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海味案件的降稅實例
梁栩境律師
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盈科廣州刑事法律服務中心副主任
專注走私犯罪辯護
近期筆者辦理了一起走私海味案件,通過證據方面對碰的分析,排除部分走私行為,從而扣減大量偷逃稅款。本案在偵查之初,原指控的偷逃稅款達4600萬元,后通過分析稅款構成邏輯,對碰不同類型的基礎證據,從而劃定證據上能夠相互印證的犯罪期間,最終還原當事人所應承擔的相應稅款。
在稅款扣減的同時,由于犯罪期間的縮短,當事人在案件整體的參與程度上的認定亦產生變化,原主犯的定性產生變更,最終認定為從犯,獲減輕處罰。現就本案情況進行介紹說明。
一、案情簡介
本案系一起走私海味案件,當事人在某地某路經營一家海產品商店,主要銷售魚翅、花膠、魚肚等商品。貨物來源上除了來資源東南亞及中東地區,還有國內交易的部分,同時亦會從事代售、寄售等業務。由于長期交易、聯系的境外貨商因走私被調查,當事人家族亦牽涉其中被刑事拘留。偵查階段末段,辦案部門計核后涉嫌偷逃稅款超過5000萬元,其中當事人需承擔4600萬元的部分。
考慮到本案偷逃稅款遠超數額特別巨大的范疇,且當事人由于一定程度上管理家族生意,若根據偵查階段的相關認定進行定罪,其可能被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處罰,考慮到當地的經濟及審判情況,不排除最終定為十五年有期徒刑。
二、案件分析
介入本案并進行會見后,當事人曾經提到,其是在2020年后由于海味店持續虧損、負債,才開始參與到家族的經營,在以往的時間內均與最初被拘留的境外銷售方經營其他業務,并未參與到走私行為中。對上述辯解,筆者認為具有一定合理性,后續的辯護過程中亦基于辯解的內容及時間段出發,尋找有利于當事人的辯護觀點。
要達成降低當事人刑責的目的,需從稅款扣減、主從認定以及單位犯罪三方面出發進行,而上述觀點均與當事人自身的辯解息息相關。
稅款扣減方面,需結合本案稅款構成進行分析,閱卷后發現證據體系中存在三項核心,分別是提起交易的聊天記錄、交易過程中產生的銀行流水以及交易末段的接貨記錄等。三項證據均能夠反映交易鏈條的部分內容,三者結合下完成一項走私行為。因此考慮走私行為是否客觀存在以及對應數額能否納入計稅依據,需考慮證據對碰后三項是否同時存在,若缺失某一項均不能得出交易存在或已完成的結論。
主從認定方面,當事人為貨主,在當地的相關會議紀要等法律文件中對貨主一般會認定為從犯,但由于其是境外銷售方的最大客戶且缺失存在部分不利的聯系情況,因此現階段被認定為從犯。達成從犯認定需從兩方面入手:一是結合稅款情況,只要稅款降低即參與時間段降低,此是所起作用可被認定為較小,具有認定從犯的可能;二是還原當事人所述的2020年后才全面參與經營的客觀事實,證明以往實際上由他人負責的情況。
單位犯罪方面,可通過注冊的商業實體資料,以及海味店中的國內貨物占比等情況,從而論證具有“其他合法業務”,而應認定為單位犯罪的結論。
三、辯護意見
基于上述分析,筆者提出對應的辯護意見。
首先,關于偷逃稅款部分。三項核心證據的總持續期間為12年,即從2012年起到2024年止,但若逐項進行分析,能夠發現其中不能完全佐證偷逃稅款的情況。如反映走私行為啟動的聊天記錄,雖最早可追溯到2012年,但卻沒有對應的流水以及接貨單予以副證;如流水以及接貨單等關鍵文件,以此為基礎數據總結的采購數據、費用統計以及費用確認等所反映的犯罪時間段各有不同,僅有部分時間段對應的證據達到完整、客觀的評價標準。
因此在對三項核心證據以及對應形成的副證材料進行對碰比對后,發現證明走私行為開始、過程、結束三方面能夠相互印證的時間段僅有2022年4月至2023年5月一年時間,故只應認定該一年時間下對應的偷逃稅款。
其次,關于主從犯部分。一方面,偷逃稅款的認定應與主從犯進行關聯,若當事人所應承擔的偷逃稅款產生大幅度降低,意味著其參與程度亦發生變化,故應降低其認定,將其劃分為從犯;另一方面,涉案行為的貨物性質較為復雜,國內、國外貨物同時存在,且有大量經過多次交易的來源不明貨物,因此當事人對貨物的狀態認識必然是模糊的,與一般情況下積極參與走私行為的人員不同,不應認定為主犯。
四、案件結果
本案進入第二階段后筆者針對上述情況提出相關意見,辦案人員表示基本認可,最終在移送審判時,涉案犯罪期間定為2022年3月至2023年6月,偷逃稅款從4600萬元降低至360萬元,同時將當事人認定為從犯。
然而較為可惜的是,由于當事人無法提供涉案海味店的相關注冊信息,因此單位犯罪的觀點并未被采納,否則在360萬元偷逃稅額的情況下,由于并未超過500萬元,當事人的刑責能夠進一步降低。
偷逃稅款降低后,認罪認罰程序便具有意義,辦案人員提出五至六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議,并提到若當事人能夠退回部分稅款,可進一步降低量刑空間。由于當事人希望尋求更低的刑期,因此最終并未就認罪認罰問題達成具結。
案件進入審判階段后,法院對于稅款、主從認定等均基本采納,最終予以當事人相對較輕的刑期。
走私案件的稅款扣減可從不同的角度出發進行,分為事實以及數據兩部分。事實部分主要至行為人的參與時間及程度,通過對走私罪名涉案深淺程度還原其應承擔的責任;數據則主要至走私核稅的數字問題,包括如成交價格以及所應適用的稅種、稅率等。
本案的扣減主要從事實角度出發,通過還原當事人對業務的責任時間范圍從而降低偷逃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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