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張女士與王先生結婚多年,2010年二人所住小區納入拆遷范圍為了多拿拆遷款,二人決定先離婚,等拆遷款到手后再復婚。為了讓這出戲更逼真,王先生還在外租房居住。拆遷款拿到手了,張女士想商量復婚之事,但王先生在租房居住期間,他認識了隔壁的沈某,二人互有好感如今沈某已經懷孕數月。王先生愿意放棄拆遷補償款,但不同意復婚。張女士提起訴訟,要求法院確認離婚無效。法官多次調解,但王先生認為離婚的事實已經成立,不復婚。最終,心灰意冷的張女士撤回了起訴。
現實生活中,像上述案例中的張女士和王先生的情況不在少數,假離婚最終成了真離婚,真是悔不當初!假離婚,通常是指夫妻雙方為了某種目的(比如規避債務、購房政策等)而協議離婚,但實際上并沒有真正解除婚姻關系的意圖。這種情況下,雙方可能已經辦理了法律上的離婚手續,但私下仍然保持夫妻關系。有些夫妻假離婚是為了多獲得拆遷款,有些是為了規避買房、買車限制名額以及合理避稅,有些甚至是為了逃避債務,假離婚的原因主要集中在上述幾個方面。假離婚前,當事人為了達到離婚目的,會簡單地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財產通過離婚協議進行處置,有些財產處置的意思表示是真實的,有些則不是真實的。
當事人的離婚目的實現后,雙方都同意復婚的,可以再另行復婚,而往往出現糾紛的便是有一方當事人反悔不同意復婚,認為是假離婚且對離婚財產處置表示不真實的一方權益就會受損,也由此引發了諸多因假離婚而發生的離婚財產分割糾紛,最高人民法院在結合審判實踐的基礎上,通過對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出臺司法解釋的方式,對當事人主張“假離婚”的訴訟如何審理提供了法律依據,本文便是對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二中第二條、第三條的解讀,希望本文能夠給大家處理類似情況提供相應的指導。
01
與“假離婚”有關的法律及司法解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為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規定,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期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條規定,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七十條規定,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后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上述民法典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頒布后,現實生活中仍存在大量假離婚的糾紛沒有相應法律依據適用,比如假離婚情形下一方起訴請求確認離婚無效的,應當如何處理的問題;債權人認為假離婚的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條款影響期債權實現,應當如何處理的問題等等,為了規范法律適用、統一審判尺度,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二,其中第二、三條便對上述情況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二)第二條規定,夫妻登記離婚后,一方以雙方意思表示虛假為由請求確認離婚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條規定,夫妻一方的債權人有證據證明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條款影響其債權實現,請求參照適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條規定撤銷相關條款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夫妻共同財產整體分割及履行情況、子女撫養費負擔、離婚過錯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02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二解讀
1.“假離婚”情形下,離婚效力有效還是無效?
“假離婚”也是真離婚,離婚有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條規定,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該條文規定了解除婚姻關系的兩種情形,一是到民政部門登記離婚,二是通過法院訴訟離婚,解除婚姻關系的時間點是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
現實生活中,夫妻為了快速達到“假離婚”的真實目的,比如拿到拆遷補償款、獲得購房或者購車資格、迅速分配夫妻共同財產以達到逃避債務,雙方通常會選擇采取直接到民政部門登記離婚而不會選擇訴訟離婚這樣費時費力的方式。夫妻雙方共同至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民政部門經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準予離婚,離婚自完成離婚登記之時發生法律效力,其婚姻關系即正式解除。
那么,如果離婚登記后,一方在另一方不同意復婚或者一方主張是假離婚的情況下起訴請求確認離婚無效,人民法院是否支持?
在此種情形下,法院認為,無論雙方離婚是為了達到什么目的,解除婚姻后雙方是保持單身、復婚還是再婚,都不影響辦理離婚登記手續時的意思表示,雙方在辦理離婚登記時就是自愿離婚,那么,已經完成了離婚登記且離婚登記又不存在其他無效、可撤銷的情形,當事人一方僅以雙方虛假意思表示為由主張離婚無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2.假離婚協議中約定的財產分割不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那么離婚協議效力如何認定?
原則上無效,但有例外。
基本案情:劉某與張某于2016年3月19日離婚。2016年3月19日,劉某與張某簽署《假離婚協議書》,在《假離婚協議書》中明確寫明雙方離婚是為了規避二套房稅費,同日雙方又在民政局簽署《離婚協議書》,登記備案離婚,離婚后雙方多次協商復婚事宜。后劉某以離婚后財產糾紛為由將張某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假離婚協議書》無效并要求分割X2號房屋以及該房屋的出租收益。
在上述案件中,法庭總結的爭議焦點問題之一便是《假離婚協議書》約定的關于房屋的分割是否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以及效力如何認定。原告劉某主張,《假離婚協議書》中對于財產分割的約定并非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而是為了假離婚做出的雙方通謀虛偽的意思表示,《假離婚協議書》無效。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查明的事實,生效判決已認定張某與劉某離婚協議書中的約定并非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對雙方不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簽署的《離婚協議書》無效。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故在已有生效判決確認劉某與張某簽署的《離婚協議書》無效的情況下,雙方在該協議中就房屋分割的約定無效,且自始無效、當然無效,對雙方當事人均無約束力,法律后果即雙方就本案所涉房屋問題從未進行處理,一方起訴分割,法院應該依法予以分割。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是民法中的一個概念,指的是雙方通謀作出與真實意思不一致的虛假表示,通常這種虛假行為是雙方共同故意的,目的是掩蓋真實的意圖。根據《民法典》第146條,通謀虛偽表示的情況下,虛假行為無效,但隱藏的真實法律行為如果合法則有效。假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可能被認定為虛假,目的是為了其他目的如購房或避債,而真實意圖可能并非實際分割財產。若雙方對財產分割的約定部分真實(如卻是同意某房產歸一方),則真實部分是否有效呢?
