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作為“預付式消費”曾經的消費者和受害者,本人看了《解釋》之后有幾點感想:
一、違法的成本太低,維權的成本太高。
根據《解釋》第十五條之規定,“預付式消費合同解除、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消費者請求經營者返還剩余預付款并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返還預付款本金應為預付款扣減已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價款后的余額。”
整體維權結果還是以“填平原則”為主,以“懲罰性賠償”為輔。這就導致違法成本很低,消費者的維權成本過高。消費者在實際維權過程中會遭受時間成本等無形成本的新一輪損失。
二、“懲罰性賠償”適用條件苛刻
《解釋》第二十三條顯示,“經營者收取預付款后終止營業,既不按照約定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又惡意逃避消費者申請退款,消費者請求經營者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經營者行為涉嫌刑事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將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
根據《解釋》第二十三條,只有經營者終止營業這種情形,才能對其適用懲罰性賠償。有時候,經營者仍在營業,既不按照約定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又惡意逃避消費者申請退款的行為更為可惡,也應適用懲罰性賠償。經營者是否終止營業不應是懲罰性賠償適用的前提條件。經營者是否是存在惡意行為,是懲罰性賠償適用的充要條件。
三、《解釋》有將民事糾紛和刑事犯罪混淆的嫌疑,可能導致公安機關和法院之間相互推諉
《解釋》第二十三條將欺詐和詐騙混為一談,可能導致明明構成詐騙犯罪卻適用懲罰性賠償。收取預付款后終止營業的原因如果是經營了一段時間后因為經營不善而終止營業,且惡意逃避消費者申請退款,可以給個懲罰性賠償。如果是收取消費者預付款后馬上終止營業,或者明知無能力經營還繼續收取消費者預付款后終止營業,這就是構成詐騙犯罪。不應把懲罰性條款和犯罪行為編在同一法律條文內,導致該懲罰性條款將犯罪行為模糊為民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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