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是家庭之痛也是社會之患、文明之殤,不僅危害家庭成員的身心健康、生命安全,而且會破壞家庭和睦、影響社會和諧穩定,對于家暴應零容忍。那么在遭受家暴時,應如何維權?
基本案情
司某(女)和李某(男)結婚近5年,婚后育有一子,自孩子出生后,李某便暴露出家暴傾向,經常因瑣事對司某進行毆打,司某曾報警并到婦聯反映情況,李某書寫過悔改保證書,保證不再毆打司某。
但事后李某不但沒有收斂,反而多次通過微信、QQ、抖音等通訊工具發送信息和圖片,對司某進行威脅、恐嚇。司某對婚姻徹底失去信心,提起離婚訴訟。為避免受到更大傷害,司某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
法院審理
承辦法官收到申請后,立即開啟綠色快速通道,對證據材料仔細審查后認為,李某的行為對司某的人身安全及身心健康已造成威脅和損害,司某有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可能性,符合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定條件,遂依法作出裁定,禁止李某對司某實施威脅、辱罵、毆打等家庭暴力行為,并禁止李某騷擾、跟蹤司某及其相關近親屬。
在向李某送達人身安全保護令時,法官對李某進行了嚴厲訓誡、教育,并向李某釋明反家庭暴力法的有關規定,告知其若違反保護令,將視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為保證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切實履行,夏邑縣人民法院將人身安全保護令送達至當地婦聯以及當事人所在派出所、村委會,聯合各相關單位協助執行,合力監督和制止家庭暴力再次發生。
法官說法
人身安全保護令是一種民事強制措施,是人民法院為了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親屬的人身安全、確保婚姻案件訴訟程序的正常進行而作出的具有強制力的法律文書,是反家庭暴力法創設的重要制度。面對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護令是人民法院在施暴者與受害者之間筑起的一道“防護墻”,用法治之手扼住“家庭暴力”的咽喉,給家暴受害人撐起一把法律的“保護傘”。
2023年1月1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正式施行,進一步完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確立的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一是擴大保護群體適用范圍,不限于家庭成員,戀愛、交友、終止戀愛關系、離婚后等非家庭成員都可以受到保護。二是擴大不當行為規制范圍,不限于肢體暴力、精神暴力等行為,糾纏、騷擾婦女等干擾生活安寧的行為,泄露、傳播婦女隱私和個人信息等侵害人格權的行為,或者存在上述侵害現實危險的,都可以構成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情形。
在遭受家庭暴力時,請于第一時間撥打110報警電話或者向所在單位、居(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反映或求助,并注意保留相關證據。必要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第二十九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
(三)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
(四)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四條 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訓誡,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依照反家庭暴力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不以提起離婚等民事訴訟為條件。
第三條 家庭成員之間以凍餓或者經常性侮辱、誹謗、威脅、跟蹤、騷擾等方式實施的身體或者精神侵害行為,應當認定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規定的“家庭暴力”。
供 稿:夏邑法院蔣昊伸、耿一銘
審 核:張宗磊
編 校:趙鵬博、賈共鑫、李鑫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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