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熊志
23歲女學生打賞主播200萬后想退費,直播打賞話題再次引發關注。
最近有媒體報道,2024年10月,一名23歲女大學生在某直播間內打賞主播,累計打賞金額近200萬元,后向直播平臺提出退款請求。平臺回應稱,如果主播沒有違規欺騙等行為,“成年用戶打賞不予退款”。
打賞引發的糾紛,不是新鮮事,面對此類現象,不少聲音呼吁,建立用戶消費“冷靜期”,設置單日打賞上限。具體而言,如對單筆超過500元或單日累計超2000元的打賞,觸發24小時延遲到賬,允許用戶無條件撤回。
設置打賞“冷靜期”,借鑒電商購物中允許無條件退款的模式,是在賦予用戶“后悔權”。表面上看,確實能減少沖動打賞引發的爭議,但實質上,卻沒有考慮到直播服務的及時性特點,可能引發更多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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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直播行業快速發展,直播打賞行為常態化,在給用戶帶來大量文化內容選擇和讓主播增收的同時,確實也帶來了一些糾紛。
有的主播為牟取暴利,精心設計出“高額返現”“戀愛話術”等誘導性消費陷阱,此外,未成年人盜用家長賬戶巨額打賞的悲劇,也屢屢見報端,引發了各種糾紛。
目前,雖然各大直播平臺都已上線了消費提醒功能,一旦用戶當天禮物打賞金額達到所設置的額度,系統就會對其進行彈窗,提示其理性消費,但極端案例依然未能徹底杜絕。
有聲音認為,平臺僅僅是對高額打賞進行提示提醒還遠遠不夠,還應該明確規定打賞的限額額度,延時到賬,用戶可以無條件撤銷。
直播打賞不等于沖動消費,對應的是即時性消費,跟看戲、購物、理發一樣的,其中有一部分涉及沖動消費,但不該因此就對所有的消費都進行限制。
比如,對不具備獨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要禁止參與直播打賞,對未成年人冒用成年人賬號打賞的,核查清楚之后必須辦理退款。
問題在于,成年人的直播打賞行為,是否也應該用“父愛式”的監管思維來干預?一味為成年用戶的消費行為兜底,對提供表演服務的主播而言是否公平呢?答案恐怕是否定的。
在電商領域,推行7天無理由退貨政策,是因為商品有可退回的實物屬性。然而,直播打賞屬于即時性消費,用戶打賞往往是基于當時場景中主播的精彩演藝,倘若允許無理由撤回打賞,這也違背了市場經濟的公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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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因存在沖動消費的案例,就認為直播打賞應該可以隨時撤回,這種觀點實在有些因噎廢食,本質上是沒有認識到交易安定性(契約精神)對于經濟活動的重要性。
直播打賞作為一種網絡服務消費,和其他的消費沒有本質上不同,在直播過程中,主播通過一系列表演行為展現才藝,用戶基于對表演的認可進行打賞,為對主播表演支付酬勞。這個過程我們可以理解為,雙方通過平臺訂立了網絡消費合同。在主播不存在違法違規操作的前提下,其收到的打賞自然應該受到法律保護。
如果用戶和主播、平臺產生糾紛,按照正常消費糾紛的相關法律來處理即可。
例如,有的主播虛構身份,或采用“戀愛話術”誘導用戶打賞,這類誘導消費、虛假宣傳騙取打賞的行為,平臺應堅決予以打擊,若訴諸法庭,法律也會支持用戶的退款訴求。
然而,“法無禁止即自由”。有人設想對打賞數額進行限制,如一天打賞不超過2000元。從另一個角度看,這是否限制了部分用戶高額打賞的權利呢?
設置打賞金額上限,允許用戶無條件撤回的提議,看似回應了“激情消費”的治理需求,實則隱含著過度干預市場的風險。
在市場經濟中,風險自擔是基本原則。成年人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為自己的沖動買單。我們不能動輒呼吁權力介入,讓國家事無巨細地管理到直播打賞的數額上限等具體細節,而且由于各個用戶的消費能力存在極大差異,這種上限管理也完全不具有可行性。
事實上,沖動型消費在日常生活中屢見不鮮,直播打賞的特殊性不應被過分夸大。
舉幾個例子,股票投資者不會因投資虧損而要求券商退款,藝術品拍賣一旦落槌便產生法律效力,我們觀看一場演唱會后,也不會因演出效果未達預期就要求主辦方退錢。
對直播打賞存在諸多爭議,本質上源于,很多人對網絡直播服務形式存在偏見,未能將其納入普通服務型消費的范疇,以平等、正常的視角看待。
直播本質上是一種線上虛擬的表演服務,與其他各類線下服務并無本質區別。主播在平臺上展示自我、取悅觀眾,只要其行為合法合規,所獲得的打賞收入也應是合法合規的。優質的直播演藝內容,恰恰滿足了大眾的精神娛樂需求。
如果成年人的打賞數額也要限制,錢打賞出去還能無條件退回,其他的服務型消費,是否也該適用這些規則?
當然,對于沖動打賞引發的極端個案,我們不能視而不見。平臺有必要不斷完善規則,盡到對用戶的提醒義務。但不能因這些極端個案,就采取“一刀切”的方式,提出設置消費上限、允許無條件撤回等限制性措施。
這種做法既不符合市場經濟的思維方式,也不契合法治社會的理念。
對于直播消費中出現的糾紛,正確的處理方式應是秉持法律原則。主播若違規欺詐,要堅決予以打擊;用戶無理由的違約退款訴求,則不應支持這種“巨嬰”行為。要明白,不是誰嗓門大誰就有理,只有這樣,才能構建起真正有序的市場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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