種
突發(fā)性強、破壞性大
處置較為困難的自然災害
春季天干物燥
是森林火災高發(fā)期
近期多起案例
一起來看
案例一:2月14日,北京市豐臺區(qū)一濕地公園草坪起火,經調查,謝某某散步時隨手丟棄未熄滅煙頭,引燃干枯蘆葦釀成火災。謝某某被相關部門處以行政拘留10天的處罰,并處罰款500元。
案例二:1月13日,江西省贛州市會昌縣村民黃某在山腳下燒米果灰,違規(guī)野外用火,被相關部門處以罰款人民幣1000元。
案例三:1月11日,廣東省肇慶市廣寧縣發(fā)生山火,經調查,馮某使用打火機清理山場時點燃雜草,造成90多畝山林被毀。目前,馮某明已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
“林+火”=“焚”
森林防火沒有旁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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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護共同綠色家園
撲救森林火災的基本原則是什么
撲救森林火災的基本原則是“打早、打小、打了”。打早是指及時撲火,打小是指撲打剛發(fā)生的火,打了是指撲火的徹底性,既要撲打明火,又要清理暗火,消滅一切余火。三者相互聯(lián)系,相互影響。打早是滅火的前提,打小是滅火的關鍵,打了是滅火的核心。
森林火災法律法規(guī)常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六十四條 過失引起火災,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森林防火條例》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造成森林火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牢記森林防火“十不準”
編輯:李婭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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