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賣騎手與平臺簽訂合作協議,就意味著雙方之間是合作關系?外賣騎手與平臺企業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應該如何認定?近日,馬尾法院審結一起勞動爭議案件,外賣騎手勝訴。
男子小陳在甲公司的配送點從事配送工作,雙方簽訂了《業務分包服務合作協議》,甲公司委托某人力資源公司向小陳轉賬支付每月的報酬,并出資為其投保了雇主責任險。工作期間,小陳接受該公司管理,并根據App的派單進行配送工作。
2023年1月,小陳在送貨過程中不慎受傷,隨后申請了勞動仲裁,請求確認其與甲公司存在勞動關系。仲裁委員會經審理后裁決確認小陳與甲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甲公司不服該裁決結果,日前向馬尾法院提起訴訟。
甲公司認為,其與小陳并沒有建立勞動關系的合意,是合作關系的平等主體,因此雙方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
小陳認為,其日常工作都是由公司管理安排的,平時想休息需要向公司請假。另外,公司為他投保了雇主責任險,因此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馬尾法院審理后認為,當事人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不能僅根據書面合同的名稱確定。
第一,雖然雙方簽訂的合同名稱為《業務分包服務合作協議》,且小陳是根據App的派單進行配送工作,但小陳在工作期間需要接受公司管理,如果有事要請假,須向公司提出。由此可見,小陳的工作時間并不是其可以自主決定的,雙方之間顯然存在較強的人格從屬性與組織從屬性。
第二,甲公司委托某人力資源公司按月向小陳轉賬支付報酬,小陳從甲公司獲得的勞動收入是其主要生活來源,雙方之間存在較強的經濟從屬性。
第三,甲公司還為小陳投保了雇主責任險,該險種中的雇員通常是指與被保險人存在勞動關系的年滿十六周歲的勞動者。
馬尾法院最終認定,甲公司對小陳存在明顯的勞動管理行為,符合勞動關系特征,應當認定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記者 葉智勤 通訊員 丁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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