這時候需要分析財產分割是否屬于虛假表示的一部分,是虛假的無效,是真實的有效。主張虛假的一方需要提供證據證明雙方沒有真實分割財產的意圖,比如書面協議、聊天記錄、錄音等明確表明“假離婚”及“財產分割僅為形式”的內容(如約定“離婚后仍共同居住、管理財產”),或者離婚后雙方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財產實際未分割、短期內復婚等事實。主張約定部分真實的,則應當提供該約定是真實的不是虛假的證據。
3.真離婚情形下,債權人主張撤銷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條款,財產分割條款應當全部撤銷嗎?
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約定屬于債權人撤銷權的標的,除應按照債權人撤銷權構成要件(債務人實施了損害債權的行為、債務人的行為導致其責任財產減少、債務人的行為發生在債權成立之后、無償行為無需證明主觀惡意、有償行為需證明債務人與受讓人存在惡意)審查外,無償轉讓財產的判斷是該類案件的核心問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夫妻共同財產整體分割及履行情況、子女撫養費負擔、離婚過錯等因素綜合考量,此時要平衡債權人與夫妻子女權益,而不是簡單地將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條款全部撤銷。通常情形下,離婚協議中關于撫養費的約定原則上不能撤銷。
4.假離婚真逃債情形下,債權人主張撤銷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條款,是否影響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的認定?法院是直接認定條款無效還是告知債權人變更訴訟請求?
在“假離婚真逃債”情形下,債權人主張撤銷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條款與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的認定存在法律競合關系,二者可能相互影響。若法院在審理撤銷權案件中發現財產分割條款符合通謀虛偽要件(如雙方無真實分割意圖),可能直接援引《民法典》第146條認定條款無效,而非僅適用撤銷權規則。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不影響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的認定,即人民法院如果在審理過程中,發現債務人離婚是假離婚且為了逃避債務而將財產進行無償或者明顯低價轉讓,那么可以根據相應證據認定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約定并非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而屬于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應為無效,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此時債權人“撤銷財產分割約定”的訴訟請求可能因法律事實變化而需調整(如變更為“確認條款無效”)。
通謀虛偽無效與債權人撤銷會導致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條款發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具體比較如下:
通謀虛偽無效
債權人撤銷
適用條文
《民法典》第146條
《民法典》第538-539條
法律性質
自始、當然無效
需通過訴訟撤銷,撤銷后行為溯及無效
第三人保護
不保護惡意第三人
保護善意第三人
舉證責任
證明虛假意思表示
證明損害債權及主觀惡意
恢復原狀范圍
直接恢復至財產共有狀態
撤銷后恢復原狀,但受制于第三人權益
若法院在審理撤銷權案件中發現財產分割條款符合通謀虛偽要件(如雙方無真實分割意圖),可能直接援引《民法典》第146條認定條款無效,而非僅適用撤銷權規則。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不影響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的認定,即人民法院如果在審理過程中,發現債務人離婚是假離婚且為了逃避債務而將財產進行無償或者明顯低價轉讓,那么可以根據相應證據認定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約定并非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而屬于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應為無效,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財產恢復至婚姻存續期間的共有狀態。此時債權人“撤銷財產分割約定”的訴訟請求可能因法律事實變化而需調整(如變更為“確認條款無效”或“恢復共有狀態”),若未變更,法院可能釋明并要求債權人調整訴訟請求,否則,可能會以“訴請與法律認定不符”駁回部分請求。
03
總結
“假離婚”在實務中很常見,但“假離婚”是真離婚,離婚有效。婚姻關系自登記離婚時解除,任意一方不得再以雙方意思表示虛假為由請求確認離婚無效。離婚糾紛中身份關系已經解除,但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書中關于財產分割部分,若有證據證明財產分割條款不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而是通謀虛偽,可以申請確認財產分割條款無效,否則,應為有效;若債權人有證據證明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條款影響其債權實現,請求參照適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條規定撤銷相關條款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夫妻共同財產整體分割及履行情況、子女撫養費負擔、離婚過錯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徐琳琳
專職律師
教育背景
煙臺大學憲法與行政法學碩士研究生
專業領域
婚姻家事與財富傳承業務委員會專職律師,主要承辦婚姻家庭系列糾紛、繼承糾紛、公司糾紛、合同糾紛等民商事案件。現為江銅國興(煙臺)銅業有限公司、煙臺達斯特克化工有限公司、樺林置業有限公司、楓林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數家企業單位提供常年法律顧問服務。
社會兼職
煙臺市萊山區人民法院心理咨詢師
家庭教育指導師人才庫志愿者
煙臺揚帆助學團隊女童保護志愿者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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