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離婚后“消失”十余年,兒子未成年時未付一分錢撫養(yǎng)費。因此,兒子成年后拒絕贍養(yǎng)父親,兩人形同陌路,父子倆30年未曾來往。那么,父親離世后,兒子還能分得遺產嗎?近日,記者從上海市奉賢區(qū)人民法院獲悉了這起案件。
1983年,郭先生與何女士結婚,次年兒子小郭出生。這段婚姻僅維持了6年便破裂,1989年經法院判決兩人離婚,小郭由母親何女士撫養(yǎng),郭先生需支付撫養(yǎng)費。但在此后的30年里,郭先生仿佛人間蒸發(fā),既沒給過撫養(yǎng)費,也從未探望過小郭。小郭的成長、教育、醫(yī)療等費用均由母親何女士獨自承擔。
2005年,郭先生與譚女士再婚,兩人共同購買了位于上海的一處房產。2019年,郭先生重病離世,在他病重期間,譚女士悉心照料其生活起居,而小郭直到法院通知,才知曉父親去世的消息。
郭先生去世后,譚女士與小郭就遺產分割問題產生了爭執(zhí),最終訴至法庭。
小郭稱,父親郭先生30年沒管過自己,上學、看病的錢都是母親何女士借來的。現在郭先生去世了,譚女士卻想獨吞遺產,這顯然不公平。譚女士則反駁,郭先生從生病到去世這5年,都是自己在貼身照顧,小郭連個電話都沒打過,憑什么來爭遺產。
那么,未贍養(yǎng)父親的兒子到底有沒有權利分遺產呢?奉賢法院審理后認為,贍養(yǎng)義務在法律上具有獨立性,贍養(yǎng)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義務,不能因為父母之前未履行撫養(yǎng)義務就免除。本案中,譚女士實際承擔了郭先生的主要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責任,且在處理后事中發(fā)揮關鍵作用,應當多分遺產。而小郭疏于履行贍養(yǎng)義務,既未給父親郭先生提供經濟支持,也缺乏必要的情感關懷,按法律規(guī)定應當不分或者少分遺產。鑒于小郭疏于履行贍養(yǎng)義務事出有因,郭先生在兒子未成年時不履行父親的撫養(yǎng)義務在先,進而導致親情缺失,故對于小郭應當酌情少分而非不分。
最終,奉賢法院判決上海的房產由譚女士繼承80%,小郭繼承20%。
原標題:《上海一對父子30年未曾來往,父親去世后兒子為何還能繼承20%房產?》
欄目主編:王海燕 題圖來源:上觀題圖 圖片編輯:邵競
來源:作者:解放日報 王閑樂 通訊員 孫汝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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