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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消息:2025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榮獲兩項“法安天下,德潤人心——人民法院弘揚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成就展”參展證書,由第二巡回法庭辦理的聶樹斌案、冒用他人名義制造系列虛假訴訟被從重處罰案入選展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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聶樹斌案相信法律人都不陌生。
聶樹斌案是刑事司法歷史中里程碑式的案件,嚴格貫徹證據裁判、疑罪從無的法律原則,彰顯有錯必糾、公正司法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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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冒用他人名義制造系列虛假訴訟被從重處罰案,開出6300萬元罰單”案,讓我想了好久,因為確實印象不深。
檢索到2021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10起整治虛假訴訟典型案例就有這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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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被執行人甲公司為阻卻人民法院對其名下房產的強制執行,冒用自然人艾某某等63人身份,以案外購房人名義,向某高級人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致使該院作出部分錯誤執行異議裁定和執行異議之訴判決。后在關聯的執行異議之訴案件審理中,該虛假訴訟行為被人民法院查實。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準許對甲公司名下相應房屋繼續執行;兩級法院對甲公司處以每案100萬元、共計6300萬元罰款,相關犯罪線索和有關材料移送偵查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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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為阻卻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名下房產,向人民法院提供虛假證據材料,虛構購房事實,冒用艾某某等 63人名義提出執行異議,案涉房屋相關執行異議均為虛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排除執行的條件在本案中并不具備,人民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應當判決繼續執行,并依法對虛假訴訟行為人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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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參加民事訴訟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向人民法院提交真實的證據,并如實陳述案件事實。
但是,甲公司向人民法院提供虛假授權委托書、虛假房屋買賣合同、虛假付款付費單據,并虛構案件事實,冒用案外人名義提起虛假的執行異議,進行虛假訴訟,試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破壞了社會誠信,擾亂了正常司法秩序,應當依法予以制裁。當事人制造系列虛假訴訟案件逃避執行的,社會影響更為惡劣,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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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名義制造系列虛假訴訟被從重處罰案,開出6300萬元“罰單”,通過司法裁判弘揚契約精神,嚴懲虛假訴訟,助力誠信社會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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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許我們宣傳這起案例,對那些喜歡在法庭上睜著眼說瞎話的當事人是個教訓。
訴訟誠信是當事人特別是我們法律人應當牢記的職業道德。
2025年3月18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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