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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審理一起涉嫌生產銷售假貨、銷售假藥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依法判處被告人黃某飛等25人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至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被告黃某東等15人支付懲罰性賠償金2369萬余元,在全國范圍發行的報刊上向消費者公開道歉和發出風險提醒。
案情:網上售賣假貨假藥牟利
2019年起,被告人王某飛、徐某輝、李某分別雇傭員工,組建3個制假團伙,在安徽省、湖南省等地出租屋搭建生產車間,自行加工生產假冒“BAYER”“SWISSE”“Menevit”“Melrose”等品牌商品,將假貨銷售給以黃某東、林某鵬(另案處理、已判刑)為首的2個供應商犯罪團伙。
警方現場查獲的偽劣產品。
被告人黃某東、林某鵬采購假藥、假貨后,安排員工將案涉假藥假貨分銷給以鐘某生、陳某彬、林某彬為首的3個經銷商犯罪團伙。鐘某生、陳某彬、林某彬的團伙再通過微信朋友圈、線下門店、淘寶店鋪等渠道銷售牟利。
2022年6月,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線索,在安徽省、湖南省、廣東省等地抓獲王某飛、黃某東、陳某彬等25人。經統計,黃某東、陳某彬、林某彬等15人非法銷售假藥金額285萬元,徐某輝等25人非法銷售假貨金額共計1431萬余元。制作、銷售假貨、假藥涉及“BAYER”“SWISSE”“Combantrin”、蘭蔻等20個知名品牌。2023年5月,東莞市第三市區檢察院依法提起刑事訴訟及產品責任糾紛民事公益訴訟。
現場查獲的假藥。
判處:承擔刑事責任與懲罰性賠償
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徐某輝等4人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生產假貨,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被告人嚴某瑗等2人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被告人李某等3人制作、銷售假貨,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被告人黃某東等16人銷售假藥、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構成銷售假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在產品責任糾紛民事公益訴訟方面,黃茂東等15名被告作為假藥的銷售者,實際參與銷售假藥并獲利,侵犯了眾多不特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應依法承擔消除危險、賠禮道歉、懲罰性賠償等民事責任。
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黃某東、王某飛等25人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至一年三個月不等,并處罰金人民幣420萬元至2萬元不等;黃某東等15名被告在相應責任范圍內支付懲罰性賠償金共計2369萬余元,并在全國范圍內發行的報刊上,分別就銷售假藥的行為向消費者公開道歉、發出風險提醒,聲明召回假藥。
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重在嚴懲違法者、震懾和預防潛在犯罪
藥品安全是最基礎、最重要的民生問題,關系著千家萬戶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本案中,黃某東等15人將假藥銷往全國各地,侵害了眾多不特定消費者的生命健康權等合法權益??紤]到案涉消費者不可能全部知悉案情,存在仍遭受使用假藥侵害的情況,為了及時止損,檢察機關作為公共利益的代表,同時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法院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藥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依法判決黃某東等15名被告不僅承擔刑事責任,還需承擔消除危險、賠禮道歉、懲罰性賠償等民事責任,讓制假者、售假者付出巨額的違法成本,以此警示潛在的其他違法行為人,預防同類犯罪行為,保護社會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法官提醒,食品、藥品行業的生產者、銷售者及相關從業者,必須誠信合法經營,嚴格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廣大的消費者應通過正規合法的渠道購買藥品,切勿通過路邊小攤等渠道從無資質商家或個人處購買藥品,若發現無資質銷售藥品等違法行為,可及時向所在地食藥監管部門或公安機關進行舉報。
來源:南都東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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