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加快建立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和懲戒法律制度”。實施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以來,截至2025年2月,累計有1627.05萬被執行人(次)迫于信用懲戒壓力自覺主動履行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者與申請執行人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失信被執行人制度作為我國社會信用體系的核心機制,在維護司法權威、破解“執行難”問題中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隨著制度的深化實施,如何科學分類失信主體、精準施策減少失信行為,并在懲戒與救濟之間實現平衡,成為推動社會信用生態良性發展的關鍵命題。
失信行為的復雜性要求制度設計必須突破傳統的“非黑即白”邏輯,轉而采取分類分層治理模式。結合司法實踐與學界觀點,失信被執行人可分為以下三類:
惡意逃債型。這類主體具備履行能力卻通過隱匿財產、虛假訴訟、暴力抗法等手段故意規避執行,例如偽造證據轉移資產(或利用數字貨幣跨境轉移資金。其行為主觀惡性強,屬于失信懲戒的重點打擊對象,需通過限制高消費、刑事追責(如拒執罪)等手段強化震懾。
消極規避型。表現為被動拖延履行義務,如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和解協議等。此類行為雖未直接對抗法律,但客觀上損害債權人權益。對此,可通過分級懲戒(如短期限制消費、職業資格限制)與寬限期制度結合,促使其在壓力下主動履行。
客觀失能型。即因疾病、創業失敗等不可抗力導致暫時喪失履行能力的“誠實而不幸”群體。最高法已明確要求將此類主體與惡意失信者區分,避免納入失信名單,并通過“活封活扣”等柔性措施保障其基本生存權與再發展空間。例如,浙江試點“紅黃碼”分級管理,對部分履行義務者恢復部分經濟權利,體現制度溫度。
從2024年失信名單人數十年來首次下降(同比降23.4%)的數據可見,減少失信行為需兼顧懲戒效力與修復激勵:
完善分級懲戒機制。動態評估失信程度:根據行為性質(如暴力抗法重于消極不履行)設置差異化懲戒期限,對積極履行者允許提前信用修復。技術賦能精準識別:通過全國法院失信名單庫與44部門數據聯動,實時追蹤。
失信被執行人制度的演進,體現了我國從“剛性懲戒”向“剛柔并濟”治理模式的轉型。通過分類施策、修復激勵與社會支持的協同,既能守住法律底線,又能為失信者保留“回頭之岸”。未來,唯有繼續深化“懲戒-修復-預防”的三維體系,才能推動社會從“不敢失信”的被動服從,升華為“不愿失信”的價值自覺,最終實現法治與德治的有機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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