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南,求職者在應聘時候,往往會經歷很多奇葩的事情,比如一次應聘人事部面試、二次主管面試、三次經歷面試,除了這些,求職者在應聘時候遇到“試崗期”,這樣的奇葩行為不知道誰發明的,很多人表示在河南會這種4現象,并且已成為了一種流行。
小周在應聘小李補胎新媒體職位時候,在去到面試企業之后,雙方前面聊的都很融洽,在最后確定上班日期時候,招聘的負責稱需要7天的試崗期,而且是沒有工資的,小周特別差異,本來就有試用期,現在又出來一個試崗期,而且試崗期7天沒有工資,小周自然不會選擇果斷放棄。
后來在小周的介紹中,他聲稱,在河南不少的公司會存在試崗期,一般多為新媒體運營、銷售等工作崗位,但雖有試崗,不過試崗期還會給與一定比例的工資,像7天試崗期不通過的工資還是少的。
根據小周的說法,編者查詢了相關資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而試崗期通常發生在勞動合同簽訂之前,這不符合法律規定。
那么,無論企業制定的試崗期的原因包裝的多好,在勞動法上都是站不住腳的,其次,公司實施的試崗期,一般多為企業人員流失頻繁,那么為什么會出現如此情況,這與企業自身的經營管理息息相關,或者,短周期內,企業想找個人員過渡工作,試崗期期間,公司可以隨時讓求職者離開。然而,無論怎樣的情況,這反映了企業從上至下的管理混亂,也不值得選擇。
對于試崗期的發明,哪年開始的成為了未知,這樣的試崗期,雖然有很多人知曉,甚至產生勞動法的仲裁,但卻不能杜絕此現象,因為天網恢恢下總有漏洞,同時,這也反映了地區的就業環境的一些不足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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