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為AI生成,與內容無關)
作者 | 鄒成效
今天看到這樣一起關于落馬官員的通報:
日前,經棗莊市委批準,棗莊市紀委監委對臺兒莊區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苗傳華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苗傳華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禮;違背組織原則,隱瞞入黨前嚴重錯誤;廉潔底線失守,違規從事營利活動,違規贈送禮金;違反工作紀律,不正確履行職責,違規出借公款;大搞“靠企吃企、靠煤吃煤”,違規經營任職企業同類營業,謀取巨額非法利益;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苗傳華嚴重違反黨的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非法經營同類營業、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棗莊市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棗莊市委批準,決定給予苗傳華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按規定撤銷其榮譽稱號;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并移送。
在通報中,比較少見地見到了這樣的描述:“違背組織原則,隱瞞入黨前嚴重錯誤”。
那么,他隱瞞的入黨前嚴重錯誤會是什么錯誤?
這種情況會怎樣處理?
我們先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八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一)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隱瞞不報;
(二)在組織進行談話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
(三)不按要求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個人去向;
(四)不如實填報個人檔案資料。
有前款第二項規定的行為,同時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掩蓋事實的,依照本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處理。
篡改、偽造個人檔案資料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隱瞞入黨前嚴重錯誤的,一般應當予以除名;對入黨多年且一貫表現好,或者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給予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可以看出,《紀律處分條例》對隱瞞入黨前嚴重錯誤的行為,處理是非常嚴厲的,正常情況下都要除名,類似于法律中合同效力的“自始無效”:你本來就不符合黨員的條件,就不應該成為黨員。
當然, 《紀律處分條例》也給了一些例外情形,“對入黨多年且一貫表現好,或者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還是可以網開一面,保留黨員資格,給予處分。
這個問題解決了,那我們的苗副主任,有可能隱瞞的是哪一類型的嚴重錯誤呢?
一般來說,“嚴重錯誤”指的是如果依照當時的黨規黨紀,應當給予比較嚴重的處分,也就是達到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的行為。
而達到這個標準的行為,一般為:刑事處罰、行政拘留、政務處分等。
政務處分首先可以排除,因為苗副主任在擔任區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之前,長期擔任“山東王晁煤電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也就是說,苗副主任是從國企一步步走上領導崗位的。
而且,根據報道:苗傳華2001年被評為棗莊市勞動模范稱號,2002年獲得山東省富民興魯勞動獎章,2002年被評為全國煤炭工業優秀管理者,2003年被評為山東省優秀企業家,2008年被授予山東省勞動模范稱號,2010年被授予全國勞動模范稱號。
由此可以推斷出,出生于1960年,畢業于山東工業大學的苗傳華,在煤電生產領域還是有其獨到的工作方法,才會得到表彰,41歲時就成為市級勞動模范。
一般來說,其入黨時間,應該在其大學畢業參加工作到獲得市級勞動模范之間,也就是在差不多在1980年至2001年間。
作為一名國企工作人員,刑事犯罪想讓單位不知道,是幾乎不可能的,哪怕是緩刑也自然有社區矯正部門向單位通報;而政務處分更是想隱瞞也隱瞞不了;行政拘留的話,如果是發生在本地,也幾乎不大可能隱藏得住。
所以說,比較大的可能性,是發生在異地的行政拘留。
根據我的從警工作經驗,警務聯網是在2000年以后才逐步發展起來的,在此之前,各地的行政處罰都是紙質文書流轉,當時也沒有強調必須將處罰結果通知單位或者當地黨組織,警員在辦理有些行政案件時,為了辦案順利,甚至會承諾“只要如實交代,從輕處罰,可以選擇方便的執行時間,且不會通知家庭、單位、黨組織”等。
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在異地的短期行政拘留(例如行政拘留三日,在雙休日或者節假日執行的話,完全不影響正常上班)確實有可能被隱瞞。
苗副主任有可能趕上了當時的司法環境,入黨前沒有向黨組織如實匯報,但在這次落馬后,如實匯報的相關情況,在核實后予以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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