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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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到期債權指債務人對案外人(即非執行案件當事人)所享有的、已經到期的債權。例如,債務人可能對其他人有應收賬款、租金收入、投資收益等。
在債務人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情況下,債務人對案外人的到期債權,可以直接執行嗎?
法律規定,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申請,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以下簡稱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須直接送達第三人。
履行通知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1)第三人直接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其對被執行人所負的債務,不得向被執行人清償;
(2)第三人應當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內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
(3)第三人對履行到期債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提出;
(4)第三人違背上述義務的法律后果。
如果第三人對履行通知有異議的,該如何救濟?
法律規定:
1.第三人對履行通知的異議一般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口頭提出的,執行人員應記入筆錄,并由第三人簽字或蓋章。
2.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間內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得對第三人強制執行,對提出的異議不進行審查。
3.第三人提出自己無履行能力或其與申請執行人無直接法律關系,不屬于本規定所指的異議。
4.第三人對債務部分承認、部分有異議的,可以對其承認的部分強制執行。
5.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內沒有提出異議,而又不履行的,執行法院有權裁定對其強制執行。此裁定同時送達第三人和被執行人。
6.在對第三人作出強制執行裁定后,第三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對他人享有的到期債權強制執行。
7.第三人按照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向申請執行人履行了債務或已被強制執行后,人民法院應當出具有關證明。
被執行人放棄對第三人的債權或延緩第三人履行期限的有效嗎?
法律規定,被執行人收到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后,放棄其對第三人的債權或延緩第三人履行期限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仍可在第三人無異議又不履行的情況下予以強制執行。
第三人違法不予配合的,如何處理?
法律規定,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后,擅自向被執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執行人履行的財產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財產范圍內與被執行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執行的責任。
為被執行人提供保證的,可以直接執行保證人財產嗎?
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期間,保證人為被執行人提供保證,人民法院據此未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的,案件審結后如果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其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即使生效法律文書中未確定保證人承擔責任,人民法院有權裁定執行保證人在保證責任范圍內的財產。
周軍律師提醒,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享有到期債權的,當事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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