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建平律師,1995年5月開始律師執業,北京市律師協會面試考核考官,北京朝陽律協刑事業務研究會委員,現執業于泰和泰(北京)律師事務所,經律師專業水平評審委員會表決通過刑事律師的專業認證,專注于刑事業務,在30余年的律師職業生涯中,積累了豐富的辦理刑事案件和經濟案件的經驗和技巧。
變更強制措施申請人
一、法條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變更強制措施申請人】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二、條文解讀
本條是關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以及有關機關對申請的處理程序的規定。
2012年修改刑事訴訟法在1996年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第九十六條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補充完善后作出本條規定。主要修改之處,一是將有權申請取保候審改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二是增加了有關機關對申請的處理程序,對有關機關接到申請如何處理作出明確規定,進一步增強了可操作性,以保障申請人權利的落實。2018年修改刑事訴訟法時對本條未作修改。本條規定是刑事訴訟法尊重和保障人權的重要體現。
本條規定包含三層意思。第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親屬、辯護人有權向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法院提出變更強制措施的申請,這是法律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親屬、辯護人的一項權利,有利于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權利的保護,是在涉及限制人身自由措施上應當采取審慎態度的立法精神的貫徹落實。根據本條規定,不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和辯護人也有權直接提出變更強制措施的申請。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可以是強制措施種類的變更,由強度較大的措施變更為強度較小的措施,如申請將拘留、逮捕變更為監視居住、取保候審,也可以是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的執行方式,如由指定居所監視居住變更為在犯罪嫌疑人的住處執行監視居住。需要說明的是,雖然法律對提出變更強制措施的申請是否應當附有相應的證據、理由,并未作強制性要求,但從便于有關機關正確作出判斷和決定考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在提出變更強制措施的申請時,應當說明自己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應當予以變更強制措施的理由,有事實和證據的,還可以附上相關材料,以便于有關機關根據其各方面的情況綜合評判,作出決定。
第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在3日以內作出決定。這是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收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辯護人關于變更強制措施的申請后的處理時限的規定。根據這一規定,有關機關在收到變更強制措施的申請后,必須在3日內作出決定。當然,作出的決定包括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也包括不予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具體要根據案件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況確定。
第三,如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不同意的理由,主要是指應當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繼續采取拘留、逮捕、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等措施的法律依據、原因。如果變更強制措施的申請附有相關事實和證據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還應當在說明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理由的同時,對該相關事實和證據予以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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