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視覺中國
“618”大促活動中,小王趁著折扣購入價值5000元的新手機。到貨時,因他正在開會未接電話,快遞員便將包裹放入小區驛站。兩天后小王取件時發現包裹丟失,驛站以“包裹太多找不到”推責,快遞公司聲稱“已按流程投遞”,商家則撇清責任稱“貨已發出與我無關”。三方相互推諉,小王陷入維權困境。
01
核心法則:約定地點交付是商家與快遞的剛性義務
根據《民法典》的精神,買賣合同的履行基礎在于雙方合意。消費者在網絡購物平臺下單并支付貨款時,其預留的詳細收貨地址,本質上構成了與商家之間買賣合同關系明確約定的交付地點。商家作為賣方,負有將該特定商品完整無損地送抵該指定地址的法定義務。無論是商家自行配送還是委托第三方快遞公司執行,此核心義務均不轉移。
倘若快遞員未將包裹送達消費者預留地址,亦未征得消費者本人明確授權或同意,便將包裹放置于快遞柜、驛站或其他代收點,此行為本身就構成了對原始合同的根本性違約。商家未能依約完成“門到門”的交付,消費者完全有權要求其繼續履行合同——將商品送至約定的家中地址。
02
風險轉移的臨界點:簽收確認前,風險在商家方
《民法典》第604條進一步明晰了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轉移的關鍵界限:“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 這里的“交付”,在快遞場景下,指的就是消費者在約定地址實際接收并確認包裹的時刻。
?包裹簽收前,包裹尚處于商家(或受其委托的快遞公司)的控制和保管之下。此間發生的包裹丟失、被盜、因外力導致的損壞等風險,應當由商家承擔。消費者未實際收到完好的商品,自然無需為此擔責(商品自身存在質量問題的情況屬于另一法律關系,不在此風險承擔范圍內)。
?包裹簽收后,消費者已實際控制商品,此后發生的毀損滅失風險,一般由消費者自行承擔。
擅自代收的后果,風險未轉移,快遞公司難辭其咎。
因此,案例中快遞員在小王因開會未能及時接聽電話的情況下,未嘗試二次聯系或遵循流程將包裹退回,而是擅自將價值5000元的手機存放到小區驛站。這一行為,由于未獲得小王的任何形式的同意,導致包裹并未在法律意義上完成“交付”——它未被送至約定地址并由小王本人或授權代表接收確認。包裹丟失的風險在此刻并未發生轉移,仍應由負責投遞的快遞公司(作為商家的受托履約方)承擔。
03
“同意代收”后的責任分化:保管關系的確立是關鍵變量
假如消費者確實事先主動要求或事后明確同意快遞將包裹放置在特定代收點,法律關系的性質則會發生轉變:消費者與該代收點之間形成了一種保管合同關系。此時,包裹毀損滅失的風險通常開始向消費者轉移,但具體責任承擔取決于代收的性質。
?有償代收(收費驛站、收費快遞柜)
代收點收取了保管費用,就構成了有償保管關系。依據《民法典》“保管合同”章的規定,保管人需盡到較高的注意義務和妥善保管責任。若無特殊免責事由,代收點對保管期間的損失應承擔全額賠償責任。即使消費者同意了存放,驛站老板也不得以“包裹太多找不到”這類理由推脫其專業保管責任。
?無償代收(物業門衛、好心的鄰居)
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無償保管人僅在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時,才需承擔賠償責任。這里“重大過失”指保管人未能達到一個普通人在類似情況下應具備的最低注意程度。例如,門衛將包裹隨意堆放在門口無人看管、任由他人隨意翻拿而未加阻止等情形,可能被認定為重大過失。而如果門衛在代收后已盡到基本的提示義務或進行了相對安全的存放,包裹仍意外丟失,則其責任可能得以豁免或顯著減輕。此時,損失風險實際上由同意存放的消費者承擔。
綜上,快遞員擅自將包裹放驛站的行為違反《民法典》“約定地址交付”原則,導致交付未完成,包裹丟失風險應由快遞公司承擔。小王有權要求快遞公司賠償損失。
文源 | 政治處
審核 | 馬海婷
編輯 | 慕雨芙
責編 | 馬海婷 李玉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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