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引導和促進直播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依法履行主體責任,營造良好的電子商務消費環境,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管局制定了《直播電子商務管理服務規范》,于3月17日正式實施。
該標準適用于采用網絡直播方式銷售產品或提供服務的各類電子商務平臺,對平臺、商家、主播、MCN機構等責任與義務都有明確規定。該標準規定了直播營銷平臺應具備的資質、經營條件及合規性基本要求,規定了其應對商家和直播主體入駐及退出、用戶以及直播主體賬號的管理和服務要求,規定了其應對消費者隱私保護、交易及售后服務等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要求,并明確了信息安全管理要求。
該標準的發布實施,將進一步規范網絡市場秩序,營造清朗網絡空間,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促進直播電子商務規范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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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電子商務管理服務規范》
內容來源:市說新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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