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上交所披露三份紀律處分決定書,曾申報科創板IPO的安徽安芯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各項違規被予以1年內不接受其提交的發行上市申請文件的紀律處分,時任董事長兼總經理汪良恩、時任財務總監方月琴被公開譴責。國元證券被通報批評,保薦代表人馬志濤、徐明被予以6個月內不接受保薦代表人簽字的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的紀律處分。容誠會計師事務所被通報批評,簽字會計師郁向軍、萬文娟被予以6個月內不接受其簽字的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的紀律處分。
安芯電子曾于2021年9月向上交所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科創板上市,后于2023年9月撤回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在發行上市申請過程中,安芯電子對研發人員、研發投入、營業收入等事項先后出具多份自查報告,承諾相關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經查明,安芯電子作出的自查結論與事實明顯不符。
第一,研發人員認定不準確,研發相關內部控制存在缺陷。現場檢查發現:一是部分研發人員不了解其參與的研發項目情況;二是部分研發人員的管理、考核、薪資調級、考勤等記錄均顯示其所在部門為非研發部門;三是部分員工在調崗為研發人員后仍從事生產工作;四是部分兼職研發人員工時全部計入研發工時,未進一步區分研發工時和生產工時;五是自查報告中部分研發人員信息與事實不符。
第二,收入確認相關內部控制存在缺陷。現場檢查發現:一是發行人收入確認相關單據信息與外部單據記錄不一致。發行人驗收確認單日期早于客戶如皋市大昌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如皋大昌)的到貨記錄日期,涉及收入金額222.81萬元;部分驗收確認單時間信息與物流對賬單信息相互矛盾,涉及收入金額105.94萬元。二是發行人在與關聯方上海錦荃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部分交易中,尚未實際發貨即于2022年度確認收入54.49萬元。
此外,發行人于自查報告中稱其不存在通過延長信用期以擴大銷售的情形。現場檢查發現,發行人與如皋大昌約定信用期為月結90天,而如皋大昌實際回款周期已遠超90天,發行人實質放寬了其信用期。
安芯電子作為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在先后出具的多份自查報告中發表與事實明顯不符的結論,未能如實說明研發人員數量、研發投入金額及收入確認相關信息,未能保證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違規事實清楚,情節嚴重。安芯電子被予以1年內不接受其提交的發行上市申請文件的紀律處分,時任董事長兼總經理汪良恩、時任財務總監方月琴被以公開譴責。
國元證券在為安芯電子發行上市申請提供保薦服務過程中,出具的核查報告與實際情況不符,且在本所多次要求其對相關問題進行核查的情況下,仍未能對安芯電子研發人員認定、研發費用歸集、收入確認準確性等多方面存在的異常情況予以充分關注并審慎核查,先后出具的多份核查報告中發表與事實明顯不符的意見,違規事實清楚,情節嚴重。國元證券被予以通報批評,保薦代表人馬志濤、徐明被予以6個月內不接受保薦代表人簽字的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的紀律處分。
容誠所在為安芯電子發行上市申請提供證券服務過程中,出具的核查報告與實際情況不符,且在上交所多次要求其對相關問題進行核查的情況下,仍未能對安芯電子研發人員認定、研發費用歸集、收入確認準確性等多方面存在的異常情況予以充分關注并審慎核查,先后出具的多份核查報告中發表與事實明顯不符的意見,違規事實清楚,情節嚴重。容誠所被予以通報批評,簽字會計師郁向軍、萬文娟被予以6個月內不接受其簽字的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的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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