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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里修書只為墻,讓他三尺又何妨?”本是千古佳話,但現實生活中,不少房屋毗鄰的鄰居卻因為道路通行問題產生矛盾糾紛。那共有道路影響了通行,又該如何維權呢?近日,長汀法院審結了一起相鄰關系排除妨礙案件。
案情回顧
劉某甲與劉某乙系房屋毗鄰的鄰居,房屋大門前共用一空坪,該空坪為劉某甲戶出行唯一通道。由于劉某甲與劉某乙因屋前屋后通道及排水溝問題發生矛盾糾紛,劉某乙用花瓶、箱子、車輛等物品將門前空坪隔斷、阻撓劉某甲戶車輛及家人出入。經調解委員會兩次調解,雙方雖達成“門前空坪不能亂堆放雜物,必須保持暢通”的約定,但雙方仍有矛盾發生,劉某乙再次堆放雜物阻礙劉某甲通行。劉某甲無奈訴至長汀法院要求劉某乙消除妨礙,不得在其出入坪內堆放障礙(雜)物,影響通行。
法院審理
長汀法院經審理認為,鄰居雙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好鄰里間相鄰通行糾紛。本案中,劉某甲、劉某乙房屋屋前空坪系劉某甲家出入通行唯一通道,劉某甲對該道路的通行系其出于生產、生活的必須,劉某乙在屋前空坪堆放雜物阻礙通行的行為對劉某甲及其家人正常生活造成了嚴重影響,因此劉某甲有權請求劉某乙排除空坪堆放的妨礙其正常通行的全部雜物,對劉某甲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鄰里之間應本著與鄰為善、以鄰為伴、友善包容、互幫互助的原則和睦相處,共同營造和諧共處、向上向善的鄰里文明新風尚。
排除妨害糾紛是指因為物受到他人的妨礙而引發以排除這種妨礙為目的的糾紛。當物權的行使受到現實或者可能的妨害時,物權人均可以請求排除妨害。
俗話說,“遠親不如近鄰”,六尺巷的美談彰顯著中華民族傳統美德。日常生活中鄰里之間難免互有摩擦,法律雖是維護權益的武器,但互相包容才能讓鄰里關系更加和睦。正如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條倡導的“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原則,愿我們既做“法律明白人”,更做“和諧好鄰居”。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七十九條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繼續履行;
(八)賠償損失;
(九)支付違約金;
(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一)賠禮道歉。
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
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第二百三十六條 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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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稿:張 好 -
- 編輯:黃穎嫻 -
- 審核:廖騰旺 -
- 監制:陳廣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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