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太原市晉源區XX鎮啟動XX村城中村改造項目。原告李XX與XX鎮政府、XX居委會及XX房地產公司簽訂《產權置換協議書》,約定置換住宅、商業產權等共計900余平方米及車位等權益,并明確過渡費、補償金等條款。協議約定回遷期限30個月,但截至2019年,被告僅交付部分住宅,其余權益及超期過渡費均未履行。原告遂提起行政訴訟,要求繼續履行協議。
1. 協議性質之爭:被告XX鎮政府辯稱協議為民事合同,鎮政府僅為“見證人”,非行政主體;
2. 責任主體推諉:XX房地產公司否認自身為適格被告,主張義務主體僅為居委會;
3. 履約可行性:被告以協議“無效或無法履行”為由拒絕承擔責任。
判決三被告繼續履行《產權置換協議書》全部條款
行政協議“剛性與柔性”的司法平衡
本案核心價值在于厘清行政協議的雙重屬性:既需尊重契約自由,又需強化行政主體履約剛性。法院通過三點突破性認定,為同類糾紛樹立標桿:
1. 主體穿透:鎮政府以“監管職責”參與協議,不得以“非簽約方”逃避責任;
2. 效力剛性:行政協議無效舉證責任倒置,被告未能證明即推定有效;
3. 執行兜底:引用《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八條,明確行政機關違約須承擔繼續履行責任,不得以“民事化”抗辯架空協議效力。
本案啟示:以“協議合規性審查”破解征拆補償僵局
城中村改造中,行政機關常通過“協議民事化”“責任轉嫁”等手段規避義務。
本案勝訴揭示:專業律師可通過精準定性協議性質、鎖定行政主體責任,將一紙協議轉化為制約公權的“利刃”。
明確協議性質:簽約時注明行政機關職權依據(如政策文件編號),強化行政協議屬性;
固化履約證據:保留過渡費支付記錄、催告函等,防范“部分履行即視為終結”;
鎖定責任主體:列明參與簽約的行政機關及企業,避免單一主體脫責。
行政機關否認協議行政屬性(如本案);
以“協議無效”“超范圍授權”為由拒絕履約;
將行政責任轉嫁至村委會或開發商。
1. 程序規則不得濫用:
行政機關對同一項目關聯文件必須全面答復,不得以“拆分申請”變相增加公民負擔;
例外情形僅限信息分屬不同機關保管,且需明確告知具體獲取途徑。
2. 程序義務法定化:
對不屬本機關公開的信息,需書面說明理由及法律依據;
對已主動公開的信息,應提供查詢方式或官方鏈接。
3. 履約責任不可豁免:
行政機關參與協議即構成履職承諾,不得以“民事合同”“非直接責任方”推諉;
法院對履約可行性實行“最低限度審查”,僅需證明協議合法有效即可判令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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